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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09-11-18 来源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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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9月24日上午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审查意见的报告》,并对《条例》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9月24日上午,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1、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一般湿地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2、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宗委认为,《条例》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条例》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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