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塞舌尔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Seychelles)
首都:维多利亚(Victori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8.04万人(1999年)
面积:陆地面积455.3平方公里,领海面积40万平方公里
国庆日:6月5日(解放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3年6月21日
官方语言:克里奥尔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34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8名,23.53%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3月22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248)321333
议会传真:(248)321404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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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塞舌尔是位于印度洋西部的群岛国家,地处欧、亚、非三洲中心地带,由115个大小岛屿组成。西距肯尼亚1593公里,南与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相望,东北距印度2813公里,为亚、非两洲交通要冲。
塞舌尔人口主要为班图人、克里奥尔人(欧洲人和非洲人混血)、印巴人后裔、华裔和法裔等。除官方语言外,通用英语和法语。居民多信奉罗马天主教,8%信奉英国圣公会教,还有少数人信奉伊斯兰教。
1976年6月30日,塞舌尔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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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16世纪葡萄牙人曾到塞舌尔地区。1609年英国入侵。1756年被法国占领。1794年英国取代法国。后英法多次易手,轮流占领。1814年英法签订条约,塞舌尔成为英国殖民地,由英在毛里求斯的殖民当局管辖。1903年改为英直属殖民地。1970年实行内部自治。1976年6月29日宣告独立,成立塞舌尔共和国,但仍留在英联邦内。民主党主席曼卡姆任总统,人民联合党主席勒内任总理。1977年6月5日,人民联合党(1978年改名为人民进步阵线)发动政变推翻曼卡姆,勒内任总统。勒内执政后,实行一党制。1991年取消一党制,改行多党制,努力实施“变革”,健全法制,加速经济私有化。
1992年塞舌尔成立宪法委员会,起草新宪法。1993年6月18日,新宪法草案经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规定,塞舌尔是民主共和国,放弃了以前社会主义的提法。新宪法突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强调国民议会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共和国立法权属国民议会,议员按比例由选民直接选出。议长由原来的总统任命改为选举产生,总统任命部长须经国民议会批准方可生效,议会可通过动议罢免总统。行政权归总统,总统任期5年,可连任3届。司法权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以及它们下属的法院。新宪法增加了有关基本人权和自由等内容,在民主和法制方面做了补充和完善,强调民族和解精神。1996年7月,塞舌尔通过宪法修正案,设副总统职务,规定从下届选举开始,每位总统候选人可携一位副总统候选人,同时参加选举;减少指定部长和按比例选举的议员数额,将选区由23个增至25个。
现任总统是弗朗斯·阿尔贝·勒内(France Albert Rene),1977年6月5日就任,1979年、1984年、1989年、1993年和1998年五次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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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国民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是塞舌尔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从被宣布当选塞舌尔总统的第2日开始计算。总统连选连任不得超过3届。在国家被宣布为紧急状态时,经国民议会多数议员赞成通过,总统任期可延长6个月,在国家被宣布为一级战备状态时总统任期可延长12个月,在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总统任期可延长48个月。
总统可以随时出席国民议会会议,并发言。
【国民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部长向国民议会提交议案、回答议员书面质询、就职责范围内事宜向国民议会进行解释、在国民议会审议自己职责范围内议案时出席国民议会会议。
【国民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是塞舌尔的最高司法机关。
【国民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是塞舌尔的宪法监督机构。塞舌尔宪法规定:最高法院负责处理有关宪法的应用、争执及解释的一切事宜。宪法法院还有权确定某人是否有资格竞选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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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国民议会在一届会期开始后第57个月开始大选,至第59个月结束。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塞舌尔公民都有选举权,除非他患有精神疾病、犯有刑事罪或不居住在塞舌尔境内。
每位公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只有登记了的公民才有资格投票。
【选区划分】塞舌尔宪法规定,划分选区时,马埃地区至少要划分为19个选区,普拉兰地区至少要划分出2个选区,内部岛屿划为1个选区。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时要尽量保证马埃地区每位选区内的居民数相当;普拉兰地区每个选区内的居民数也要相当,并尽量保证上述两个地区各自的选区数能被2整除。
实际上,塞舌尔全国共划分25个单选区,其余的议席由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一般说来,如果某一政党获得10%以上有效选票的可得一席,以后每多获10%的选票就多得一席,这样,总共最多有10名议员是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
【候选人资格】所有有选举权的塞舌尔公民也有被选举权,但负责选举事务的人除外。
【候选人产生办法】每位候选人必须有50名选民联名支持,并支付300美元的押金。
【竞选办法】议员由不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如果直到举行日,只有一位候选人被提名,则视该选区内所有选民都支持该候选人,则无需投票该候选人即被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在提名期内有一名以上的候选人参选,但由于某些原因,部分被提名的候选人宣布退出竞选或死亡,而只剩下一名候选人时,投票推迟,另增不少于7日的时间供候选人提名,但选举委员会必须保证在导致推迟选举事件发生后30日内举行大选。
【选举委员会】选举由选举委员会管理。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总统从国家宪法人事部推荐的名单中挑选,任期不得超过7年。凡是有正直的名声,享有较高荣誉,又不参加总统、国民议会、部长选举的经过选举登记的塞舌尔公民都有资格成为选举委员会成员。
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领取薪金和津贴。
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选民登记、选举及公民复决,并监督竞选经费筹集、广告宣传符合法律规定。
选举委员会须在大选或公民复决后90日内向国民议会及总统报告他是否认为大选是真实、公正及有效的。
【补选】当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需在30日内举行补选,除非在三个月内将举行大选。
【议员职务的丧失】议员职务因下列事件丧失:1.国民议会解散;2.议员书面辞职;3.该议员不再是塞舌尔公民;4.该议员未经允许私自离开塞舌尔超过连续30日或未经允许在塞舌尔国民议会会期内不参加议会会议超过连续90日(在该情况下丧失议员职务必须经议长书面同意);5.丧失议员被选举权;6.与政府签订合同或成为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机构的业主、主管、经理、合伙人;7.被选为总统或被任命为行政部门部长;8.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议员退出原党;9.由政党提名而当选的议员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议长退出原提名政党;10.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的议员以书面形式通知议长他加入了某一政党。
【议员构成】现届国民议会中,31~40岁的议员19人,41~50岁11人,51~60岁4人。
按职业划分,政治家8人,商业界7人,公务员7人,法律界3人,医学界3人。
按政党划分,塞舌尔人民进步阵线30席,反对联盟3席,民主党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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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国民议会议员享有质询权,议员可就各部职责范围内一切事宜向部长提出质询,也可就有关议案、公共政策及与国民议会有关的事宜向其他分管议员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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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的产生】议长及副议长都由选举产生。所有现任议员都可被选为议长。选举时,议员向国民议会秘书说“某某议员可以当议长”即算提名。如果在提名期间只有一位议员被提名,则无需投票,该议员当然当选。如果有一位以上的议员被提名,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举议长。
选举时国民议会秘书向议员们发选票,选票上列明所有被提名候选人名字,议员只需在自己支持的议员名字上划叉即可。然后国民议会秘书及其指定的另一位议会官员在国民议会两位最资深议员监督下将选票收回并数票。获绝对多数票的议员当选。
在有两名以上候选人参选时,若无议员获绝对多数票,则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时,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少的议员将被淘汰出局。如有两名以上议员得票最少,则由抽签决定将谁淘汰出局。投票将一直进行下去,直到有一位议员获绝对多数票。选举结果由国民议会秘书公布。
副议长的选举程序同议长。
议长职务因下列事件丧失:1.国民议会任期届满或被解散;2.议长丧失议员资格;3.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要求罢免议长。一旦议长之职出现空缺,除要立即举行大选外,国民议会必须在出现议长位缺的下一个工作日选举新的议长。
现任议长是费朗西斯·麦格雷戈(Francis Mac Gregor),现任秘书长是希拉·班克斯(Sheila Banks)女士。
【反对党领袖】塞舌尔国民议会除选举议长外,还需依据议事规则选举反对党领袖。反对党领袖不得与总统同属一党,并由不与总统属一党的议员选举产生。反对党领袖因下列事件丧失职务:1.不再是国民议会议员;2.被选为议长或副议长;3.书面向议长提出辞职;4.被反对党议员罢免。
【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所有国民议会议员参加,负责最终决定交由国民议会审议的事务。
【委员会】除审议议案时组建的委员会外,塞舌尔国民议会还有两个委员会。在每届会期开始,即从议员中挑选出7名议员组成规则委员会,负责处理一切有关规则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另外再挑选出7名议员组成财政与公共会计委员会。财政与公共会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1.审议政府提交的账务及总审计长提交的审计报告;2.在政府开支超过国民议会授权时向国民议会报告;3.为更经济、有效地使用政府资金提出建议。财政与公共会计委员会有权传召证人、索要文件、记录、有关报告,以采集证据。委员会成员自行选举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席暂时位缺时,可临时另选一主席代行其职。
除上述委员会外,国民议会也可根据议员动议,以立法形式再设若干临时性委员会,该委员会职责由法律规定,一旦任务完成即告解散。
委员会的构成反映各政党在国民议会中的力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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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部长与议员都可提交议案,同时提交立法说明。政府议案必须由总检察长或主管部长签署,议员提交的议案必须由提案的议员签署。
议案副本连同立法说明登载在官方公报上,并由秘书送到每位议员手中。
提交议案的部长和议员以及主管有关议案涉及内容的部长和议员有权知道议案审议的全过程。
如果议案内容涉及公共资金支出,议长得将该议案完整的一份副本交财政部长。然后秘书按“议事日程表”上列的议案短名称进行一读。一读时无须辩论。
议案在公报上发表7日后方可进入二读,二读开始前需有一位议员提出“现在这个议案进入二读”的动议,动议通过后,议员可开始就该议案的基本原则进行辩论。
议案经二读后,即送有关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审议时不再就议案的基本原则进行辩论,而仅审议具体细节。
在委员会审议阶段,议员可对议案提交修正案。修正案内容必须与议案内容相关,如有必要也可修改议案题目,但修改题目必须特别报国民议会通过。议员在正式动议提交修正案前72小时,必须将修正案内容书面告知国民议会秘书。
国民议会议事规则对修正案有如下规定:1.修正的内容必须与修正的条款相关;2.修正案内容不得与委员会已同意的条款或已作出的决定相冲突;3.修正案一般不涉及语法及文字修改;4.如有必要对修正案还可以提附属修正案,只要在原修正案正式动议前表示要提附属修正案,可将两个修正案视为一体进行审议及表决;5.如果委员会主席认为某项修正案太琐碎或毫无意义可以拒绝接受该修正案;6.如果委员会主席在辩论过程中认为某项修正案违反了议事规则,可随时撤回修正案。
委员会审结后指定一位部长或议员向国民议会全体会议报告,并指定三读时间或立即开始三读。
三读时一般不得再提交修正案,所以有辩论必须围绕议案内容进行,但是可以提少量的对议案本身存在的错误进行修改的修正案,但这类修正案不得修改议会已确立的有关议案的原则。
表决通过后,国民议会秘书要复印5份议案文本尽快送交总统签署,总统必须在14日内表示同意签署或拒绝签署。法案经总统签署即成为法律,总统有义务将法律立即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如果总统认为法案有违反宪法的内容,即送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审查。在最高法院裁判出来前总统不得否决法案。如果最高法院裁决法案未违反宪法,则从裁决之日起计算总统签署的14天期限;如果最高法院裁决法案违反宪法,则书面通知总统及议长,并将法案退给议长。
如果总统拒绝签署法案须将法案退给议长,并书面告知议长拒绝签署理由。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只由现任财政部长签署,由总统提交国民议会才能审议下列议案:1.有关增加或修改税收的议案(但可自行审议减少税收的议案);2.有关支出或增加支出国家共同基金或其他类似资金的议案;3.有关增加政府开支的议案;4.增加政府债务的议案;5.改变公务员工资、薪金、晋升、聘用方式的议案;6.有关影响公务员(包括前公务员)遗孀、子女、被抚养人的抚恤金及其他津贴的议案。
对拨款案的审议程序基本上同于普通议案,只是在对其进行二读前主管部长要在国民议会介绍政府的财政、经济政策。
【质询程序】议员提出质询时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国民议会秘书,若质询涉及紧急或重要事件,可不受提前10天之限,但也要留足部长准备的时间(以议长的判断为准)。反对党领袖在此方面享有特权,只需在质询时间前6个小时书面通知国民议会秘书即可。
国民议会议事规则对质询内容提出如下限制:1.质询内容不得包含人名和有关事实的陈述,除非它们是为说明问题所必需的;2.质询内容不得包含未经证实的内容;3.质询内容不得包含争论、推论、非难、诽谤、讽刺、侮辱性内容;4.质询内容不得涉及议会正在辩论的内容或针对辩论内容进行回答;5.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委员会尚在审议,还未向国民议会报告的法案内容;6.质询不得要求回答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7.质询不得涉及法院的裁决;8.质询不得用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得用以询问某一抽象事件的解决方法,或回答某一假设的命题;9.质询内容不得涉及询问传媒或个人、私人实体的某些言论是否属实;质询时,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不得询问任何人的人品及能力,但公职人员除外;11.质询内容不得包含或隐含对个人行为的攻击;12.质询不得用于查询一些可得到的文件上有的信息;13.已回答完毕的问题在同一会期内不得再次询问。有关上述限制的解释与裁决权都在议长手中。
如果议长认为议员质询的内容属滥用质询权或违反了有关法律或议事规则,可通知议员该质询不被接受,并告知其理由,如果议员按议长的指导对质询内容进行修改即可列入“议事日程表”中。
如果质询是要求口头回答的,在质询时间内,议长按“议事日程表”上的顺序点议员的名字,议员随即起立,宣读“议事日程表”上印好的问题,再由相关部长进行回答。议长也可以直接念“议事日程表”上的质询问题号,让部长回答(如议长可说“下面回答第五个问题”)。如果议员对部长的回答不满意,可在重得议长同意后问补充问题,但补充问题内容不得超过原有问题范围,也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则。
如果质询是要求书面回答的,则在“议事日程表”上的该问题旁标上星号,这样书面回答会直接送给提问的议员及国民议会秘书,并由秘书交其他议员传阅,并记录在官方报告中。
一般情况下,质询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但议长可宣布延长质询时间。如果“议事日程表”上列举的问题在质询时间内来不及问,则改为书面回答。
一次会上一位议员提出的问题不得超过四个。议员提出的问题在回答前都可以撤回,撤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书面通知国民议会秘书撤回,一种是在质询时间当议长叫议员起立提问时口头表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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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国民议会会议由议长召集。会期长度由议员动议,全体议员决定。
在会期内,每天的会议从上午9点开始,一般到下午5点结束(中午12点到下午2点休息),所有未审完的议题留到下一次会议上审议,除非辩论的议题很快就会有结果。如果本次会期内未审结的议案也可留到下次会期审议。
【开会和休会】全体会议开始、结束和中途退场时议员都必须向主持人鞠躬。在议员发言时,任何议员不得走到主持人与发言议员之间。除走到或离开座位或发言时外,议员在开会时都必须坐在座位上。
当会议结束或暂停时,全体议员起立,待议长离开后才得离开。
除审议时必需外,任何议员在开会时不得阅读报纸、书籍、信件或其他文件。除议长允许的特定地点外,在国民议会内任何人不得吸烟。
【辩论制度】每位议员发言前都必须征得议长同意。
如有两位议员同时希望发言,由议长决定发言顺序,被议长点到名字的议员才可发言。
议长发言时全体议员必须保持安静,以保证所有的议员都能听到议长发言的内容。
当议长将某项问题交付表决后,任何议员不得再对此发言。
议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委员会上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动议提交人的开篇发言可为60分钟,回答其他议员提问时间可为30分钟,议长也可将该时间再延长15分钟。
议员在调查某件事时必须紧紧围绕议会审议的内容。
议员在辩论时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权阻挠议事;不得恶意指控议员个人。
除下列情形外,某位议员发言时其他议员不得打断:1.提出程序性问题;2.要求查点法定人数;3.动议休会;4.经发言议员本人同意补充或修正议员发言。
议员在发言前及发言结束后都需向主持人鞠躬以示尊重。
在正式辩论时需使用官方语言克里奥尔语,但议员及部长作普通陈述时可使用英语或法语。
国民议会秘书要记录议会及委员会会议的所有审议内容,并登载议事录上。议事录最迟须在下一次会议开始前交到全体议员手中。记录上必须载明所有到场议员姓名及会议作出的所有决定。
【法定人数】国民议会及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在籍议员数的一半。在举行会议时,议员可动议查点法定人数。如果查点结果不足法定人数,议长即宣布暂停开会,如果3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议长即宣布休会。
【表决方法】塞舌尔国民议会一般通过举手的方法进行表决。当议长决定就某项事宜进行表决时,先让支持的议员举起右手,请国民议会秘书点数,再让反对的议员举右手,然后宣布表决结果。如有议员对表决结果质疑,可要求再度表决,如议长认为该质疑确有道理,即让国民议会秘书拉铃两分钟,以便不在会场的议员赶来。两分钟后,由国民议会秘书按字母顺序逐一点名,让每位议员回答“是”(表示赞成)、“不”(表示反对)或“弃权”,并记录在案。然后将所有回答“是”的议员数及回答“不”的议员数报议长,由议长公布表决结果。在议长公布表决结果前,任何议员都可改变自己的态度,或投弃权票。议员完全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任何人不得强迫其改变意志。
一般会议主持人不得参加投票,除非支持、反对票数相等时,主持人投决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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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义务】议员不得对与其有直接经济利害关系的议案投票。
【议员待遇】议长可享受外交护照,议员可持公务护照。议员底薪为每月6000塞舌尔卢比(1美元=4.99塞舌尔卢比),津贴为每月2000塞舌尔卢比。塞舌尔未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因此议员的收入不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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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与传媒的关系】国民议会的会议是公开的,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所有刊物、报纸、广播机构的代表都可以对国民议会会议进行采访,但必须遵守国民议会颁布的有关规定。记者在采访时只能坐在专为记者划定的区域内,在开会时不得对议员进行采访与交谈。
如果有记者在开会期间吸烟、照相、录音(或使用其他录制设备)、持有枪支或其他攻击性武器,国民议会工作人员有权将其驱逐出议会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