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从适用范围、对象、主体、重点内容等方面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的办法,从法律上有效解决和防范屡审屡犯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长期以来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足,整改不到位、不彻底,有些问题屡审屡犯的情况,2017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将《整改工作办法》列入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和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整改工作办法》,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整改工作办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在整改工作中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分别作了规定,明确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情况、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提出了审计整改的监督方式,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开展询问和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附件:《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
(《中国审计报》2017年11月10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