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澳大利亚联邦(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首都:堪培拉(Canberra)
国家元首:英国女王,由女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
人口:1875万人(1998年)
面积:769.2万平方公里
国庆日:1月26日(澳大利亚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00年7月9日通过,1901年1月1日实施
官方语言:英语
财政年度:7月1日~6月30日
议会名称:联邦议会(Federal Parliament)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76名,6年;众议院148名,3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院22名,28.95%;众议院33名,22.30%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10月3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612)62777111
议会传真:参议院(612)62773199;众议院(612)62772058
议会网址:众议院http://www.aph.gov.au/house;;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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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澳大利亚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由澳大利亚大陆和塔斯马尼亚岛及周围的一些小岛组成,东面濒临太平洋的珊瑚海和塔斯曼海,北面、西面、南面濒临印度洋及其边缘海阿拉弗拉海和帝汶海,海岸线长约36735公里。澳大利亚大陆占其领土的绝大部分,是地球上面积最小的一块大陆,又有“岛大陆”之称。大陆南北相距3154公里,东西相距4007公里,平均海拔不到300米,是世界上最平坦的大陆。
澳大利亚地广人稀,居民大都是外来移民的后裔(其移民来自100多个国家),其中74.2%的居民是英国及爱尔兰人后裔,4.9%是亚洲人后裔(其中华人、华侨约45万人),1.7%是土著居民(约30万人),余为其他民族。全国共有140多种语言,通用英语,官方文字为英文。70.3%的居民信奉基督教,3.4%信奉其他宗教,少数信奉犹太教、伊斯兰教和佛教,非宗教人口占25.1%。
1972年12月21日,澳大利亚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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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澳大利亚的土著人祖先正式在澳大利亚定居是在47000多年前。1606年,荷兰人威廉·詹兹率领船员在澳大利亚登陆,他们是最早登上澳洲大陆的欧洲人。1770年,英国人詹姆斯·库克抵澳,宣布澳大利亚为英国殖民地。1788年1月26日,英国首批移民抵达澳大利亚(1月26日后来被定为澳的国庆日)。
19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要求民族独立的呼声越来越高。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亚的7个英国殖民区改为6州1区,组成了澳大利亚联邦,成为英国的自治领。澳大利亚联邦的成立,标志着其摆脱了殖民地的地位。1931年1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威斯敏斯特法》。根据该法律,澳大利亚在法律上正式获得了内政和外交的自主权,成为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家。
1996年3月,澳大利亚举行大选,自由党-国家党联盟在大选中以绝对优势获胜,结束了工党长达13年的执政地位,自由党领袖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出任总理。1998年初,霍华德政府为兑现大选诺言,召开了人民修宪大会,在将君主立宪制改为共和制的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执政的自由党和国家党在某些政策上存在着分歧,政府在一些改革方面步履艰难。
1998年10月,澳大利亚提前举行新一届大选,自由党-国家党联盟在大选中再次获胜,但所获议席数比上届有明显下降,以微弱多数蝉联执政,霍华德出任第26届总理,新政府于1998年10月21日宣誓就职。
1900年7月9日,英国议会通过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经女王批准,于1901年1月1日实施,全文共8章128条。这部宪法也是澳大利亚现行宪法。
19世纪中叶,澳大利亚各个英国殖民区都成立了自己的立法会议。根据1931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威斯敏斯特法》,澳大利亚议会与英国议会平等,未经澳大利亚的请求或同意,英国议会对澳大利亚无立法权。1986年,英国女王在澳大利亚签署了《与澳大利亚关系法》。这部法律给予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终审权,并终止了英国议会和政府对澳大利亚各州的权力,英国法律对澳大利亚不再有效。
澳大利亚政体一方面仿效了英国所实行的议会君主立宪制度,另一方面又采纳了美国的联邦制度。联邦国家元首为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女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现任总督是威廉·迪恩(Sir William P.Deane),1996年2月就任,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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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总纲规定:联邦议会由女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联邦的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
【联邦议会与联邦政府的关系】联邦总督由联邦总理推荐,英国女王任命,任期一般为五年,是女王在澳大利亚联邦的代表,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总督负责行使联邦行政权;有权任免联邦行政委员会委员,主持联邦行政委员会会议,并签署会议通过的会议记录;有权任命联邦政府总理和部长,任命联邦高等法院及联邦其他法院法官,任命某些外交官员;有权召开、延期召开及解散议会,有权批准或批驳议会两院所通过的法案,或提出修改建议,退回原提出议案的议院,或转呈女王亲自裁决。
联邦宪法同时又规定,总督在行使上述政府行政权之前,必须征得其咨询机构--联邦行政委员会的同意。联邦行政委员会由联邦政府设立,其成员包括联邦政府总理和全体部长。在实践中,总督在行使政府行政权之前,必须征得联邦各部部长,特别是总理的同意。因此,行使联邦政府行政权的,实际上是以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而不是联邦总督,联邦总督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总督对议案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力,也是在部长们的建议下行使的,而且修改建议并不是什么实质性的,只是把立法意图表达得更明确而已。联邦总理不仅有对联邦总督的建议任命权,而且也有建议解任权。如果联邦总督不经联邦总理同意而强行解除其任内的某一部长的职务,而总理又得到议会和全体选民的支持的话,总理可以向女王提出解除总督职务的建议。
总理在澳大利亚联邦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也十分复杂。1.总理是女王的顾问,有权向女王推荐任命联邦总督人选,同时也有权建议女王罢免总督。2.总理也是联邦总督的首席顾问,有权决定大选日期和解散议会的时间。对于是否要同时解散参众两院,总理的意见也具有决定意义。3.总理是首席部长,有权物色部长人选(工党领袖担任总理时没有这个权力)并委以职务,有权指挥并监督政府各部工作,当部长无视内阁决议或渎职时,总理又有权予以罢免。4.总理又是内阁主席,有权决定内阁讨论事项及讨论的时间和程序,有权决定将有关事项交内阁委员会或内阁全体会议讨论,还是交少数部长研究解决。5.总理还是执政党领袖,是执政党在议会的发言人,也是执政党对选民的发言人。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由大选中获胜的党派(或党派联盟)组阁而成,任期三年。联邦政府的行政大权主要掌握在联邦总理和一个由部长们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的内阁手中。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阁是联邦政府实际上的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是所谓的“责任内阁”。联邦政府内阁集体对联邦议会负责,并向联邦议会报告工作。联邦议会负责组织政府并监督政府工作。不过,由于内阁成员必须是议会议员,而且多半是众议院议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内阁不仅能有效影响议会总的立法议程,而且也主导着议会议事的全过程。
有关联邦政府的政策和规划,都是由内阁最终制定出来的。内阁会议秘密进行,所作出的有关施政决议正式提交联邦行政会议备案。为了节省部长的时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阁采取在内阁之下设立常设或临时委员会的制度,耸当集中各部专家,就有关问题或政策进行研讨,提出方案或建议,交内阁会议审议或批准。
目前,联邦政府内阁一般设以下若干常设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外交与国防委员会、工业政策委员会、情报与安全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工资政策委员会、福利政策委员会、一般政策委员会、税收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其中立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听取议会提出的立法项目,监督某些立法和重点章节的起草工作,考虑一些次要的立法建议,受托起草和检查某些法案的草案,并保证这些草案符合内阁或内阁委员会的规定,监督议会程序与议会优先权等。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各部中包括司法部,司法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为联邦议会各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负责起草和审议有关法律和法规,负责协助司法部长立法。司法部下设有议会两院法律起草办公室。
【联邦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澳大利亚联邦司法制度基本上是在英国司法制度模式基础上建立的。联邦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最高司法机关,对其他联邦法院、州法院、地区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并对涉及宪法解释的案件作出决定。除联邦高等法院外,全国还设有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各州设最高法院、区法院和地方法院。首都地区和北部地区只设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
联邦宪法规定,联邦高等法院设首席法官1名,其他法官的名额由议会规定,不得少于2名。根据宪法,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总督征得议会同意后任命,但实际上联邦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均由联邦政府内阁(往往是司法部长)推荐,联邦总督任命。目前,联邦高等法院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6人组成。这些法官享受议会所规定的薪俸,在其任期内薪俸不得减少。
1901年联邦宪法规定,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和由议会设置的其他法院的法官,除根据议会两院在同一会期内用书面提出证据确凿的渎职和无能理由要求撤职、总督经联邦行政会议同意后可予以撤职外,其他情况下不能撤职。按照这一规定,高等法院和由议会设置的其他法院的法官可能是终身制法官。1977年,议会又通过了对此条规定的补充条件,规定这些法官年满70岁必须退休。
联邦高等法院的一个重要职权是解释宪法,并对涉及宪法解释的案件作出决定。它不仅有权推翻联邦的立法,而且有权指出各州所制定的有违联邦宪法或与现行联邦法律相抵触的法律。因议会所制定的任何法律而引发的任何事项的初审权也属于联邦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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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采用两院制,除由女王(联邦总督为其代表)参与组成外,在组织结构上,基本是参照美国议会模式设立的。
【选举制度】澳大利亚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分别采用两种基本的选举制度。
众议员的选举实行多数优先制。在众议院议员的选举过程中,规定每一选区只选出一名代表,并且以绝对多数票产生。多数选举制比较复杂,参加选举的每个政党都编写了选民手册,向选民指明应该采用什么方法投票。这些手册通常在选举之日,在选举地点的入口处散发给选民。多数优先制有利于大的政党,能够保证他们拉到所需的大部分选票,各小党实际上没有什么机会保证自己的候选人当选。澳大利亚联邦的执政党和其它大党可以利用多数优先选举制来保持和巩固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
参议员的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按照这种选举制度,澳大利亚联邦每州成立一个单独的选区,按照各政党候选人名单获得票数的比例,在参加选举的各政党中分配参议院的议席。由于几个大的政党在选举中几乎控制了全部选举准备工作和选举过程,实行比例代表制的实际效果被大大削弱。
议员的选举遵循普遍、平等、直接原则。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两院议员,每人只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的价值相等。
选举实行强制性选民登记和投票制度。1924年联邦议会通过法令,规定联邦选举登记和投票都是强制性的(土著人例外),选民无故不投票者处以不超过10澳元的罚款。澳大利亚在推行强制性投票制度前,最高的投票率只有78%,1924年以前的最后一次选举,投票人数仅占选民总数的59%。实行强制性投票制度以后,投票率大大上升。1924年以后的第一次选举,选票一跃而占选民总数的91%,此后的选票数占选民总数的比例逐渐高达95%左右。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度,也称秘密投票制度。澳大利亚所有选举法都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早在1856年11月,新南威尔士第一届议会通过的宪法就规定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度。到1870年,无记名投票制度已在澳大利亚所有的议会选举中推行。其具体方法是:使用政府专门印制的选票,选票上记有各政党所有候选人的姓名,投票人单独进入专门的投票密室内,在自己所持的一张选票上,在他同意当选的候选人姓名上作一记号,然后将选票投入票箱,以确保选举的绝对秘密和自由。无记名投票制度为澳大利亚首创,故又被称为“澳大利亚投票制”,它增加了投票的保密性,并且使不会书写的选民也能行使投票权。
澳大利亚联邦议员选举的另一大特点是实行选择性选举制度。澳大利亚选民认为,采用这种选择性选举制度,有利于每个选民都能行使他们最后决定候选人的权力。这种选举制度比较独特,在理解上也比较复杂,可以通过下面的举例来说明。在一个选区里,共有3名候选人,工党、自由党、国家党各1名,共有13000名选民参加投票。选民进行选举的时候,在政府所发的专门印制的选票上,按照自己的喜恶,在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名下分别标上“1”、“2”、“3”三个数码,以表示自己挑选的先后顺序。在统计投票结果时,首先统计各候选人名下标有“1”的选票分别有多少。其结果是:工党候选人5000票,自由党候选人4500票,国家党候选人3500票,国家党候选人得票最少,首先被淘汰。但并不能由此就决定工党候选人当选,还必须就国家党所获得的3500张选票进行第二轮统计,即重新分别计算在这3500张选票中,工党和自由党候选人姓名下标有“2”的选票各有多少。假如在第二轮统计中,其统计结果是自由党候选人有2500票,工党候选人有1000票,那么最后的统计结果就是,自由党候选人共获得7000(4500+2500)张选票,工党候选人共获得6000(5000+1000)张选票。根据这一统计结果,最后的当选者是自由党候选人,因为他获得了选民过半数的选票,自由党候选人被淘汰。
【选民资格】1902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的《联邦选举权条例》规定,任何澳大利亚、亚洲、非洲或太平洋岛屿(新西兰除外)的土著居民,其姓名不得列入选民名册,剥夺了亚洲、太平洋诸岛血统的人和土著人的选举权,直到60年代初才撤销了这条种族歧视的规定。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澳大利亚国民,不分男女,年满18岁、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半年以上者,均具有选民资格。英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国民,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3年,才能获得澳大利亚的选民资格。宪法规定,成年人具有(或获得)选举议员的权利后,在其继续享有此项权利时,不得以任何联邦法律阻止其投票选举联邦参众两院的议员。
【选区划分】众议院在全国6个州和联邦两个地区(首都地区和北部地区)共有148个单议员选区,是根据各州、区人口的多少来划分的。
参议院在全国6个州和联邦两个地区各有1个多议员选区,所以共有8个多议员选区。其中每个州选区各选出12名参议员,联邦两个地区各选出2名参议员。
【候选人资格】澳大利亚联邦公民的被选举权,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例如,继南澳大利亚于1894年规定妇女拥有议会被选举权后,联邦各州先后都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可是直到1943年,联邦议会中才有了第一位女议员。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澳大利亚国民,年满18岁、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3年以上者,均具有候选人资格。宪法同时又规定,任何一院的议员不得同时被选为他院议员,并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当选为众议员或参议员:1.承认效忠、服从或依附于外国者;承认为外国的臣民或公民、或享受外国臣民或公民权利或特权者。2.有叛国罪嫌疑或犯有根据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可处一年以上徒刑的罪行,已经定罪并在处刑者,或准备处刑者。3.未清偿债务的破产者。4.除联邦政府各部部长、州政府各部部长、享受全薪、半薪或养老金的英国海陆军官兵外,现任有薪俸的官员或当前领取由联邦政府支出的养老金者。5.在与联邦公共事业订立的契约上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者,但有25人以上的注册公司的成员除外。
澳大利亚法律对议员候选人资格虽没有财产等方面的限制,但要竞选议员,必须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各主要政党的候选人通常都拥有相当多的资财。因为要成为参议员或众议员的候选人,必须分别付出200澳元和100澳元的保证金,而且在竞选过程中还需要支付大量竞选费用。虽然法律对每个候选人的最高竞选费用有限制性规定(参议员候选人为700澳元,众议员候选人为350澳元),但实际上候选人常常突破法律的这些限制,在竞选中耗费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口头宣传、书面宣传和载送选民到投票地点。
【候选人产生办法】参众两院的议员候选人绝大部分是由各政党提出的,无党派人士提出候选人的情况很少。各政党在提出本党的议员候选人时,会责成其候选人认真遵守党的路线和党的纪律。在某一选区中,如果某一政党经常占稳定多数,则该政党对本党议员候选人资格的同意,实际上预先决定了该候选人在该选区的当选。
【选举的管理】所有的选举都由选举委员会进行监督。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在大选中,任何政党或任何候选人所收到的外来捐赠款项,都必须向选举委员会如实列出清单,否则要予以追究,并以舞弊论处。
【选举的种类】除大选外,在两次大选之间,如果某一参议员的职位在其任期届满前出缺,则必须进行补选,由其所属州(或区)的议会举行上下议院联席会议,选出1人接任出缺的参议员席位,直至原任期满,或至依据联邦宪法选出新的继任人为止。如果参议员职位出缺时恰值其所属的州(或区)议会休会,则由州(或区)总督征得州(或区)行政委员会同意,委任一参议员接任出缺的席位,直至下次州(或区)议会复会14日内,或至新的继任人选出时为止。
【议员构成】联邦宪法规定,在与宪法不抵触的前提下,议会可制定法律,决定增加或减少议员的名额。
1.参议员构成
澳大利亚联邦自1901年建立到1949年,参议员人数一直为36人(6个州各作为一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6名参议员)。1948年,联邦议会考虑到联邦原有的参议员人数不适应联邦人口数量增加的变化,通过了“代表条例”,规定6个州的参议员分别增加到10人,参议员总数增加为60人。1973年,联邦议会又通过“参议员(区代表)法”,规定除每个州外,联邦北部地区和首都地区各选出参议员2人,参议员人数增加为64人。1984年以后,每个州的参议员人数由10人增加到12人,参议员人数又增加为76人。这种不论州的人口有多少,各州选举同样多的参议员的做法,是为了抵销众议院按人口比例选举议员、人口多的州占优势的倾向,以维护人口少的州的利益。
各州选出的参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其中的一半,以保证参议院的连续性。首都地区和北部地区各自选出的2名参议员任期均为3年。在参议院第一次会议或解散后重新选举组成的参议院第一次会议时,参议院应将全部参议员分为两部分,每部分人数尽可能相等。第一部分参议员应于就职3年后任职期满,腾出空缺,对之进行补缺选举;第二部分参议员应于就职6年后任职期满,腾出空缺,对之进行补缺选举;填补前任议员空缺的参议员均于就职6年后任职期满,其选举应于前任议员任职期满前一年内举行。各州参议员的数量发生增减变化时,联邦议会为维持轮任规律,必须重新制定关于参议员腾出空缺的有关规定。
2.众议员构成
众议员的任期均为3年。依照联邦宪法规定,众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众议员人数应尽可能地比参议员人数多1倍,每州的众议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各州选出的众议员的人数按照各州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划分。其具体划分方法是:步骤一,以联邦最近统计发表的联邦人口总数为被除数,除以两倍的参议员人数,所得结果A即表示平均多少人口选一名众议员;步骤二,以联邦最近所统计的某州人口总数,除以步骤一中的结果A,所得结果B即为该州应选出的众议员人数。如果步骤二中的余数大于A的二分之一,则该州增选众议员1人。如果某州的法律规定某一种族的居民无资格参加州议会众议员的选举,则在计算州或联邦的人口总数时,居住于该州的该种族的人口应予以扣除。
宪法规定了各州第一次选出的众议员人数,分别是:新南威尔士州26名,维多利亚州23名,昆士兰州9名,南澳大利亚州7名,西澳大利亚州5名,塔斯马尼亚州5名。1949年以前,由于参议员人数为36人,众议员的人数一般为75人。后来随着参议院人数的不断增多,众议院人数也相应增多。1949年以后,众议员人数多在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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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澳大利亚联邦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联邦议会负责讨论、修订并通过各种法令。联邦宪法第51条详细规定了联邦议会有立法权的各类事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外事方面:外交;外侨在联邦境内的商业组织或财政组织;归化及外国人。2.军事方面:国防与军队统辖;军事运输铁路的管辖。3.财贸、金融方面: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赋税;货物生产及输出的奖励金;信用贷款;金融、纸币、银币;不属于州的银行业及不在一州内的银行业;银行的组织与纸币的发行。4.社会方面:离婚案件及与之有关的亲权、父母权及婴儿的监护与保管;民事诉讼及州法院的裁决在联邦内的送达与执行;通告联邦的法律、法令、记录及州的司法裁判;关于其他种族居民的特别法律;范围不限于一州的劳资纠纷之调解、仲裁与解决;破产;专利权、发明权及商标;婚姻;财产的获得。5.交通方面:灯塔;灯船;航标、路标;浮标;联邦与州协议将州有铁路收归联邦所有之事宜;经州同意后,在各州修筑及扩建铁路。6.群众福利: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养老金;产妇补助;孤寡年金;失业、药物、疾病及医院津贴;医疗、牙医服务工作;学生补贴及家庭补助等。7.其他:邮电;天文与气象观测;防疫;人口统计;度量衡;澳大利亚领水以外的渔业;兑换券与期票;不属于州的及不在一州内的保险业;移民;刑事;刑事犯的流入。
【监督权】联邦议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就是负责组成联邦政府并对之加以监督。联邦议会对联邦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质询和财政监督两种形式进行。联邦议会是联邦议员质询、批评联邦政府的场所,发展到一定程度,其批评会导致对政府投不信任票,从而迫使政府倒台。财政监督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个传统权力。征收统一关税后,议会对于关税和消费税的征收,以及对商品货物生产或出口的奖励金的发放,独自享有专权。议会对政府财政拥有最终控制权:政府的年度预算必须经过议会通过,税收只有在议会的许可下才能增加,财政收入的一切款项必须列入公共账目项下,不经议会允许,不得任意挪用,政府仅有权要求拨款、提议课征或者增加税收。议会可以通过其审计长及其他有关委员会检查政府的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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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长负责监督本院工作并主持本院的讨论。议长通常从执政党议员中选出,在担任议长后,通常仍然涉足党务,参加党的会议。议长如果丧失其议员资格,则其议长职务即行停止。议长可由议院投票罢免,也可以书面向总督辞去其议长职务或议员席位。在议长产生前或议长缺席时,议院可推选1名议员代行其职务。现任参议院议长玛格丽特·里德(MargaretReid),1996年8月就职,现任众议院议长尼尔·安德鲁(NeilAndrew),1998年11月就职。
【委员会】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参众两院联合或单独设立各种委员会进行工作。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实质上构成议会内部的权力网络,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联邦议会审议法案。委员会还是联邦议会的活动核心,议会的主要活动都由各种委员会进行。委员会可以在联邦议会集会地以外的地方开会,但它所作出的决定都必须经联邦议会多数议员表决通过。
1.参议院设立的委员会
参议院设立的委员会包括三类:参议院常设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参议院立法与多用途常设委员会。
(1)参议院常设委员会。下设有以下委员会:有争议的成果与资格委员会、住房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优惠委员会、出版委员会、规章条例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
(2)财政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联邦政府各部财政支出,下设有以下委员会:第一预算委员会、第二预算委员会、第三预算委员会、第四预算委员会、第五预算委员会。
(3)参议院立法与多用途常设委员会。下设有以下委员会:宪法与法律事务委员会、教育与艺术委员会、外交与国防委员会、金融与政府工作委员会、国家资源委员会、科学与环境委员会、社会福利委员会、贸易与商业委员会。
2.众议院设立的委员会
众议院委员会体系不如参议院完备,只有处理其内部事务和调查研究狭小领域的常设委员会。众议院目前所设立的常设委员会主要包括:议事规则委员会、住房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特权委员会、土著人事务委员会、环境与保护委员会、财政支出委员会、道路安全委员会。
3.两院联合设立的委员会
两院联合设立的委员会包括两类,一类是两院联合委员会,一类是两院联合法令委员会。
两院联合委员会由下列委员会构成:(1)澳大利亚联邦首都地区委员会;(2)外交与国防委员会;(3)澳大利亚联邦北部地区委员会;(4)新议会大厦委员会;(5)物价委员会。
两院联合法令委员会由下列委员会构成:(1)议会议事日程广播委员会;(2)公共账目委员会,其职责是深入调查了解审计长已经揭露出来的国家机构(包括联邦政府各部)财务方面的弊端,与审计长一起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议会,并提出处理意见;(3)公共建筑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议会交办的所有建筑设计(一般是超过200万澳元的工程),并会同各部专家勘察工地,如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则上报联邦议会决定。
【各院对法案的协调机制】参议院的主要职能是复审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它无权提出有关财政的议案,对于众议院提交的有关财政的议案,也只有提出“要求修改”的权力,无权自行修改。根据联邦宪法第53条之规定,除有关罚金、执照费或服务费等规定的议案外,参议院不得提出拨款或征税的议案;不得修正征税或拨款维持政府常年工作的议案;不得修正任何议案而导致人民负担的增加。参议院对于自己所不能修正的议案,可以用咨文的形式请众议院取消或修正议案中的某些条目。如果众议院认为可以取消或修正,则或者照咨文的要求直接予以取消或修正,或者另拟修正案予以取消或修正。
联邦宪法第56条规定,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通过的议案不予通过或要求加以修改,众议院不同意参议院的否决或修改意见而再次通过原案,参议院再次加以否决或提出修改要求,而众议院仍不同意参议院的否决或修改意见的话,总督必须同时解散参众两院(众议院任期届满前6个月内不得解散)。进行新的议会选举后,如果众议院仍通过原案,参议院仍加以否决或要求修改,众议院仍不同意参议院的否决或修改要求的话,总督必须召集两院联席会议,由出席两院联席会议的议员对由众议院最后提出的议案以及经一院提出而他院不赞成的修正案(如果有的话)一起进行讨论,并进行投票表决。如果修正案得到两院议员总数的绝对多数支持,则该修正案应视为已通过。如果众议院最后提出的议案(连同经上述情况通过的修正案)得到两院议员总数的绝对多数支持,则该议案应被认为已正式经议会两院通过,可以送交总督候女王批准。
根据联邦议会历来的实践情况,众议院对于参议院的否决或修改意见通常都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因此,参众两院闹到必须要由总督召集两院联席会议解决问题的情况极少。到目前为止,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历史上第一次也是惟一一次两院联席会议是在1974年3月6日参众两院都解散之后召开的。
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中,参议院的“复审院”地位使其处于某种尴尬的境地。当执政党在参议院中占有多数席位时,参议院对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通常是“绿灯放行”,因此往往被人指责为“橡皮图章”;而当执政党在参议院中不占多数席位时,参议院中的反对党又会根据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对众议院所通过的议案进行阻挠,使之不能通过,因此又往往被人们指责为“妨碍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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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法律草案的提交阶段。法律草案一般是在联邦政府一个部或几个部之间经过长期讨论之后,提交给内阁委员会批准或加以修订后批准;内阁委员会批准后,送交司法部,使之具体成为法律草案,然后再经联邦政府原提议部的审阅、修订,并经内阁立法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正式提交给联邦议会。有关税收或拨款的法律草案必须提交给众议院,其他方面的法律草案则可以提交给任何一个院。但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草案都是首先提交给众议院审议,而后再转到参议院审议。在法律草案正式成为法律之前,必须在参众两院都得以通过,并经女王(由联邦总督代表)批准。
2.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假设法律草案首先提交给众议院,在众议院的审议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通告阶段。在讨论法律草案的前一天,通告议员周知,但有关拨款或税收的法律草案不需要通知。(2)呈递与一读阶段。这个阶段只是个形式,由部长将法律草案呈交给众议院议长,众议院秘书宣读法律草案的名称。(3)二读阶段。一读阶段通过后,紧接着由原呈递部长动议二读,然后由他发表演说,提纲挈领宣讲该法律草案的意义与目的。部长演说结束后,再由政府和反对党的发言人发表支持或反对该法律草案的演说,然后辩论开始,辩论重点放在该法律草案的一般原则上。(4)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会成员包括除议长以外的众议院全体议员,委员会将对法律草案逐字逐句进行辩论。有时也可能不经过这一阶段,而直接进入三读阶段。(5)三读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要求众议院通过法律草案,因而很少再有辩论。
法律草案在众议院经过三读通过后,必须再转到参议院进行审议。在参议院的审议过程中,同样需要经过上述几个审议阶段。如果参议院对该法律草案有修订建议(对有关财政方面的法律草案无权修订),必须以附修正案的形式将修订意见转给众议院,如果众议院不同意参议院的修订意见,则该法律草案便暂时被搁置起来。
如果法律草案首先提交给参议院,则先由参议院审议通过后,再转到众议院进行审议,其具体过程与上述步骤基本相同。
3.批准和生效。法律草案经参众两院审议通过后,具体成为法案,该法案将交给联邦总督候女王批准。女王批准后,该法案便成为议会法令,在批准后的第28天或在法案中注明的日期生效。
在联邦议会的整个立法过程中,其关键的环节是法案草案提交后能否被通过,通过者基本能成为法律。
如果法律草案经联邦议会中的一院(简称原审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后,在另一院(简称再审院)的审议中却予以否决或无法通过、或附以修正案通过而该修正案不能得到原审院的同意,经过3个月后,原审院在同一会期或下次会期中再次以绝对多数通过,再审院再次否决或无法通过、或附以修正案通过而该修正案仍不能得到原审院的同意,则总督须将原审院最后提出的法律草案提交给各州有资格选举众议员的选民进行表决。法律草案提交给选民进行表决时,其计票方法由联邦议会规定。如果在过半数的州里,参加投票的选民有过半数的人批准该法律草案,并且全体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也批准该法律草案,则该法律草案可以送交总督候女王批准。
有关修改宪法的法律草案必须经联邦议会两院绝对多数通过,并于两院通过后的2个月至6个月内,提交给各州有资格选举众议员的选民进行表决。有关减少某一州在议会各院代表的比例,或某一州在众议院代表的最低限度名额,或增加、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某一州的辖境的法律草案,如果不经过该州过半数的选民批准,均不得成为法律。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政府的收入是一个总的收入款项,用于联邦支出,其支出方法依照宪法之有关规定。总收入款项的征收及管理费用,应为总收入的第一项支出,其次再支付联邦各项费用,联邦国库的款项不得用于法律所规定的预算之外的其他支出。在联邦议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一个月内,总督经行政会议同意后,可在国库支取必需的款项,以维持移交于联邦的各部,及拨充联邦议会第一次选举的费用。联邦成立后10年内,以及联邦议会未另有规定之前,联邦应以关税和消费税纯收入的四分之一,充当每年的行政费。
每年对政府支出的拨款情况在两个拨款法案上得以反映,一个是参议院无权修改的经常性支出拨款法案,另一个是参议院可以进行修改的资本性支出拨款法案。预算案能否通过,主要取决于当年主要拨款法案是否能够通过。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从联邦众议院议长宣读澳大利亚总督要求对经常性支出拨款予以拨款的信件开始,财政部长随即将经常性支出法案呈交给众议院,并向众议院比较分析本财政年度的计划和实际支出数,评估国家的经济状况,陈述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收入和支出以及税收措施。在对经常性支出法案的辩论暂时停止后,财政部长再提交预算案和其他拨款法案,介绍相关法案,呈交相关文件,陈述并解释预算案的决定和有关关税、消费税的建议。
对经常性支出拨款法案的辩论(即预算辩论)一般持续几个星期,为议员们进行广泛的讨论提供了机会。在辩论中,当讨论到法案的具体细节时,众议院要和法案上的计划数相对应地去审查政府每一部的支出。一个部的支出可能单独审查,也可能和其他的部一起分组审查。
法案在众议院通过三读后送到参议院,由一位部长将预算文件的副本呈交给参议院,并发言阐述预算纲要。在参议院的辩论开始之后,还要将政府部门的预算案送交参议院立法委员会进行审查。
如果拨款法案在财政年度开始时未获得通过,联邦议会可以通过补充法案,来满足政府各部的暂时支出需要。
政府各部因某一特定目的而要求提供资金的法案可以在任何时候提交给联邦议会,其拨款可以在数量和用款时间上不受限制,并且不受联邦议会的监督和控制。在澳大利亚,有很大一部分的政府支出是通过这种方式提供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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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联邦议会只有在一定会期内才具有议事和决策的能力。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每届联邦议会应于大选后(从选举终结之日算起)30日内召集会议。联邦议会可以有一个或者多个会期,每一个会期因休会或者议会任期届满而结束,前次会期的最后一次会议与下一会期的最后一次会议不得相距12个月以上。参议院每年开会85~90天,众议院每年开会60~70天。众议院通常连续两周内从星期一至星期四开会,然后休息两周,又开两周的会,接着又休息两周,如此类推。
【开会和休会】联邦议会开会时,先由联邦总督致开幕词,开幕词实际上是本届政府的施政总纲,由联邦总理及其内阁成员或在议会中的全体政府成员研究起草。联邦总督致开幕词后,议员们全面辩论政府政策。联邦议会开会期间,内阁立法委员会每星期草拟一个详尽的周工作计划,经内阁办公厅协调后,提交联邦议会。众议院在每天会议开始前的半小时,向议员分发由联邦议会联络官草拟的蓝色“日议事程序表”,详细列明当天的议事日程。
除议会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宪法被宣布不能作为参议员或众议员出席联邦议会会议而仍出席者,每日应付100澳元的罚金。
【辩论制度】参议员和众议员有许多机会参加辩论,除了对立法问题的辩论外,还包括对联邦议会各委员会的报告、送达参议院和众议员的报告、部长的发言、重要和紧急的公共事务、个别众议员和参议员提出的动议等的辩论。在每一个会期结束后总有延长期辩论,辩论中参议员和众议员可以提出任何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两院对发言有时间限制(众议院比参议院限制要严格一些),对辩论内容也都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其中包括不能辩论与辩论问题无关的事项(除非特别准许)及与以前的辩论有关的内容(除非涉及现在讨论的事情);在辩论中不能有不断的重复;不能辩论与女王或者她的代表有关的事情;在辩论中不能使用非议会用语;在辩论中不能对参众两院使用侵犯性语言。
众议院开会期间大约有80%的时间用来讨论政府事务,主要是立法事项和政府预算等。政府部长就政策事项发表声明、议员对政府部长提出质询等,不属于“政府事务”范围。除了会议期间辩论和延长期辩论外,众议院还有休会辩论、每两周一次的一般事务辩论(约1个小时)和由反对党决定、又经政府同意的对政策事项的紧急辩论(每周最多2次,总共2小时)。休会辩论的时间是当天日程的最后40分钟,这个时间的辩论不予广播,也很少公开。
【投票方法】联邦议会的许多表决是口头进行的,但只要有一名议员反对议长的意见,就要通过正式的投票进行表决。当分组确定之后,议长指挥工作人员摇铃统计没有出席会议的人员,在议会大厅内要摇铃4次,等摇铃停止后,议长命令将议会大厅的门关闭,并指示众议员和参议员在大厅内适当的位置就坐,投票开始。每一位议员只投1票,参议院议长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投票表决权,众议院议长只有在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同时才有投票表决权。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北部地区的众议员在议会中原来只可以参加辩论,只有在有关他们所属区境内的事务上才有权参加投票,即只享有所谓的“部分投票权”。直到1967年和1968年,这两个区的众议员才先后被授予完全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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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待遇】参众两院议长持有外交护照,其他议员持有官方护照。众议员的基本工资为每年81856澳元,另外还享有选举补助,每次补助的多少视选举规模而定。参议员的基本工资每年也是81856澳元,另外享有选举补助和职务工资,选举补助每年为26467澳元,职务工资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而定。
参众两院议员均享有秘书、助手、安全警卫、公车、邮政与电话服务、旅行与运输服务等物质待遇。
【议员义务】参议院、众议院议员均有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为保证两院议员为政清廉,于1984年10月9日通过决议(后又在1986年2月13日和10月22日两次对决议进行修改),规定议员必须登记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有关钱财和收益,登记表必须本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登记的项目包括股份、房地产、担任公司董事、债券和证券、储蓄和投资、单价5000澳元以上的其他财产、其他收入、礼品、接受旅行招待或款待以及其他与议员公共职务可能发生冲突的任何好处。其中礼品是指官方给予的价值250澳元以上或非官方馈赠给议员的价值在100澳元以上的礼品。
【议员资格的丧失】联邦议员在任期未满前,有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辞职申请的权利,可以书面向议长提出,也可以向总督提出(如无议长或议长不在联邦时),辞职书一经提出,该议员的议席即为空缺,不再补选。议员出缺时,议长应通知其所在州州长。如无议长或议长不在联邦时,则由总督负责通知。参议员或众议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位亦成为空缺:1.出现不符合议员候选人资格条件者;2.利用关于破产者或无能力清偿债务者的法律规定,通过转让和解或其他方法从中牟利者;3.在为联邦议会服务中,直接或间接收取或同意收取酬金、谢礼者;4.未经议会许可,在议会开会期间连续缺席两个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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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在100年的政党发展历程中,澳大利亚政党制度逐渐形成了典型的多党制、联邦制的政党组织结构、多党制下的两党或三党鼎立等特点,政党对政治生活有决定性影响。全国有大小政党十多个,主要政党有澳大利亚工党、自由党和国家党。澳大利亚工党为澳最大政党,也是澳历史上第一个政党,自1940年以来曾11次执政,1996年3月结束执政党地位,成为反对党,也是最大的在野党。自由党是澳大利亚历史上继工党之后出现的第二个政党,它的建立开创了澳大利亚政治生活中的两党制时代。国家党是澳主要政党之一,除了在联邦议会中拥有相当的席位,并多次与其他党联合执政外,还在一些州议会中拥有席位。自由党与国家党现为执政党,自1996年3月以来联合执政。
澳大利亚承认议会中反对党的存在。反对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议会里以在野党的身份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并利用执政党的失误,设法取而代之。这有利于防止执政党的专横独断,保证议会民主政治的正常运作。议会党团是澳大利亚主要政党在议会中开展活动的重要形式。长期以来,澳大利亚工党和自由党这两大政党通过议会党团贯彻本党的政治纲领和意志,团结议会中的本党党员,有效地扩大了本党在议会中的影响力。
【工党议会党团】澳大利亚工党的议会党团,一般称为议会工党。参众两院的工党议员共同组成议会工党,并选出议会工党领袖、副领袖、参议院工党领袖和副领袖。工党执政时期,议会工党对政府的各项决定具有最高的权威。议会工党在长期的联邦议会活动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建立了一些政策委员会。澳大利亚工党咨询委员会是联邦议会工党、工会运动和工党组织之间的主要协调和联络机构,其成员包括工党的四名议会领袖,通常一年开会三次至四次。澳大利亚工党全国书记处负责为工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全国执行委员会和各个政策委员会服务,它在全国竞选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指挥全国的工党竞选活动,还同联邦议会党团保持联络。
联邦议会工党接受全国代表会议和全国执行委员会的指导,有很大的独立权力,不接受任何一个工党州组织的领导。联邦议会工党有权在完全合法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上作出决议,规定议会党团对联邦议会中的任何议题和事务的共同态度。在不属全国纲领、全国代表会议决议、联邦执行委员会决议的有关问题上,联邦议会工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对议会党团一切成员具有约束力。工党州支部不可在影响全国纲领、政策或议会立法的事情上,或由联邦议会工党考虑的任何事情上,指示或以纪律约束联邦议会工党党员。联邦议会工党的领袖同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官员起党纲检查委员会的作用,负责消除对党纲的误解,并进而起咨询机构的作用。
联邦议会工党在享受独立权力的同时,又必须接受以下几方面的约束:1.始终采取可贯彻党的纲领和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行动。2.在不受全国纲领、全国代表会议和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约束的议题与事务上,决策会议中过半数成员通过的决议对于议会党团成员具有约束力。3.不得表示任何违反党的纲领规定或全国代表会议、联邦执行委员会决议的态度。
【自由党议会党团】澳大利亚自由党联邦议会党团由选入联邦议会并保持党籍的自由党党员组成。自由党的联邦章程规定了自由党联邦议会党团的职责:1.联邦议会党团必须指定一人担任联邦议会党团领袖,联邦议会党团领袖应向联邦执行委员会汇报落实本组织建议和政策的情况。2.联邦议会党团和本党组织应互相报告有关政治情况并密切合作,自由党联邦议会党团领袖和副领袖、参议院议会党团领袖、联邦主席和副主席应举行定期会议。
自由党联邦委员会的政策决定对联邦议会党团不具有约束力,但联邦委员会应将通过的有关政策事务的决议发给联邦议会党团领袖,以便提交联邦议会党团会议,并把决议副本发给自由党有关议长或议会发言人。联邦议会党团则讨论联邦委员会提交的政策决议,并在接受决议后的适当时间内,将联邦议会党团对此项决议的决定和理由,传达给联邦执行委员会或联邦政策联合常务委员会。自由党联邦执行委员会可在其随时决定的地点和条件下成立联邦书记处,书记处的职责之一是充分利用条件,建立本组织与联邦议会党团和公众的有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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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下设参议院部、众议院部、两院联合部、议会报道处和议会图书馆等办事机构。参议院部、众议院部分别为参众两院议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工作。两院联合部则负责为参众两院议员提供共同需要的服务与设备。议会报道处的任务是为议会及议会各委员会提供新闻报道方面的服务工作。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图书馆成立于1901年,是模仿美国议会图书馆建立的。联邦议会图书馆负责为议会提供图书、情报及研究方面的服务工作,同时也在实际上发挥着国立图书馆的作用,已经成为世界上几个最著名的议会图书馆之一。该图书馆在1966年就采用了使用标题分类的检索方法,并不断扩展对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查阅范围和信息服务,包括分析、解释和对问题进行评论。议会图书馆有工作人员200多人,还有一个专为参议员和众议员服务的秘书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私人助理人员、议会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政府官员和议会大厦的新闻记者可以进入联邦议会图书馆。到目前为止,联邦议会图书馆对行政部门和设在议会大厦外的组织和社会公众还不能提供直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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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联邦议会大厦】位于堪培拉的联邦议会大厦坐落在议会山三角形建筑的顶点处,是南半球上最大的建筑物之一。它于1988年5月投入使用,时逢欧洲人在澳大利亚大陆建立殖民地200周年。
联邦议会大厦的功能是沿着位于议会大厦中央的议会大厅的两条轴线来划分的。朝北,是举行公共活动和典礼仪式的地方,包括前院、大走廊、大堂、前厅、议员厅和19个下属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行政部门办公室。朝东,是众议院议员和其工作人员办公室。朝西,是参议院议员和其工作人员办公室,同时也是首都大多数新闻媒体的办公场所。议会大厅的中心是主持会议的官员的座位,参众两院的议席围绕着中间的桌子排列成马蹄形,这种排列和大多数国家不同。执政党议员坐在大厅右边的座位上,在野党议员和独立议员坐在大厅左边的座位上。所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都分配有座位,除了某些资深的议员,其他参议员和众议员都必须从他们指定的座位上站起来发言。议会大厅的四周都留有宽敞的走廊,这样人们就可以从大厅外面观察整个立法程序。
【审计长办公室】澳大利亚联邦内阁设有审计长办公室。审计长办公室是一个不受行政干涉的独立监督机构,只对联邦议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审计监督联邦政府各部、北部地区与首都地区、有关机构、公司及其设施的财务,并将审计结果向联邦议会提交报告。审计长由政府总理提名,总督任命,为终身制。除非审计长工作失职或触犯法律,并经参众两院多数票通过,否则不得罢免其审计长职务。
【联邦议会与公众的关系】联邦议会实行会议公开原则,两院会议都需公开举行。所谓公开,是指公民可以自由旁听,新闻媒体可以自由报道会议进行情况,议事记录全文公开发表。旁听者和报道者应如实反映情况,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联邦议会常设委员会的会议一般都秘密举行,不向外界发表新闻,其目的是便于各议会党团、各政治派别通过常设委员会的活动来交换意见,调整分歧,达成妥协方案。
【联邦议会与传媒的关系】澳大利亚对联邦议会活动进行无线广播报道开始于1946年,由联邦拨款的独立法人公司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播报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参众两院安排有大致相同的广播时间,并专门设立了一个议会广播网络。1990年,开始准许电视台对联邦议会立法过程进行报道,电视台可以播放参议院立法过程的有关片段,允许现场报道和在电视上重播众议院的立法过程,澳大利亚广播公司被允许播放众议院的质询场面。众议院建立了内务委员会来监督广播公司的播送。只有经过各委员会委员同意,广播公司才能播送参众两院委员们的公开听证。议会报道工作部的声音和图像办公室对参议院和众议院立法过程予以记录,以此为电视转播和无线电广播提供材料。这一办公室可以提供有关的电视录像,只有被授权对参众两院立法过程进行转播的电视台,才可以使用参众两院立法过程的录像。参众两院要求媒体必须对立法程序做公平、准确的报道,不得将有关材料用于对个人的嘲讽、广告或竞选上。媒体在对联邦议会立法程序的报道中,必须提供对不同观点的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