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丹麦王国(The Kingdom of Denmark)
首都:哥本哈根(Copenhagen)
国家元首:女王
人口:531.4万人(1999年)
面积:43096平方公里
国庆日:4月16日(女王玛格丽特二世诞辰)
现行宪法实施日:1953年6月5日
官方语言:丹麦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Foletinget)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179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67名,37.43%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8年3月11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45)33375500
议会传真:(45)33328536
议会网址:http://www.folketinget.dk;http://www.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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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丹麦位于欧洲北部。南同德国接壤,北与挪威、瑞典隔海相望,西濒北海,东临波罗的海。海岸线长7314公里。人口中丹麦人约占93.4%,外国移民约占6.6%。官方语言为丹麦语。87.7%的居民信奉基督教路德宗,0.6%的居民信奉罗马天主教。
1950年5月11日,丹麦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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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1849年,丹麦结束专制君主制,制定宪法,限制国王的权力。当时丹麦议会采用两院制,上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8年,下院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1866年修改宪法,人民选举权受到很大限制,而地主和贵族占优势的上院的权限得到扩充。1901年,引进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制。1915年,再度修改宪法,妇女获得普选权。当时上院有议员72名,下院有议员140名。年满35岁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有权选举上议院议员,年满30岁的公民有权选举下议院议员。1953年再次修正宪法,巩固内阁对议会负责制,并将两院制议会改为一院制,议员定额为179名,其中丹麦本土175名,属于丹麦、但实行区域自治的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各2名。同年,将选举法定年龄由25岁降至23岁,1961年降至21岁,1971年降至20岁,1978年以后降为18岁。
现任女王玛格丽特二世(MargretheII),1972年1月14日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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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丹麦的国家机构由国王及政府、议会、法院所组成。国王为国家元首。国王与议会分享立法权。行政权属于国王,国王通过大臣行使这种权力。司法权属于法院。
【议会与国王的关系】丹麦王位由符合王位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男性或女性继承人按长幼顺序及子先女后的序列世袭。国王年满18岁方可即位,如国王缺位而无继承人,则由议会选举国王,并确定未来的王位继承次序。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结婚,也不得兼任其他国家君主。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王对外代表丹麦王国,对王国内一切事务拥有最高权力,是全国武装力量的名义统帅。国王可随时发布举行议会大选或改选的命令。国王有权向议会提出法案,议会所通过的法案需送国王签署。国王有权任免首相和大臣,决定大臣的数目及其职务分工,任命高级官员、法官和驻外大使,并对失职的首相和大臣提出弹劾。国王还享有赦免权和大赦权。
同时,宪法对国王的权力也作了限制。如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采取任何改变王国领土的行动,也不得废止任何由议会批准签订的国际条约。国王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议会审议颁布临时法律,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并应在议会下次会议时立即提交议会审议,如议会拒绝认可,该法律即为失效。另外,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赦免王国特别高等法院判决的大臣。
虽然宪法赋予了国王许多特权,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权力大部分是形式上的和礼仪性的,当然这也导致了国王不必对其行为负责。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由国王任命,由首相和大臣组成,负责向议会提交各种议案,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外交政策及预算。
政府一般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成员组成。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对任何大臣通过不信任动议后,该大臣应即辞职。议会通过对首相的不信任后,首相应提出内阁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议会。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动议后,内阁应集体辞职。议会对失职的首相或大臣可提出弹劾,由特别高等法院审判。
首相辞职后,国王需召集议会中各党派的领导人举行圆桌会议,确定新的首相人选,国王指定能获得议会多数支持,至少不遭致多数反对的政党领袖组成新的政府。
在丹麦,由于在议会中拥有议席的政党很多,很难有一个政党能获得绝对多数议席,因此,政府通常以联合政府的形式出现,有时甚至是少数党政府(即无政党获得议会绝对多数议席、几个政党之间又未能就联合组阁问题达成一致时,由获得议席最多的政党组成少数党政府)。这使政府一直处于较弱的地位,不得不经常利用解散议会的权力帮助自己继续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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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举制度的演变】丹麦1953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选举的最低年龄,最低年龄是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的。在1953年的全民公决中,大多数投票者同意把选举年龄确定在23岁。1961年,55%的选民同意把选举年龄降到21岁。1969年,丹麦议会提议把选举年龄降到18岁,但78.3%的公民反对这一决定。1971年,议会提出将选举年龄降低到20岁,为选民所通过。直到1978年9月的全民公决以54%的多数将选举年龄降为18岁。
【选民资格】年满18周岁、在丹麦居住、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丹麦公民,除受较重刑事处罚者或依济贫法接受社会救济而被剥夺选举权者外都有选举权。
【选区划分】丹麦全国按哥本哈根、岛屿地区和日德兰半岛地区分为3大选区,其下又划分为17个多名选区、103个提名区和2500个投票站。在丹麦本土实际选举出的议员有175名。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确定各选区的议席分配时,必须考虑到居民人数、选民人数及人口密度。为此,丹麦选举特别规定了议席分配公式,如下:(居民人数+选民人数+大选区面积)×20/175。根据这一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就是每个大选举地区所得的议席总数。各个大选举区总议席数确定后,再确定每个大选举区中具体的选区议席。
【候选人资格】有选举权的丹麦公民,除因其行为不检、被公众认为不适合成为议员者外,均有被选举权。
【候选人产生办法】政党有权提名候选人,150~200名选民联名也可提名候选人。但在丹麦,个人竞选议员难度很大,自1945年以来,还没有一个人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而获胜的。
政党提名候选人也需受一定限制。新成立的政党如果想参加竞选,必须在不迟于选举日前14天到内务部登记,登记时必须附上一份由选民联名的名单,其人数不得少于上次选举中所投票总数的1/175。目前这一数目大约为17200人。曾赢得过议席的政党则无需上述手续。
政党提名候选人有三种方式,即可在一个提名区提名一个候选人,也可在几个提名区提名一个候选人,也可提交一份候选人名单。
【竞选办法】议员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议席用最大余数法分配。
每名议员既可以把票投给议员候选人个人,也可以投给政党。
在丹麦议会175席中,135个席位为选区议席,由103个选区选举产生,其余40个议席为调配议席,按各政党在全国总票数加以分配。至少获得总票数2%以上选票的政党才有资格进入议会。
在选举正式议员后,为每名议员确定一名候补议员,当正式议员因故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时,由候补议员代行其职。
【议员构成】本届议会179席中,社会民主党63席,自由党42席,保守人民党16席,社会主义人民党13席,丹麦人民党13席,中央民主党8席,激进党7席,红绿联盟5席,基督人民党4席,进步党4席,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各2席。
按年龄划分:21~30岁的2人,31~40岁的20人,41~50岁的36人,51~60岁的90人,61~70岁的28人,71岁以上的3人。
按职业划分:公务员66人,私人企业雇员41人,自由职业37人,前议员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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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法案必须经议会批准,国王签署方能成为法律。
【财政控制权】议会每年对政府提出的预算案进行审议,并可予以修改。议会还任命五名国家审计官负责审查国家的一切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未经议会批准,政府不得动用公共资金、征税或举债。
【监督权】丹麦议会使用下列方式监督政府。
第一,质询。每周三下午,政府在议会大会上口头答复议员们的口头质询。议员提书面质询则无时间限制;政府需于接到书面质询一周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质问。议员可就政府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向政府提出质问。政府在议会大会上口头答复质问后,议员可与大臣举行辩论,最后可导致议会通过对政府的谴责动议,迫使其辞职。
第三,迫使政府成立准司法性的调查单位,对政府的重大案件进行专案调查。
第四,由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办案。丹麦议会设有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为议会办理公众对政府的投诉案件。现在,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每年受理数千项公众投诉。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向议会报告办案结果。
第五,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动议。丹麦议会可对首相、内阁全体、某一大臣提出并通过不信任动议,迫使其辞职。
第六,弹劾大臣。议会对失职的大臣可向特别高等法院提出弹劾,由该法院审判。
【外交政策决定权】政府在作出重大外资政策决策前,必须与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协商。议会有批准条约、宣战和割让土地的权力。如果六分之五议员同意,丹麦可将某些国家主权转让给国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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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根据宪法规定,新产生的议会应在选举结束后第12个工作日集会。在第一次集会上选举议长1名、副议长4名。议长一般由一个大党资深的政治家担任,副议长来自议会的其他4个较大的政党。议长与副议长组成议长办公会议,主持大会会议,负责管理议会内部事务,制定会议日程。议长还兼任永久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
议长由全体议员公开投票选举产生,任期1年,从每年10月1日到次年9月30日。议长之职因辞职、死亡而丧失。
所有的议员都可成为候选人,如只有一名议员被提名,则无需投票即可当选。在投票中获绝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如无人获绝对多数选票,则进行第二轮投票,若仍无人获绝对多数,则在获票数最多的2名候选人中进行第3轮投票,若两人票数仍然一样,则由抽签决定由谁当选。
选举由最资深的议员主持(即任期最长的议员,如有两名以上议员任期一样长,则最年长的议员为最资深议员),监票并宣布选举结果。
议长位居总统与总理之后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第三号人物。他对外代表议会,议长不在期间由副议长代行其职。
议长的主要职责如下:1.召集议会;2.在议会干事帮助下制定,修改会议日程;3.组织辩论,并在委员会帮助下决定发言时间;4.决定是否审议某一议案并决定交哪个委员会审议;5.决定是否接受某一议案或修正案;6.提出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并交议会审议;7.代表议会发表声明;8.召集会期内的全体会议;9.保证议会活动遵守宪法与议事规则;10.维护议场秩序,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手段;11.决定发言顺序,允许或拒绝议员发言;12.查点到场议员数;13.组织投票,在投票程序违法时宣布投票无效;14.确认议会通过的法律文本及辩论记录;15.任命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16.制定修正案审议顺序,并挑选出供辩论的修正案;17.解释议事规则;18.与副议长一起管理议会活动;19.起草议会的预算;20.与议会干事一起决定工作人员的录用及晋升;21.任命议会干事;22.间接影响向议会提供的服务;23.负责与外国议会的交往;24.负责议会安全。
议长作为普通议员的提案权及表决权不受限制。
现任议长伊瓦尔·汉森(Ivar Hansen);秘书长奥勒·斯蒂·安德森(Ole Stig Andersen)。
【全体会议】大会由全体议员组成,对由议会处理的工作作最终决定,并举行质询等活动。
【委员会】委员会分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
本届议会中设有24个常设委员会,分别与政府各部门对应。这24个常设委员会是:选举委员会,规则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国籍委员会,司法委员会,防务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地方政府事务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环境委员会,宗教事务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文化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农业与渔业委员会,工业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住房委员会,劳工市场委员会,能源委员会,政治与经济委员会,税收委员会,财政委员会。
本届议会中还设有欧洲事务委员会等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除规则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为21名成员外,其他均有成员17人,由各党团指定其成员。各党团在委员会成员中所占比例与其在议会的议席比例相一致。各委员会选举1名主席和1名副主席。一般各党都会有一些议员任主席之职。但财政委员会和市场委员会主席通常由执政党议员担任。各委员会成员通常长年任职于同一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是各党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且在监督政府工作上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有权向政府索要有关文件,向部长和有关官员提出书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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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国王和议员均可向议会提出法案,但议员提出的议案往往不如国王代表政府提出的受重视。议会对法案实行三读制。
一读:该阶段提案大臣可阐述立法目的,各党发言人可就议案表明原则立场。一读通过后,法案拨相关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可以就议案中的问题举行秘密听证会,也可听取有关社会团体及选民的意见。委员会审议结束后,可向全体会议建议接受、拒绝该议案,或建议作何种修正。
二读: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审议结果后,大会对法案进行二读。二读对法案整体、各条款、各修正案进行辩论,并可提修正案。辩论结束后就是否对法案进行三读付诸表决。如通过,则进行三读,否则退回委员会重审。
三读:三读一般在二读通过后三天进行。三读以表决为主,先对修正案进行辩论和表决,然后对法案整体进行辩论和最终表决。
三读通过后,法案送国王在30日内签署,并由主管大臣副署后成为正式法律。法律由国王颁布。
丹麦宪法规定,任何法案经议会通过之后,3日内,如有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要求,须将法案交全民公决。公决日期由首相决定,一般在法案公布后的12~18日。如果反对票数超过全国有资格投票公民总数的30%,法案即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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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丹麦议会实行年会制。在非大选年,议会常会从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开幕,至次年10月第一个星期二结束。每次年会中,7~9月歇会,圣诞节前后通常也休会一个月。
休会期间,应首相或五分之二议员的请求,议会可召开特别会议。
每次年会中,议会大会举行约100次会议。每次会议平均持续4个小时。议会会议一般公开进行,公众有权旁听。
丹麦议会大会对法案或其他议案的表决需有全体议员的半数以上出席,并有其中简单多数投赞成票,法案或其他议案方为通过。
每届议会任期4年,但首相有权建议提前大选,国王也有权下令于任何时候举行议会换届选举。自1971年以来,丹麦每届议会的实际任期平均只有两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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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当选后,必须举行宣誓。
除现行犯外,不经议会同意,议员不受任何形式的起诉或监禁,议员也不对自己在议会的言论负责。
宪法规定议员只服从自己的良知,不受选民的约束。
【议员待遇】议员可持公务护照,并有359956.81丹麦克朗的薪金,可配备助手,享受免费邮政、交通服务。在议会任职8年以上的议员有权从67岁后得到补助金。补助金根据任职时间长短而定。议长的工资,补助金和养老金数额同内阁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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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党团。每一党团选举一名主席,一个执行委员会,一名书记和一名发言人。各党团每天举行会议,决定对议会各项法案或其他议案的态度,给本党议员分配任务。丹麦议会各党团实行严格的党纪。党团对在重要问题上与党团不一致的本党议员给予纪律处分,最严厉的纪律处分为开除党籍,不再提名其为本党的议员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