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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时间 2009-06-26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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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荷兰王国(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首都:阿姆斯特丹(Amsterdam),政府所在地海牙(TheHague)
国家元首:国王
人口:1570万人(1998年)
面积:41526平方公里
国庆日:4月30日(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诞辰正式庆祝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814年3月29日
官方语言:荷兰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StateGeneral)
院制:两院制 第一院(First Chamber);第二院(Second Chamber)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第一院75名,4年;第二院150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第一院20名,26.67%;第二院54名,36%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第一院1995年5月29日;第二院1998年5月6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第一院:(3170)3129200;第二院:(3170)3182211
议会传真:第一院:(3170)3653868;第二院:(3170)3654122
议会网址:第一院http://www.eerstekamer.nl;第二院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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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荷兰王国位于欧洲的西部,东邻德国,南接比利时,西、北濒临北海,地处莱茵河、马斯河和斯海尔德河三大河流入海口。人口中90%以上为荷兰族,此外还有弗里斯族。居民36%信奉天主教,26%信奉基督教(包括各种革新教派)。首都阿姆斯特丹是王宫所在地,也是荷兰经济、文化中心。海牙是荷兰的政治中心,政府、议会及外国使团均设于此。
    1954年11月19日,荷兰与我国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5月18日升格为大使级。后因荷兰批准向台湾出售两艘潜艇,1981年5月,两国关系降为代办级。1984年2月,我国恢复与荷兰的大使级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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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荷兰是一个面积较小、人口稠密、高度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史上发生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其政治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形成了当今最具特色的君主立宪民主制。
    中世纪时期,荷兰与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东北部地区统称尼德兰,归属神圣罗马帝国,1556年转归西班牙统治。自16世纪60年代开始,荷兰人民掀起了反封建和反西班牙压迫的斗争。1581年,以北方各省与南部城市组成的乌得勒支同盟宣布摆脱西班牙的统治,成立联省共和国。1588年设立联省议会。1795年,法国军队入侵,1810年拿破仑废除了路易·波拿巴的王位,把荷兰并入法国。拿破仑失败后,1813年荷兰人举行起义,建立临时政府并宣布荷兰独立。1815年,荷兰王国成立。荷兰王国历经威廉一世、威廉二世、威廉三世、威廉敏娜、朱丽安娜和贝娅特丽克丝女王(1980年4月30日即位)六代君主,自1890年以来皆为女性。现任女王贝娅特丽克丝·威廉敏娜·阿姆加德(Beatrix Wilhelmina Armgard)的长子威廉·亚历山大王子,于1980年4月30日被立为“王储”,称“奥兰治王子”。
    1813年11月,奥兰治亲王威廉接掌国家权力,起草了一部宪法,并于1814年3月29日公布。1815年3月,威廉对议会宣称建立尼德兰王国,他为威廉一世国王。新王国建立了两院制议会,上院成员由国王任命,下院议员由尼德兰南部和北部具有选举权的、相同数量的代表选举产生。
    自1814年宪法通过以后,近200年来,历经修改,迄今施行。1848年的宪法修改,是荷兰历史上一次重要的宪法改革。它代表了荷兰国家政府组织和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变化,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为荷兰的君主立宪制奠定了基础。1848年宪法确立了大臣对议会负责的原则,明确大臣负责政府行为,下院由有公民权的人直接选出。上院议员不再由国王任命,而是由省议会选举产生。两院获得了立法权、听证权、质询权和要求大臣就某问题做出解释的权力,等等。此外,下院还获得了修订法案权,当有关法案与上院发生冲突时,下院有权坚持和修改。国家每年预算要经下院审查。1848年的宪法还对公民权做了大量的规定,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结社、集会、出版和教育自由等。1848年以后,议会和政府间不断发生冲突。冲突的最终结果是在1868年形成了一项宪法准则:如果政府失去议会的信任时,就必须辞职。这标志着荷兰议会制度的最终确立。1917年的修宪,实现了男性公民的普选权,同时根据公民权,使女性公民具有普选权成为可能。1919年通过的法律修正案,赋予妇女选举权,在1922年的选举中妇女第一次参加了投票表决。1983年修改宪法,规定国王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政府由国王和大臣组成。强调了大臣在政府中的作用,特别是加大了大臣在会签国王敕令、实行内阁负责制、限制国王豁免权方面的力度,确立了大臣在政府中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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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荷兰议会分一二两院,任期均为四年,是荷兰王国的立法机关,代表全体荷兰国民的意志。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国王和大臣共同组成荷兰政府。国王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国家元首,二是政府的组成部分。王权是世袭的,由奥兰治·那苏亲王皇室家族的合法继承人按长先幼后的年龄顺序继承。国王根据议会内部各政党的力量对比任免首相、大臣和国务秘书,并决定各部的设置。各部大臣联合组成大臣会议,由首相担任主席。
    国王应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宣布即位并宣誓效忠宪法,议会亦须向国王宣誓效忠。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国王本人或其代表的提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取消某些继承人的继承权。议会也可在没有王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指定继承人。由国王或其代表提出法案,议会可规定国王暂时放弃王位或恢复行使主权。摄政王由议会法令任命。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国王,有权召集或解散议会,宣布议会休会、闭会及换届选举。
    政府大臣或国务秘书对自身的政府行为和国王在政府中的活动向议会两院负责。每年政府要向议会做一次年度报告和财政报告,使议会可以考查政府的政策倾向。通过审查和修正财政法案,议会将把自己的意志贯彻其中。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议员可以通过质询和提问等方法,要求执政的大臣或国务秘书提供他们所要求的信息。议会中的各类委员会会议是对政府行为经常的、常规的控制形式,议会成员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就有关问题咨询或询问大臣、国务秘书。议员和政府成员之间也可能建立某些非正式的联系,随时进行有关政策的咨询和协商。如果政府大臣在执行职务和处理问题时有犯罪行为,第二院有权对其提起弹劾。
    当政府与议会之间的矛盾达到难以调和的程度时,政府或某个大臣失去议会的信任,这将导致政府或大臣辞职。为了限制议会对政府的信任规则的使用,政府有权解散议会。宪法第64条对解散议会和重新选举议会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宣布解散议院命令的同时必须宣布举行该议院的换届选举。新议会应在3个月内召集会议。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荷兰的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由26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法官由议会第二院提出人选,每1名额须提出3名候选人,从中选定1人,由国王任命。最高法院设立检察总长,作为最高法院的顾问,负责对滥用职权的大臣和一些高级官员提起公诉。最高法院法官和检察总长均为终身职务。荷兰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公开审判的原则。司法权包括: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判决;对某些行政决策的审判;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等。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有权撤销下级法院的违法判决;现任及前任议员、大臣和国务秘书在任职期间的犯法行为应由最高法院审判。法院无权就议会的法令和条约是否合宪做出裁决,但是对与自动生效的条约相抵触的法规,法院不予援用。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的建立、组成和权限由议会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定。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在荷兰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而由若干具有监督和咨询双重性质的国家机构,对政府、议会甚至司法行为进行分权调控。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国务委员会。
    国务委员会是荷兰王国最高咨询机关,在荷兰具有悠久的历史。国务委员会的主席由国王担任,年满18岁的王室假定继承人依法在该委员会中拥有1个席位。国务委员会由1名副主席实际主持工作,其成员最多不超过28名,另有14名兼职助理委员。国务委员会成员可根据敕令规定终身任职。国务委员会有咨询权、监督权和行政司法的功能。凡法案、行政法规草案及报请议会批准的条约提案,均须征询国务委员会或其下属机构的意见。国务委员会自己还可就政府立法和行政方面的问题主动提出建议。原则上国务委员会对政府有关法案的意见将被递交议会。议会通过法律对国务委员会的机构、组织及职权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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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荷兰议会两院议员的产生,采取不同的选举制度。第一院由75名议员组成,按照比例代表制的原则由省议会间接选举产生。省议会的成员由居住在该省的荷兰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二院由150名议员组成,由年满18岁、住在国内的荷兰公民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两院每届任期均为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如果出现两院或两院中的一个被解散的情况,选举可提前进行。
    【选举制度的演变】1588年联省议会时期,40名左右的议员由各省议会选出,每个省无论代表的人数多少,只拥有1票的权利,并轮流担任主席。各省代表不能自由投票,必须听命于本省议会。1815年尼德兰王国时期,建立两院制议会,上院成员由国王任命,下院议员由各省具有选举权的代表选举产生。1848年修改宪法,规定上院议员不再由国王任命,而是由省议会选举产生;下院议员由有公民权的人直接选举产生,公民权依据纳税的数额来确定。1917年荷兰实现了男性公民的普选权。第二院按比例代表制直接普选产生,第一院由各省间接选举产生。1919年,荷兰的女性公民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至此,荷兰现行的选举制度最终确立。
    【选民资格】除下列情况之外,凡年满18岁的荷兰公民,都有权投票选举第二院的议员:1.不在荷兰境内定居的荷兰公民不得享有此项权利;2.因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处1年以上徒刑的人,在服刑期内都将被剥夺选举权,不能参加选举,议会通过有关规定对这些人的选举资格进行限制;3.因精神疾病原因经法院判决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参加选举。非荷兰公民在登记注册之后,也可以参加投票。
    选民自己在投票站注册,并领取选举人卡,同时获得列有候选人名单的选票。选民还可以通过邮寄或委托代理的方法进行投票。按照宪法规定选举采取秘密投票方式。
    【选区划分】在第二院选举中,整个国家划分为19个选区。这19个选区再被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每个选区约包括1000名选民。在第一院的选举中,全国12个省议会的议员,划分为4个选举团,每个选举团选出17~21名议员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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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由于议会两院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权限也有较大的区别,根据荷兰宪法的规定,第二院的权限远远大于第一院。荷兰宪法和议会的议事规则规定,议会第二院享有立法权、财政权、质询权、提问权、调查权、倒阁权、弹劾权等权力。议会第一院的权限很小,仅拥有提问权和调查权,无倒阁、弹劾、修改法律草案、倡议立法等职权。第一院可提出一般议案,可驳回已经由第二院通过的法案,呈请国王重作考虑。
    【立法权】议会的立法权主要由第二院行使,体现在两个方面:1.修改权。对国王(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或其他议案,可提出修改建议或实施修改。两院联席会议(以第二院为主)也有此权。2.倡议权。可向国王提出立法建议。当政府不愿就某个问题向议会提出法案时,第二院议员可主动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立法建议,供议会议决。
    根据制衡的原则,在荷兰,立法权是由议会和政府共同行使的,议会和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议会和政府均有立法提案权,议会和政府共同通过法律。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案既可由政府提出,又可由第二院议员提出,但实际情况是,荷兰社会中大量的法律案是由政府提出的,而第二院议员提出的法律案数量却很少。
    【财政权】国家全部财政收支须经议会审批。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议会年度开始时,国王或国王代表即须将预算法案送交第二院,由第二院审批。各政府机关的财务收支报告,须同审计院的审核证明一起报送第二院。在每年的前三个月期间,金融部门必须向国会递交一个财政法案在近半年时间中执行状况的报告。
    【监督权】议会通过行使以下权力,实施对政府的监督:
    1.质询权。第二院议员可向大臣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亦可追究政府责任。政府方面通常必须答复所质询的问题;在其认为答复将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拒绝作答。按规定,质询由整个第二院进行,议员若要提出质询,须报请第二院同意。质询分书面和口头两类。政府在接到质询的问题后三周内作答。
    2.提问权。两院议员可向政府提出自己想了解的问题,要求回答。这与质询不同:一是提问以个人名义提出,无须议院同意;二是对议员提出的问题,政府大臣自行决定是否作答。每星期留一段固定的时间,一般是星期四下午,供议员提问。多以书面方式提出问题,以便政府做准备。这种提问使质询减少,增进议会与政府间的协调。
    3.调查权。根据荷兰宪法规定,议会认为必要时,可成立调查委员会,对形势、问题、事件之类进行调查,不受政府干预。可传唤政府成员和知情人提供情况和证据。调查结束后提出报告,还可对政府进行质询。
    4.弹劾权。议员、大臣、驻省钦命特使、国务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和处理问题中如有犯罪行为,第二院和国王有权向高等法院起诉。
    【倒阁权】政府须按照第二院的多数即“民意的多数”管理国家,对之负责。政府一般由在第二院占较多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政府与议会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时,一般导致大臣或内阁辞职。
    【人事权】法律规定王位是世袭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国王本人或其代表的提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取消某些继承人的继承权。议会也可在没有王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指定继承人。摄政由议会通过决议任命。议会第二院可以任命国家监察员,推荐最高法院的法官和首席检察官。
    【议会自治权】从新议员的接收到对议员资格的审查,以及对任何与选举和议员资格认证等有关的问题的解决,完全由议会独立进行。议会常年开会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两院议长由两院自行任命。宪法还赋予议会两院单独或联合制定议事规则的权力。依靠这些议事规则,两院可以自由地作出他们自己的决策,自由地履行他们的监督和立法职责,使其内部结构和行为方式符合自主和独立原则的要求。
    【其他权力】签订国际条约和协议、对外宣战等必须经过议会的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议会有权终结政府发布的有关命令。如遇政府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议会有权决定停止或延长这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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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长是荷兰王国议会两院的主持者,国家领导人之一,对外代表议会。议会两院从各自的议员中选举一名议长。议长负责主持议会全体会议和对议案的审议活动,准许议员发言,维持会场秩序。对于扰乱会场秩序的议员,议长有权给予“警告”、“中止发言”、“吊销全部发言”、“不再刊印其辩论发言”等四种纪律处分。议长监督议会决议的贯彻,负责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议长有权决定本院的会议是否秘密进行。两院议长还是各自议院的行政管理者,分别负责安排本院的议事日程,对必须由议院所做决议进行说明等。议长在建立委员会的过程中和委员会人员配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有权决定委员会成员的数额,任命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人选,拟订委员会人员构成计划。议长一般不参加辩论,但参加投票。议长在副议长和秘书的协助下开展工作。秘书由各院任命,可以不是议员,负责议院的行政工作。第二院还设有一个主席团,由议长和六个副议长组成。
    【全体会议】全会由各院全体议员参加,负责审议本院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议案,并通过决议。在荷兰,第二院召开会议的次数远远超过第一院。大臣和国务秘书有权出席议会会议并参加辩论。
    【委员会】委员会分为常设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议会的常设委员会负责审议与之相对应的政府各部提交的议案及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宜。第二院的常设委员会有:资格审查委员会,国家财政委员会,请愿委员会,程序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社会事务和就业委员会,教育、文化和科学委员会,住房、城镇区划和环境委员会,交通、公共水利管理和公众设施委员会,农业、自然条件和渔业委员会,公众福利、健康和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少数民族政策委员会等。其中有些常设委员会是按照议会法令设立的,原则上与政府的各部相对应。有些常设委员会的设立是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的特殊政策相联系的,如少数民族政策委员会等。每个委员会平均由23名左右的成员组成。
    议会两院均有权设立专门委员会来解决特殊性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主席团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来处理立法提案的准备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不能超过一届议会期,它们的专项工作任务完成后,机构随之撤销。
    议会工作的大部分内容是在议会各类委员会中进行的。委员会在议会与政府之间进行信息和观点交流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委员会的成员根据各议会党团的比例多少来安排,并充当他们党派的发言人。
    【两院职责划分】议会两院在议会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构成立法过程的不同部分,被赋予不同的议会权力,但在某些领域两院有不同的职责和作用。任何一项法案总是先在第二院讨论通过,只有第二院有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力。同时,第一院可以接受或否决第二院已经通过的提案。在两院之间的关系上,第二院在议会中居于首要地位,突出表现在内阁负责制和信任规则方面;因为政府形成的基础取决于第二院中各种派别的政治平衡,政府的各项政策最初也是从第二院中产生的,因此,在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上,第二院占据统治地位。
    【两院联席会议】两院联席会议是荷兰两院依宪法规定共同讨论和决定某些重大问题的会议。举行联席会议时,议会依法被视为一个整体。两院议员均可参加,随意入座,第一院议长任会议主席,第二院议长仅作为普通议员与会。在很多场合下,议会两院可以召开联席会议。每年9月议会常会开幕、闭幕时,均召集联席会议。新登基的国王须向两院联席会议宣誓即位,而后,议会向国王宣誓效忠。对未成年国王的监护、确定摄政王和王位继承人的继承权、任命新国王或王位继承人等事宜,均须由两院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政府的施政纲领由国王或其代表在两院联席会议上宣读。国王可将某些法案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审议。荷兰与他国之间缔结或废除条约,对外宣战或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均须由两院联席会议审批。在其他情况下,将由两院自己决定是否召开两院联席会议。两院联席会议须有两院过半数议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议和通过议案,至少有出席者的半数赞成,决议方为通过。大臣、国务秘书可参加两院联席会议并发言,且有义务提供议会索要的资料。两院联席会议可对政府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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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荷兰宪法规定政府和议会共同通过法律。现实中,大量的法律草案都由政府提出。一般情况下,制定一个法律的过程是:1.由政府的一个部或某些部准备法律提案,涉及相关部门的法案需要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2.向有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和社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和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后交由首相定稿;3.将草案连同解释材料一起交大臣委员会讨论决定;4.将大臣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草案送到国务委员会进行咨询,有关部门回答和解释国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根据有关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5.准备一份国务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咨询委员会的报告,与草案一起提交第二院常务委员会调查和论证;6.第二院常务委员会就调查情况起草一个过渡性或最后的论证报告,其中包括议会不同党派对法律草案的文字评估,政府对过渡性或最后论证报告的备忘录等。在此阶段政府也可以就草案的某些问题提出修改意见;7.第二院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首先由大臣或国务秘书在第二院介绍并宣读法律草案,然后,议员们进行辩论。关于法律草案的辩论,原则上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一般性内容的辩论,第二阶段进行专项内容辩论。对于第二院行使法案修正权来说,第二阶段是非常重要的。在全体会议辩论期间,政府也有权陈述自己的修改意见;8.一旦法律草案已经在第二院获得通过,将提交给第一院批准。第一院没有修改法律草案的权力,它仅有接受或驳回法案的权力。在表决前政府可以要求撤回法律草案,但不再拥有提出修改法案建议的权力。同在第二院一样,第一院也履行法律草案的调查程序,经过调查阶段后,召开全体会议就法律草案进行辩论,并投票表决;9.法律草案如果在第一院获得通过、没有出现被驳回的情况,由国王和大臣或国务秘书共同签署批准,即成为议会法律;10.法律出版并生效实施。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每财政年度由政府编制预算案,由议会通过专门的预算法加以规定。每年的预算案在财政年度(与日历年一致)之前编制出来。预算案由大量的议案组成,包括各个部、王室、最高国务委员会和内阁的预算,还有一些基金、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债务。每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案都要在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由财政大臣代表国王正式递交给第二院,由议会审议和批准。预算案的审批程序同其他法案一样。在审批预算案方面,第二院能够自由地修正该法案,而第一院仅仅能够接受或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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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荷兰议会采用年度会议制度。议会终年开会,1年为一个议会年度,会期是固定的。开幕日定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此日称为“小王子日”。开幕式由国王主持并发表演说,政府向议会发表新年度的施政纲领并提交新年度预算报告和政策说明。在下一个年度议会开幕日前的星期六议会闭幕,由国王委派的内政大臣主持、宣布。议会的开幕式和闭幕式都是在两院联席会议上举行的。
    会议一般按事先安排的议程举行。会议开始后,议长首先就有关议题发表看法,议员围绕该议题发表意见。议会对议员个人在会议上的演讲时间有一定限制。政府成员可参加各院会议或两院联席会议,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并须根据议会的要求提供情况。
    【开会和休会】议会两院必须有过半数议员的出席方可举行各院会议或联席会议。第二院开会的次数远远多于第一院。第二院一周召开三次全体会议;第一院集中一个工作日进行活动。一般情况下,议会在复活节时休会两周,夏天休会两个月,圣诞节休会一个月。
    【会议原则】会议通常公开举行。公开举行会议是议会两院的一般性原则,允许公民和记者等自由旁听,每次会议都由议会工作人员写出官方的会议报告,列入议会手册公开出版并向外国机构提供。第二院的大部分委员会会议也是公开举行的。但是,如果有十分之一出席议员的要求或议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法定人数】一般情况下,一切议案均以获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但宪法修正案须获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投票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1.不用表决,2.举手表决,3.起立表决,4.留座表决。荷兰还允许电话表决,但不采用电子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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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为保证议员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宪法明确规定议员在议会、议会委员会上的发言,或文字形式的信息交流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起诉和控告。虽然议员在议会内部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但他们和一般公民一样都要遵守刑法和民法,但是要按照一个特殊的法律程序对他们起诉。宪法规定,只有第二院和政府有权决定在任议员因犯罪可以被起诉。由首席辩护律师提起诉讼,最高法院进行审判。
    【议员义务】议员必须忠于宪法,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议员不得同时成为两院议员,不得兼任大臣、国务秘书、国务委员会成员、审计总署成员、最高法院法官、首席检察官、首席辩护律师等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取消议员的资格:1.议员死亡,2.议员辞职,3.议员个人缺乏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必要条件之一,4.从事和议员资格不符的职业。
    【议员待遇】第二院的议员完全是专职的政治家,因此,他们依照特殊的公务员职业津贴法得到补偿,领取政府津贴、享受养老金等。议长、议会委员会主席等还享受与他们实际公务相关的额外补助。第二院议员的薪金是比较丰厚的,每月每个议员可以得到约13662法国法郎的薪金,除此之外,议员享受几种额外的福利,如住房、交通和助理人员津贴。政府所提供的优厚待遇,足以保证他们在较高的生活水平上从事议会的政治活动,而没有必要通过从事其他职业来提高收入,维持自身的消费。第一院的议员是兼职的政治家,他们仅接受出席会议活动费和各种公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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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荷兰约有600多名从事议会工作的政府雇员,从大厦的维护到协助议会和委员会工作,都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除此之外,所有的150名议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助手。议会中的党派也有1个助理人员。通常,所有的助理人员都是受过大学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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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荷兰议会设在海牙。第一院的议会大楼是一座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具有欧洲传统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它建于15世纪中叶,从1850年起一直被第一院使用。它的会议厅比第二院的稍小一些,仅可以容纳75名议员。有一个小的旁听席是后来修的。1992年,荷兰新建了一座综合建筑作为第二院的办公大楼。它可以容纳大量的来访者,有230个座位的旁听席,前排约有40个座位是留给新闻界的,议长和秘书长坐在左边,大臣和国务大臣们坐在右边,150名议员按事先划分的6个座位区就座。除全院大会会议厅外,它还有22个房间供委员会开会时使用。这座大厦的地板是绿色的,天花板是蓝色的,具有荷兰特色,是现代荷兰建筑典范,并与古老的议会大楼遥相辉映。
    【议会与传媒的关系】议会尤其是第二院每天都要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广播和电视定期对重要的辩论进行现场报道,有时甚至是对辩论的整个过程进行报道。记者在议会也同样受到欢迎。第二院的通讯部门为记者们提供设备和资料。
    【议会与公众的关系】宪法保证每个公民都有请愿权。议会两院设有请愿委员会,专门受理一般公民的请愿。请愿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构,负责收集与公民请愿有关的信息,对每个处理过的案件必须写出带有明确结论的报告。1993~1994年间,议会共收到468件请愿,大多数请愿都与财政问题有关。
    【议会与选民的关系】议会全体会议的所有辩论对公众都是公开的,许多委员会的会议也是公开的。选民还可以直接向议会表达看法,而直接的方法是与一名议员进行接触。选民可以当面或以书面的形式向议员陈述自己的观点。当然,选民还可以与所有委员会甚至整个议会进行接触,但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所有的委员会成员或相关议员将收到一份复印件。选民还可以向议会或议会的某个委员会提出请愿,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某个选民是某个政党的成员,还可以通过政党来影响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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