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伯利兹(Belize)
首都:贝尔莫潘(Belmopan)
国家元首:英国女王,由女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
人口:23.7万人(1998年估计)
面积:22963平方公里
国庆日:9月21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81年9月
官方语言:英语
财政年度:4月1日~3月31日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8名,5年;众议院29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院3名,37.5%;众议院2名,6.9%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8月27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5018)22141
议会传真:(5018)23889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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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伯利兹位于中美洲东北部。北和西北与墨西哥接壤,西和南与危地马拉毗邻,东濒加勒比海。印欧混血种人和克里奥尔人分别占总人口的43.6%和29.8%,其次还有印第安人、玛雅人、印度人、华人和白人。近半数居民通用西班牙语或克里奥尔语。居民中62%信奉天主教,28%信奉基督教新教,另有少数信奉伊斯兰教。
1987年2月6日,伯利兹与我国建交,1989年10月23日,由于伯利兹与台湾当局建立“外交关系”,中国宣布与其中止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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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伯利兹原为玛雅人居住地。16世纪初沦为西班牙殖民地。1638年英国殖民者入侵。1862年英国正式宣布其为英殖民地,改名英属洪都拉斯。1973年6月改名为伯利兹。1981年9月21日独立。
现行宪法于1981年9月生效。宪法规定:英国女王为伯利兹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总督(必须是伯利兹公民)为其代表;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副总理及部长。反对党领袖亦由总督任命。
1998年8月27日,伯利兹举行大选,执政的统一民主党在大选中失败。萨伊德·穆萨领导的人民统一党在大选中以绝对优势获胜,获得众议院29个席位中的26席。穆萨出任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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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国民议会与总督的关系】伯利兹宪法规定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由英国女王任命总督,并代表其管理伯利兹。
当总督的职位空缺或总督不在伯利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其职务时,可由女王临时指定的人代行其职。
当总督暂时离开政府,或短时间离开伯利兹,或因病暂时不能理政时,总督可遵循总理的建议,暂时指定一人代行其职。
【国民议会与内阁的关系】内阁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总理是政府首脑。总督在任命总理时,应遴选他认为最能获得众议院多数支持的议员为总理(大部分时间为多数党领袖),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从两院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
如果国民议会以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此后7日内,总理既未辞职又未建议总督解散国民议会,总督须免去其总理职务。
总理职务在下列情况时空缺:1.总理因解散议会以外的原因不再是众议院议员;2.总督撤销了对总理的任命;3.众议院换届大选结束后。
如果在国民议会解散期间出现需要任命总理或部长的情况,业已解散的国民议会的议员可以视同现任议员而被任命为总理或部长。但是这样任命的总理或部长,在下届国民议会召开时不再是议员,应即离职。
总理因出国、休假或因病不能履行其职务期间,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可授权其他内阁成员代行总理的职权,至总督撤销上述授权为止。
如果总理位缺,而总督认为他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任命一个可以得到国民议会多数人支持的人出任总理,总督得解散国民议会。
如果总理建议解散国民议会,但总督认为解散国民议会不符合国家利益时可以拒绝解散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被解散后,总督应尽速在4个月内安排大选。
【国民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为终审裁决机关。最高法院有权决定下列事项:1.某人是否被有效地选举或任命为议员;2.某个从非议员中选举产生的议长是否有资格担任该职;3.某位议员是否已丧失议员资格。
登记选民(只能就本选区选出的议员资格提起诉讼)、总检察长和议员都有权就上述问题提起诉讼。无论诉讼由谁提出,总检察长都要参与其中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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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众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从非议员中选举产生的议长因职务而成为当然议员。参议院由八名议员组成,皆由总督任命产生。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伯利兹公民或英联邦其他成员国公民,在选举日前在伯利兹居住满一年者都有选举权,凡依法登记的选民都有投票权,但精神病患者、破产未清偿者、因曾在选举中作弊被剥夺选举权者、被判处死刑或一个月以上有期徒刑者除外。
【选区划分】伯利兹全国划分为29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1名众议员。选举委员会应每3~5年对选区的划分复查一次,调整选区的划分。
多米尼加选区边界委员会负责选区的划分工作。边界委员会由议长、总督根据总理建议任命的两名成员和根据反对党领袖任命的两名成员组成。议长任选区边界委员会主席。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伯利兹公民,并且在提名日前曾连续在伯利兹居住满12个月者均有资格在选举众议员时登记为选民。
但下列人员无资格当选国民议会议员:1.自愿取得他国国籍或者宣布效忠他国者;2.在英联邦任何法院被判决或宣告为破产人而尚未偿清债务者;3.被法院宣布为精神病患者或智力不健全者;4.被伯利兹任何法院判处死刑者,或被上述法院(不论以何种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以上的刑罚者,或由主管当局改判其他刑罚者,或被判处上述徒刑缓期执行者(以拘禁代替缴纳罚款或偿债的不在此列。如当事人被判二个以上徒刑,而其中任何一个都未超过12个月,则分别计算刑期,如其中有一个超过12个月则合并计算刑期);5.担任或代理负责组织国民议会选举、编制或审核选民登记册或与之有关的职务者;6.因被判定在选举议员时有违法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取消其当选议员的资格者;7.其他法定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及警察;8.与政府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未在选举日一个月前在政府公报上或选区内公开声明解除合同或不再从合同中获益者。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由四个以上已在本选区登记的选民提名产生。每位议员候选人要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如果候选人获得本选区一定数量的选票就可将押金退还。
【参议员产生办法】参议员共8名,由总督任命,其中5名由总理提名,2名由反对党领袖提名(如果反对党领袖位缺,总督可自行指定1~2人提名);1名由总督与伯利兹顾问委员会(总督的咨询机构)商定。
在参议员因生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总督可任命另一人代行其职,直至总督宣布该参议员可以恢复工作为止。
当参议员议席永久空缺时,总督可重新任命一人填补席位。
【众议员产生办法】众议员由本选区选民按简单多数制直接选举产生。即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众议员,由获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而不论其是否获得本选区半数以上有效选票。投票是非强制性的。
如众议院议长是非议员担任,因其职务成为当然议员。
【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所有与选举议员有关的活动。选举委员会需向总督报告有关国民议会选举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由总督根据自己的判断任命的主席、根据总理建议任命的两名成员和根据反对党领袖任命的两名成员组成。
【选举的种类】国民议会选举分大选和补选两种。众议员因辞职、晋升、病故等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由补选填补空缺。
【议员构成】1998年8月27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29席中,执政的人民统一党26席,统一民主党3席。在参议院8席中,人民统一党5席,统一民主党2席,其他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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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宪法规定,国民议会可为国家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的政体制定法律。议会可以在两院通过议会法令的方式修改宪法的任何规定,或修改组成伯利兹法律部分的任何规定。
【监督权】宪法规定,国民议会可对国家财政预算进行审核,对普通法律的立法权和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国民议会自治权】国民议会自治权包括:1.选举议长及秘书长;2.处理有关雇员的招聘、工作条件及其他人事问题;3.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及议事规则;4.草拟国民议会预算;5.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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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的产生】两议院在产生后第一次集会时应分别选举一名议长。此后,议长之席一旦空缺,需立即补选一位议长。
议长可以从本议院中不担任部长或国民议会秘书长的议员中选举产生,也可以从有被选举权的选民中选举产生,但由非议员中产生的国民议会议长,在表决法案时,既不具有普通投票权,也不具有在赞成票与反对票同等时的决定性投票权。
议长任期5年。从议员中选举产生的议长职务因丧失议员资格、被任命为部长或国民议会国务秘书、死亡、辞职和国民议会解散而解除。
从非议员中产生的议长职务因丧失议员被选举权、被法院宣布为无行为能力人、被判处12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因在选举中作弊而丧失选民资格、辞职、死亡和国民议会解散而解除。
议长职务临时空缺时,由副议长代行其职,副议长职务同时空缺时,由议员从未担任内阁成员及国民议会秘书长之职的议员中选举一人代行其职。选举公开进行,采用一轮投票,简单多数制。
议长选举由本院议会干事主持,宣读选举结果,并负责监票。选举结果是终局性的。
现任参议长简·厄谢尔(Jane Usher)女士,现任众议长罗伯特·斯威(Robert Swift)。
【议长的职责】众议长对外代表众议院,在国家中位列第五,排在总督、总理、大主教、首席大法官之后。参议长对外代表参议院,在国家中位列第六。
议长职责一般在副议长的协助下完成,主要如下:1.召集本议院特别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议案或议案修正案;2.召集会期内的全体会议;3.保证本议院活动遵守宪法与议事规则;4.发表有关本议院的声明;5.维护议会全会秩序,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手段;6.决定发言顺序,允许或拒绝议员发言;7.制定修正案审议顺序,并决定哪些修正案提交辩论;8.组织投票,在投票程序违法时宣布投票无效;9.查点到场议员数;10.确认本议院通过的法律文本及辩论记录;11.解释议事规则;12.组织自由辩论;13.名义上批准本议院预算;14.决定工作人员的录用及晋升;15.组织向本议院提供的服务;16.负责本议院与外国的交往;17.负责本议院安全;18.在议案送交总督批准前签署议案。
议长的年薪为11520伯利兹元(1美元=2伯利兹元)另有每年2808伯利兹元的特殊津贴。
在两院举行联席会议时,由众议长与参议长轮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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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督签署才能成为法律,任何法案经总督签署后,应立即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并自发表之日生效。但国民议会可以推迟任何法律的生效日期,并可制定具有追溯性的法律。
对宪法附件二所列条款的修改只有经议员四分之三支持时方可通过,对其他条文的修改需获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支持通过。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财政议案是指包括涉及下列问题的议案:税款的征收、撤销、汇寄、变更或管理;为了偿还债务或其他财政用途而对“统一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基金或议会提供的资金征税或变动或免除任何这种税收;把资金授于王室或任何当局或个人,或变动或取消任何这种授予;公共资金账目的调拨、接收、保管、投入、发行或审计;任何贷款的筹集或使用或贷款的偿还,或与任何这种贷款有关而提供的任何偿债基金的设立、变更、管理和取消。某项议案是否为财政议案的判断由众议院议长作出。
除非由总督提出,并由一名部长签署的建议,国民议会不得审议为下列目的作出规定的法案或有关的动议、请求:1.课征或增加税收;2.规定或增加由国家收入或其他基金拨付的款项;3.增加由国家收入或其他基金拨付的款项或改变上述拨款数额(减少拨款数额者除外);4.减免欠伯利兹的债务。
财政议案必须首先提交到众议院审议。如果在国民议会休会前一个月众议院审议通过了财政议案,并提交到参议院,而参议院在一个月内既未通过,又未退回,众议院可直接将财政议案交总督签署。但是众议院在向参议院提交财政议案时,必须由众议长亲笔在议案上注明此乃财政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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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国民议会会议分常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常会每年至少应召集一次,上次会期最后一次会议和下次会期第一次会议的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召集及会期】国民议会的每次会期应在总督以公告指定的日期和地点举行,或在国民议会指定的它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国民议会第一次集会必须在选举委员会于总督指定的日期正式公布大选结果后至迟两个月内召集。总督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公告宣布国民议会闭会或解散国民议会。
在国家处于战争期间,国民议会可延长任期,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总共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如果在国民议会解散后至下次国民议会大选前,出现紧急情况,总理认为有必要召集国民议会,总督得以公告形式召集已解散的国民议会开会。重新召集的国民议会的任期至原定的重新大选之日止。
会议由议长主持,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主持,正副议长都缺席时,从未担任部长及国民议会秘书之职的议员中选举一人主持会议。
普通公众未经允许擅自参加国民议会会议或投票的将处以每次100伯利兹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人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众议院法定开会人数为七人,参议院为三人,不包括会议主持人。如果在国民议会任何会议中,任何出席会议的议员提请主持人注意出席人数不够法定人数,在根据国民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等待一段时间后,如会议主持人确认出席人数仍不够法定人数,国民议会应休会。
提交国民议会作出决定的所有问题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议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议长不参加投票,但如表决时票数相等,议长行使决定性投票权。除议长、副议长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主持国民议会会议时可保留其作为议员的投票权。如果票数相等,也可以行使决定性投票权。非议员担任的议长不享有任何形式的表决权。也就是说,当从非议员中选举出的议长主持会议时,如果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则该议案被视为否决。
【议员权利】国民议会议员不得因其在国民议会或其委员会上的发言、书面报告或以请求、法案、决议、动议或其他形式提出的事项而受民事或刑事追诉。在国民议会会议期间,众议员不因任何民事债务而被逮捕,但构成刑事犯罪除外。国民议会开会时,任何法院不得在国民议会辖区内行使或执行其民事管辖权,也不得通过议长、秘书或其他国民议会官员行使或执行上述管辖权。
【议员丧失议员资格的情况】议员在下列情况下丧失议员资格:1.国民议会被解散;2.以亲笔辞呈向议长提出辞职;议长缺位或离开伯利兹时向副议长提出辞呈;3.在国民议会开会期间缺席的次数、时间或者事由违反国民议会议事规则的规定;4.众议员丧失伯利兹公民身份,或参议员丧失英联邦公民身份;5.丧失选民资格;6.成为与政府签约的一方当事人。
在议员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依法宣告为禁治产、无行为能力或精神不健全,依法判决或宣告破产,或者被法庭裁决在选举中有作弊行为时,应在判决之日起30天后停止议员职务,但是,根据议员要求议长可以随时延长上述期限,每次延长期为30天,以使该议员能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但是,延长期限累计超过150天后,非经国民议会通过决议许可,不得再予延长。
如果上诉法院裁决原判决不成立,议员立即恢复职务。如果上诉法院驳回上诉,或上诉期满议员未提交上诉或因其他原因不得再上诉,议员丧失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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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国民议会设反对党领袖,由总督任命。如果国民议会中存在一个力量大于最大反对党时,应任命身为议员的该党领袖为反对党领袖;如国民议会内各反对党力量相等,或没有反对党时,应任命总督认为能得到国民议会反对派别中最大派别支持的议员为反对党领袖。如果总督认为并非反对党领袖的另一名议员已成为国民议会中力量最大的反对党的领袖,或者现任反对党领袖不再享有国民议会中在野派别的支持,总督得撤销对该反对党领袖的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