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乌克兰(Ukraine)
首都:基辅(Kiyv)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4970万人(1999年)
面积:603700平方公里
国庆日:8月24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6年6月28日通过,1996年7月12日生效
官方语言:乌克兰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最高苏维埃(Supreme Council)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445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35名,占7.8%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3月29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5周岁
议会电话:(38044)2930486
议会传真:(38044)2931539
议会网址:http://www.rada.kiev.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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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乌克兰是东欧第二大国,位于东欧西南部,东邻俄罗斯,北界白俄罗斯,西与波兰、斯洛伐克毗连,西南同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摩尔多瓦接壤,南濒黑海和亚速海。境内有大小110多个民族,其中乌克兰族人口最多,占72.7%,俄罗斯族占22%,白俄罗斯族占1%,犹太族占1%。居民主要信奉东正教,西部部分地区居民信奉天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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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乌克兰民族是古罗斯族的分系。公元9世纪形成统一的基辅罗斯。9~12世纪,乌克兰大部分地区归属基辅罗斯。13世纪起,先后受到蒙古鞑靼人侵略及立陶宛大公国和波兰统治。15世纪时,乌克兰民族大体形成。1654年,东乌克兰同俄罗斯合并。18世纪90年代,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第三次瓜分波兰时,乌克兰西部地区也被并入俄罗斯。十月革命后建立苏维埃政权,1917年12月12日成立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22年12月30日加入苏联。1990年7月,乌最高苏维埃发表主权宣言,乌克兰开始采取一系列走向独立的实际步骤,但大多数居民尚未准备脱离苏联。1990年10月24日,修改共和国宪法,取消了关于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宣布共和国法律高于一切。在1991年3月17日就联盟前途进行的全民公决中,70%居民投票赞成保留联盟。
1991年民族主义政党和组织势力的影响急剧上升,普通居民对乌克兰独立的态度也发生重大变化。8月24日,乌最高苏维埃召开非常会议,乌克兰共产党领导人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克拉夫丘克率先宣布乌克兰独立,并定于1991年12月1日就批准乌克兰文件举行全民公决。8月30日,克拉夫丘克领导下的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解散乌克兰共产党的命令。1991年12月11日,就是否赞成共和国独立举行全民公决并选举总统。在3700多万选民中有83%人参加投票,结果90%的人赞成乌克兰脱离苏联,成为独立国家,克拉夫丘克当选为乌克兰共和国首任总统。12月3日,俄罗斯联邦承认其独立。
乌克兰独立头两年,国家议会(即最高苏维埃)在国内政策上,主张逐步实现新旧政权体制和平过渡,建立议会制共和国,反对采用某些东欧国家和俄罗斯实行的“休克疗法”,反对大规模私有化,要求加强对居民社会保护;在对外关系上,主张奉行独立自主外交政策,主张顶住美国和俄罗斯的压力,在处理境内核武器和划分原苏联军事遗产方面采取强硬立场。随着国内经济危机不断深化,社会问题日益尖锐和复杂,乌克兰同俄罗斯关系越来越复杂,激进民族主义势力和极端民主派便把社会总危机不能解除的原因推到了议会方面,把议会当成了反对改革的主要堡垒而展开全力攻击,议会同总统、政府之间也相互推卸责任,彼此中伤,分歧和矛盾逐渐激化。
1994年3月27日,乌克兰提前一年举行了独立后首次议会选举。根据选举法,新议会仍称最高苏维埃,450名议员在全国450个选区直接选出。当时,合法存在的政党和社会组织共有31个,其中28个获准参选。各方推举的议员候选人总共5833名。其中,刚刚重建的第一大党共产党推举388人,人民“鲁赫”运动推举241人,社会党推举180人,共和党推举137人。在这些候选人中,有260多人为议会议员,还有一批人是前届和现届政府大员--副总理、部长、副部长。
1994年3月27日和4月2日,乌克兰选民对上述候选人进行了两轮投票。经过激烈争夺,总共选出338人。就民族构成而言,此届议会中乌克兰人最多,达252人,约占当选议员总数的75%;俄罗斯人为70人,约占20%,其余14人来自10个少数民族。由于当选议员超过应有议席的三分之二,新议会具备了开始工作合法资格。1994年4月18日,新议会开始工作。原乌共基辅州委第一书记、社会党主席莫罗兹当选新议长。
1994年秋,乌克兰各地陆续进行了议会补缺选举。到10月,议员总数已增加到397人。在当时形成9个议员团中,3个左派议员团共有150余人,另外6个右、中派议员团约有200人。新政府组成时,仍未制定出新宪法,各权力分支机关职权划分仍模糊不清。制宪活动因两大权力机关不能相互妥协而延期。在这种情况下,库奇马总统向议会提出临时《权力法》草案。1994年12月28日,议会以220票赞成、101票反对、18票弃权一读通过《乌克兰国家政权和地方自治法》。
该法一读通过后,围绕该法某些条文的修改和该法何时生效等问题,各派势力的斗争仍在继续。议会又于1995年5月18日以简单多数重新通过了《政权法》。根据这一法律,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执行机关首脑,有权独立组阁,任命或罢免政府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有权就国家体制重大问题宣布全民公决,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议会如果想维持原法律,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同票)。此外,总统还有权就法律未作规定的经济改革问题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统令。根据这部法律,真正权力将掌握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手中,其首脑职权范围由国家总统来确定。市级以下人民代表苏维埃都改为地方自治机构。
为了避免可怕的政治灾难,最后形成了一个重新确定权力关系的新文件,即《新宪法通过之前乌克兰国家政权和地方自治机构组织和运转基本方针》,简称《宪法条约》。根据该条约,《政权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直到新宪法通过为止。新宪法则应在《宪法条约》签字后一年内通过。在此期间,总统和议会均不得就有关宪法问题单独提议举行全民公决。6月7日,在莫罗兹议长主持下,议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同意与总统就解决国内政权危机问题达成《宪法条约》。
在新宪法尚未出台情况下,库奇马总统抓住宪法条约赋予他全权即将失效的最后机会,以乌经济形势恶化、政府工作不利为由于1996年5月27日签署命令解除了总理马尔丘克的职务,任命内阁第一副总理拉扎连科为总理。6月8日,在宪法条约有效期满、新宪法迟迟得不到议会通过的情况下,库奇马总统于6月26日签署了关于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公决的命令。议会各派相互不得不作出某些妥协,终于于28日以315票赞成、36票反对通过新宪法,结束了长达四年的制宪进程。
新宪法于1996年7月12日施行。根据新宪法,乌克兰的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选举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总统亲自领导行政机关,确保法令和命令执行。总统对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可以不经最高苏维埃讨论而直接任命和更换执行机关组成人员。
2000年4月16日,乌克兰就修改宪法举行了全民公决,修改内容为:如果议会在一个月内不能组成稳定议会多数或者在三个月内不能通过国家预算,总统有权解散议会;限制和取消议员司法豁免权,将议会法定人数从450名减少到300名;并将一院制改为两院制。
现任总统列昂尼德·达尼洛维奇·库奇马(Leonid D.Kuchma),1994年7月19日就任,1999年11月当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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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宪法规定乌克兰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议会将在五年期内由现行一院制过渡到两院制,总统同议会协商后任命政府总理,克里米亚是乌克兰的一个自治共和国。同时规定,乌克兰惟一的立法权力机关是议会--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内阁是执行机关体系中的最高机关。
【最高苏维埃与内阁的关系】内阁对总统负责,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二者共同受最高苏维埃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内阁在自己的活动中,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及总统的决定。总理由总统经征得最高苏维埃半数以上的法定人数同意后任命。总理领导内阁工作,领导内阁完成经最高苏维埃批准的内阁活动纲要。最高苏维埃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决议,可导致内阁辞职。根据总统或因为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不信任决议,总理必须向总统递交内阁辞职申请。最高苏维埃根据占其法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人民代表提案,可以审议关于议会的责任问题,并可以以最高苏维埃法定人数多数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决议;关于内阁责任问题,最高苏维埃在一届例会期间以及在赞同内阁活动纲要之后一年期间内不能审议一次以上。
【最高苏维埃与最高法院的关系】乌克兰司法机构为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办案过程中的分歧由国家仲裁院裁决。司法监督由总检察长或其下属地方检察长执行。1996年10月18日成立乌克兰宪法法院,由18名法官组成。
宪法和法律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不受侵犯性。在法院作出犯罪判决之前,不经最高苏维埃同意,法官不能被拘留和逮捕。除宪法法院法官和首次任命法官职务法官外,法官任职是无限期的。任期为五年的职业法官职务首次任命,由总统进行。所有其余法官,除宪法法院法官外,均由最高苏维埃按法律规定办法选为永久性法官。
乌克兰设有最高司法委员会,由20名成员组成。最高苏维埃、总统、法官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高等法律院校和科研机关代表大会各指派三人加入最高司法委员会,而全乌克兰检察机关工作者会议指派两名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列入最高司法委员会人员的,按职务还有最高法院院长、法律部长、总检察长。
乌克兰共和国总检察院是执行各种法律的最高监督机关。总检察长由最高苏维埃任命,任期为五年,对最高苏维埃负责并向它报告工作。最高苏维埃可对总检察长表示不信任,这将导致他辞职。
【最高苏维埃与宪法法院的关系】宪法法院是惟一有宪法审判权的机关。宪法法院解决法律和其他法规与宪法相符的问题,并对宪法和法律提供正式解释。在18名组成人员中,总统、最高苏维埃和法官代表大会各任命六名宪法法院法官。宪法法院权力有:1.解决下述问题,使之与宪法相符:最高苏维埃法律和其他法规问题;总统决定问题;内阁决定问题;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法规问题;2.对宪法和法律进行正式解释;3.根据总统或内阁的请求,对乌克兰现行国际条约或提交给最高苏维埃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作出结论;4.根据最高苏维埃请求,宪法法院对按弹劾办法撤销总统职位案件侦查和审理是否遵守宪法程序作出结论;5.法律或其他法规,如果不符合宪法,或宪法规定这些法律审议,通过程序或生效程序遭到破坏,根据宪法判决,将被认为完全违宪或部分违宪;6.被认为违宪法律、其他法规或其个别条例,从宪法法院判决它们违宪之日起失效;7.被认为违宪法令或行动给自然人或法人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失,由国家按法律规定办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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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组成人员在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基础上通过混合制(多数选举制-比例选举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为四年。
【选民资格】年满18岁的乌克兰公民在进行选举和全民公决时具有表决权。乌克兰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受其种族、肤色、政治、宗教与其他信仰、性别、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居住地点、语言或其他特征限制。宪法没有规定对选举权限制,但法院认为没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表决权。
【候选人资格】可以成为乌克兰人民代表的公民,要在选举之日达21岁,有表决权,并在最近五年期间在乌克兰居住。由于蓄意犯罪而被判罪的公民,如果这种判罪尚未按法律规定程序被清算和撤销,不能被选入乌克兰最高苏维埃。
【选举办法】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例行选举,在最高苏维埃任期第四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进行。非例行选举由总统指定,并且从公布关于提前终止最高苏维埃任期之日起,在60天期间内进行。
最高苏维埃共有450名代表,均从单一成员地区选出。其中225人在有一个委托书选区按相对多数选出,另外225人依照政党、党派选举联盟提出的代表候选名单在有多个委托书全国性选区按比例代表制选出。选举过程中原则是:自由、平等地提名代表候选人,宣传公开、自由,在选举运动中所有候选人机会均等。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地方自治机关及这些机关的公务人员与职员,不得对候选人存有成见。公民参加选举是自愿的。不参加选举投票的选民可视作支持参加选举投票的选民所选举的结果。代表选举可以是例行选举,非常选举,重复选举。选举组织工作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州选举委员会、区选举委员会进行,这些委员会依照宪法及其他现行法令组成。提名候选人的权力属于乌克兰公民,由政党、党派选举联盟和公民个人以及公民会议和劳动团体提名。党派选举联盟可依照有关法令由政党成立,这些政党应是在司法部门注册过的。
在1994年3月举行的选举中,以及一个月后举行的选举中,选民选出了450个选区之中的338名代表。选举比例比1990年度稍微有所降低,3月份接近75%,4月份为67%--仍然多于半数,选举结果有效。
1998年3月29日,乌克兰第14届最高苏维埃选举举行,选出442名代表(现有445名)。2000年2月1日,最高苏维埃分裂为由中右党派组成的多数派和由乌共等左派党团组成的少数派。多数派罢免了包括主席在内的由左派担任的议会领导人职务,将自苏联时期延续的“第14届最高苏维埃”改为从乌独立以来的“第三届最高苏维埃”,伊万·斯捷潘诺维奇·普柳希(IvanS.Plyushch)当选为主席。
【议员构成】1998年3月当选的议员中,按年龄划分,21~30岁11人,31~40岁90人,41~50岁206人,51~60岁104人,61~70岁31人。
按职业划分,工程师162人,教师79人,经济学家57人,法律界53人,农民38人,学者13人,作家13人,艺术家10人,手工业者3人,其他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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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依宪法规定,议会的立法权为:按照宪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宪法进行修改。关于修改宪法的法律草案,可由总统或占最高苏维埃法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人民代表提交给最高苏维埃。除了宪法中“总则”、“选举、全民公决”和“乌克兰宪法修订”之外,获得最高苏维埃多数法定人数初步赞同的关于修改乌克兰宪法的草案,如果在下次最高苏维埃例行会议上投票赞成者超过了最高苏维埃三分之二的法定人数,便认为被通过。
就提交关于修改宪法第一、第三和第十三部分法律的草案,只能允许提交给下一届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如果宪法修改之处规定撤消或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如果修改之处旨在取消乌克兰独立或者旨在破坏乌克兰领土完整,宪法便不能被修改;在军事戒严或紧急状态下,宪法不能被修改;最高苏维埃在自己任期内不能两次修改宪法同一条款。关于修改宪法的法律草案,在宪法法院作出了关于该草案符合宪法要求结论后,由最高苏维埃审议。
【财政控制权】财政控制权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并修改预算;通过关于国家预算执行报告的决议;批准关于乌克兰向外国和国际组织提供借款和经济援助以及乌克兰从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获得国家预算未加规定借款的决定;批准国家经济、科技、社会、民族文化发展及环境保护纲要;批准最高苏维埃预算等。
【监督权】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监督对借款的使用;按宪法规定范围实行议会监督。
【人事权】按照宪法规定期限指定总统选举;按照宪法规定特别程序弹劾、撤销总统职务;表示同意总统对总理任命;对宪法规定人员进行职务任命或选举、免除他们的职务,以及对任命或免除他们的职务表示同意,任命或免除估算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的职务;任命或免除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人权代表的职务;根据总统的报告,任命或免除国家银行行长的职务;任命或免除国家银行理事会半数成员的职务;任命国家电视和广播问题委员会半数成员的职务;根据总统的报告,任命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和终止其权力;批准武装力量、安全机关、按法律建立其他军事部队、以及内务部总体结构、人数、规定其职能;对总统任命或免除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乌克兰国有财产基金会主任的职务、乌克兰国家电视和广播问题委员会主任的职务表示同意;对总统任命总检察长的职务表示同意;对总检察长表示不信任,这将导致他辞职;任命宪法法院三分之一的成员;选举终身法官;在乌克兰宪法法院对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破坏乌克兰宪法或乌克兰法律已作出结论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其任期、指定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非例行选举;指定地方自治机关例行和非例行选举;任命和免除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机关领导人的职务。
【其他权力】在发生对乌克兰的武装侵略时,根据总统的报告宣布战争状态和缔结和约;批准总统关于使用乌克兰武装力量及其他军事部队的决定;建立和取消区、规定或修改区和市管界、把居民点升级为城市、为居民点和区取名或更名;指定地方自治机关例行和非例行选举;自总统提出请求后,在十天之内,批准其关于在乌克兰或乌克兰某些地区实行军事戒严或紧急状态的命令、关于全面或局部动员的命令、关于宣布某些地区为紧急状态形势地区的命令;按法律规定期限,对乌克兰国际条约义务表示同意和声明废止乌克兰国际条约;批准不应私有化国有产权对象的清单;规定剥夺私有产权对象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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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中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各常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
【最高苏维埃主席】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从自己成员中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第一副主席或撤消他们的职务。最高苏维埃主席的职权为:主持最高苏维埃会议;准备问题供最高苏维埃会议审议;签署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令;在同其他政权机关和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交往时代表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安排最高苏维埃机关的工作。最高苏维埃主席按照法律规定的关于最高苏维埃议事规程程序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力。
【委员会】本届议会共有22个常设委员会,每一委员会都在一个或多个规定政策范围内具有立法权。这22个常设委员会为:最高苏维埃法律改革委员会,国家建设、地方自治及苏维埃事务委员会,社会与劳动委员会,卫生保健与妇女儿童委员会,青年、体育与运动委员会,科学与教育委员会,文化与宗教委员会,经济政策、国民经济管理、财产与投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财政与银行事务委员会,工业政策委员会,燃料-动力、核政策与核安全委员会,建设、运输与邮电委员会,农业政策与土地关系委员会,外事及与独联体联系委员会,生态、自然资源利用及消除切尔诺贝利灾难后果委员会,通过立法保证法律实施活动及与有组织犯罪行为和贪污做斗争委员会,安全与国防委员会,最高苏维埃工作组织及议事规程问题委员会,言论和报导自由委员会,人权、少数民族及民族关系委员会,退休人员、老战士及残废者委员会。
这22个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发挥其独立影响。但委员会成员只有很少一部分是专职成员。
最高苏维埃批准委员会名单,选举委员会主席。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主持法律草案工作,准备并初步审议归最高苏维埃权限内的问题。最高苏维埃在自己权限内可以建立临时准备和初步审议问题的专门委员会。最高苏维埃为了侦查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如果三分之一以上法定人数投赞成票,可以设立临时侦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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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宪法规定,总统、人民代表、内阁和国家银行在最高苏维埃有立法倡议权,由总统确定的法律草案,作为急件由最高苏维埃优先审议。
最高苏维埃大多数重要立法都由总统或内阁发起。原则上,立法发起权并不局限于总统、内阁、最高苏维埃成员及常设委员会。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包括乌克兰科学院等其他机构均有权向最高苏维埃呈送立法提案。
有提案送至最高苏维埃审查时,主席或副主席会将提案给22个常设委员会中的一个供其审议。在审议提案时,通常部长级官员、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起参加会审。对提案的特别修订,委员会要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然而,有时委员会对提案审查作出概念性指示,让其工作人员将此指示用法律语言描述出来。
常设委员会完成提案审议后,主席团可将其提交最高委员会全体会议予以审批。主席团将每月中举行为期一周全体会议作日程安排。由于最高苏维埃面临事务较多,这项日程通常包括了非常多的事务,原则上,委员会可增加或拒绝这项日程,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有时,主席团将有几个方案供选择的议事日程让各成员投票表决,以决定最佳选择。
通过的法律由最高苏维埃主席签署,并立刻将其转给总统。总统在收到法律后,要在15天内签署,付诸实行,并予以正式公布,或者附上说明理由并表达建议,将法律返交最高苏维埃复议。如果总统在规定期限内未将法律提交复议,便视为法律得到通过。
【预算审批程序】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国家预算,由最高苏维埃批准,而在特殊情况下,批准另外期间预算;内阁要在每年不迟于9月15日之前向最高苏维埃呈报乌克兰下一年度的国家预算法草案。呈报预算法草案同时,也要呈报关于当年国家预算的执行进度报告;内阁按照法律向最高苏维埃呈报关于乌克兰国家预算的执行报告;以最高苏维埃名义对国家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由预算委员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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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按照会期进行工作。最高苏维埃例行会议从每年2月份第一个星期二和9月份第一个星期二开始。最高苏维埃召开第一次例会不得晚于正式宣布选举结果之后第30天。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由年长的乌克兰人民代表宣布开幕。最高苏维埃非例行会议,在标明议事日程后,根据占最高苏维埃法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人民代表的要求或总统的要求,由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主席召开。在实行军事戒严或紧急状态情况下,最高苏维埃不论会期如何,召开为期两天的会议。在正在实行军事戒严或紧急状态时,在最高苏维埃任期期限结束的情况下,其任期延长至军事戒严或紧急状态解除后选出的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例会首次会议开会之日。最高苏维埃会议公开进行。秘密会议根据最高苏维埃多数法定人数决定进行。最高苏维埃会议上的投票,通过乌克兰人民代表个人进行。最高苏维埃的决定,只能在其全体会议上通过投票方式通过。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的任期,自新一届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开幕之日起终止;如果最高苏维埃全体会议在一次例会30天期间内不能开会的话,总统可以提前终止其任期;在上一届最高苏维埃任期被总统提前终止之后,由非例行选举选出最高苏维埃的任期,从选出之日起一年期间内不能被终止;最高苏维埃的任期,在总统最后六个月的任期内不能被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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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宪法规定,乌克兰人民代表永远应随时随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人民代表不能有另外的代表委任状或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在最高苏维埃例会上,人民代表有权对最高苏维埃机关、对内阁、对其他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领导人、以及对乌克兰领土上的企业、机关和组织领导人--不论其隶属和所有制形式如何--进行质询。
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机关和组织的领导人,有义务向人民代表通报对其质询的研究结果。
人民代表有议会豁免权;人民代表对在议会和其他机关表决的结果和发言,除侮辱或诽谤责任之外,不承担法律责任;人民代表不经最高苏维埃同意,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拘留或被逮捕;人民代表的任期随同最高苏维埃的任期终止而同时终止。在下述情形下人民代表任期提前终止:根据个人请求辞去权力;有关他有罪的判决在法律上生效;法院认为他是没有行为能力或行踪不明的人;停止他的国籍或在乌克兰境外定居;死亡。关于提前终止人民代表任期的决定,要由最高苏维埃多数法定人数通过。在代表委任状与其他种活动不能兼容要求没有执行情况下,将根据法律按法院判决提前终止人民代表的任期。
【议员待遇】议员按法律规定配有十名助手,每位议员拥有专用办公室和必需的办公设备;行政部提供其市内交通服务,并享受国内自由旅行的权利;议员的工资由最高苏维埃决定,工资免税,但收入按普通公民标准依法纳税;议员到达法定工作年限后可得到退休金,男工作年限不低于25年,女年限不低于20年,按照议员在职工资80%发给,工作年限长于规定年限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多不超过在职工资90%。退休议员可享受在乌克兰境内一年一次的免费旅游;如议员无故不出席最高苏维埃会议,可扣减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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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1997年7月3日最高苏维埃通过决议,认可了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机构设置。其主要任务是直接服务于立法程序,作为议会机构所从事专门性职能活动以其科学-法学保证和组织-技术保证有别于所有其他国家管理机构。
机构设置包括:最高苏维埃秘书处、事务局、立法院、议会出版部。
与最高苏维埃立法活动关系最为直接的是秘书处。这个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接近300人,负责记录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内容和协助最高苏维埃全体会议召开。议会出版部出版最高苏维埃全体会议进程、期刊和每年新法汇编。事务局负责办理公众索取信息或要求援助方面事务。立法院由13名律师组成,这些律师也向常设委员会提供一些法律建议和立法草拟协助。立法院还有一个计算机服务系统,它通过电子方式接收来自各部委的法案并设立一个贮存现有法律的数据库,另一个则是法律贮存库,这个数据库随着每一个法案改变而更新。其他数据库则分列了电子投票结果、政府统计和最高苏维埃向乌克兰法律和政策专家咨询的历史档案。
在国际舞台上的活动是乌克兰议会的重要工作之一,包括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机关发展关系,建立互利联系制度与具体办法,从而保证富有成效地实现议会间以至国家间--乌克兰与世界各国间的联系,积极争取乌克兰在国际组织中的资格。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与外国议会之间的合作形式之一是乌克兰议会间联系事务人民代表小组,也称作“议会友谊团”,其主要目的与任务是:组织、协调议会的双方合作;对议会间关系的发展进程做出分析,提出建议以便将来加以改善,从而利于议会间的合作;促进立法及其批准工作方面的合作,就目前各议会立法创议活动交换情报工作做出安排;推动议会各委员会间合作,必要时成立联合代表和专家小组来研制立法方案以及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本届最高苏维埃成立了60多个人民代表议会联系小组,同时,本届最高苏维埃也按议会友好小组方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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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议会大楼于1936~1939年建成。位于“五一”公园(格鲁雪夫斯基大街5号),其在基辅占有显要位置,该建筑方案由建筑学家弗·伊·扎波洛特内设计,简洁紧凑的三层楼体,冠以大玻璃圆顶(会议大厅以此采光),与周围的公园绿荫相映衬,构成了基辅最美丽街道之一--绍尔克维奇大街。
正门在苏维埃广场方向,装饰有高及三层的柱廊,用以突出建筑的对称性。檐部和柱廊上方护墙由六根圆柱支撑,护墙上饰有国徽、国旗雕像。三层八边形会议大厅是大楼的核心。大厅顶端也有圆柱支撑。大厅边上有一些大休息室。从前厅到会议厅安有豪华楼梯。大楼总面积为50×80平方米。依大小、用途有各种工艺精巧的内部房间。室内装饰采用最好的古典样式,并吸收了丰富多彩的乌克兰民间艺术遗产。装饰品有大理石、昂贵木材、雕塑、青铜器等。列宁格勒艺术家行拜·伊和弗·拜·谢尔巴科夫父子以《繁荣乌克兰》为题将前厅天花板加以彩绘,鲜艳夺目。
1941年大楼遭到严重破坏,1949年修复,并在“五一”公园方向增建了一个半圆形新附楼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