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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

时间 2002-06-25 来源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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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省人民代表联系的决定》,对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起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改进代表视察制度,把过去集中统一组织代表视察,改为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视察。为便于代表视察,决定制发代表视察证,代表可持证就地进行视察。视察的单位、内容、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代表事先可将视察的意愿告诉当地人大常委会,便于联系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组织代表集中进行视察。

  (二)委托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联络处协调和安排代表的视察活动,经常保持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以保证代表视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认真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由当地处理的,由有关市、州、县人大常委会交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并答复代表;需要省上处理的,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有关机关办理并答复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掌握办理情况,加以监督检查。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可委托代表进行专题调查或邀请某些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五)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草拟和制订过程中,要征求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

  (六)加强与代表的信函联系。为了方便代表,决定印发代表专用信封信笺。代表可将了解到的有关宪法、法律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以及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写信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常委会办公厅要认真办理。

  (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到市、州、县调查研究时,要走访代表,或邀请代表座谈,征询意见。

  (八)及时向省人大代表发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的有关资料,使代表了解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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