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侯娘娘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建议》(第80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4年,国家根据耕地状况和粮食生产形势,完善了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办法,原则上向退耕户由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省政府考虑到我省区域差异,针对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下同)在国家每年每亩退耕地补助230元的基础上,省财政单独增加30元,即每年每亩260元。内地工程县补助标准是每年每亩补助230元。
2007年国家基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解决退耕农户生计问题,颁布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一方面延长了对退耕农户的直补年限,另一方面建立了一定规模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建设、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建设。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对内地工程县现金补助105元/亩,生活补助20元/亩(与管护挂钩);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补助仍按第一轮补助实行全额直补,补助标准是每亩260元/亩。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的殷切关怀。
在我省民族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和经济发展总体滞后的影响,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仍是该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加之近年来国家免征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以及土地流转价格不断提高等,退耕还林政策比较优势逐渐丧失,补助标准偏低问题逐渐明显,已不能充分保障退耕农户的经济利益。
由于退耕还林工程属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其政策制定、任务和资金下达等事权在中央,我厅将继续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国家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这项惠民政策。
感谢你对我省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林业厅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