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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 2013-03-2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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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曲木史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据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有6223万 残疾人,残疾人数量占全国的第二位;残疾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7.57%,为全国最高。1994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先后又出 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对残疾人各项权益的保障,尤其是2008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残疾人社会参与、 康复、教育、就业等权益提供了更多保障。我省的《实施办法》已经实施19年,与上位法不一致和与我省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也十分明显。同时,我省近年来在发 展残疾人事业中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与做法,也应当通过地方法规制度化、规范化。因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有关制度 规定,适应我省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客观需要,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送审稿)》,该送审稿按照立法程序于 2010年11月上报省人民政府。此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广泛征求了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法律专家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并在省人民 政府法制信息网、省残联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还多次召开协调会,专门就草案中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 究、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草案》已经201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框架调整。这次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认真总结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对现 行《实施办法》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草案分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共47条,新增了13 条,修改了34条,删去了22条,主要涉及残疾人经费、社保、康复、就业等方面。与上位法和《实施办法》相比较,《修订草案》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强化政府责 任,稳定经费保障机制,明确规定了福彩和体彩公益金要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比例,特教学校及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标准,单独核定成年重度残疾人并施以低 保救助,量化了公共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修订草案》贯穿了“保障、服务、发展”的理念,体现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了残疾人作为特 殊困难的群体,政府和社会更应当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内容更加全面,结构更趋合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
2关于福彩和体彩公益金提取比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 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9〕14号)明确要 求,“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力度,提高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目前,我省还没有从地方立法的层次上解决 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具体比例的问题。从广东省、山西省、重庆市、甘肃省、海南省、云南省等兄弟省市来看,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规定。 经相关部门反复研究和协调,一致同意《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5%以上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 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第九条第二款)。
3关于特殊教育公用经费的倍数。《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国家制 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目前,我省多数市(州)特教生人均经费为 700多元,与普通义务教育学校700元基本相等,明显偏低。特殊教育对教学设施和教学器材的特殊性和专一性以及个性化教育教学有特殊要求,因此需要比普 教投入更多的经费。经相关部门反复研究和协调,一致同意草案第十六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按照当地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需要。”
4关于特殊残疾人社会救助。针对特殊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修订草案》从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两个方面加大了对残疾人的特殊社会救助的力度。一是为解 决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修订草案》提出:“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或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按规定纳 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是为落实残疾人出行无 障碍,保障残疾人有尊严的生活,《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对残疾人 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第四十条)。三是为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修订草案》提出:“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 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是为残疾人机动车停放提供便利,《修订草案》提出“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 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至少设置1个,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各位委员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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