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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

时间: 2017-10-30 来源: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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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督促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进行以下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

  (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落实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三)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四)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五)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六)检查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七)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和吸纳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三、人大常委会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在审查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和其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四、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前,可以先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审计工作报告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五、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审计查出问题和移送涉嫌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应当作为附件,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本级财税管理、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审计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当场不能全面答复的询问,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答复。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重要的审议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审议意见签发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专题研究和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具体督查。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其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结果。

  八、各级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完善审计移送制度。

  审计机关对依法依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纪及时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九、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办。督办可以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参加,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并将督办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四个月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一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前,可以先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结合督办情况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十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结果和落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整改、处理的问题以及原因;

  (四)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情况;

  (六)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作为附件,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相关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选定问题比较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者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要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十四、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财税管理、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审计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当场不能全面答复的询问,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答复。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十五、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制度。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后,应当召开联组会议,对相关被审计部门单位、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宣布测评结果,由人大常委会抄报本级党委、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不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

  十六、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人民政府以及被审计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并在四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整改情况。

  对再整改情况,人大常委会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案等监督方式。

  十七、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八、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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