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保加利亚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Bulgaria)
首都:索非亚(Sofi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823.04万人(1998年)
面积:110993.6平方公里
国庆日:3月3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1年7月12日通过,1991年7月13日实施
官方语言:保加利亚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Narodno Sobranie)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240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26名,10.83%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7年4月19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3592)8401 (3592)9804034
议会传真:(3592)9808916
议会网址:http://www.parliament.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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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保加利亚位于欧洲巴尔干半岛东南部,西邻南斯拉夫和马其顿,南部分别与土耳其、希腊接壤,北邻罗马尼亚,东临黑海。海岸线长378公里。主要民族为保加利亚族、土耳其族、吉卜赛人,分别占总人口的86%、10%和4%。官方和通用语言为保加利亚语,土耳其语为主要少数民族语言。居民主要信奉东正教,少数人信奉伊斯兰教。
1949年10月4日,保加利亚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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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两次世界大战,保加利亚均为战败国。1944年9月9日,成立了以保共产党和农民联盟为主体的祖国阵线政府。1946年9月8日,举行全民投票,决定废除君主政体。同月15日,保加利亚宣布成立人民共和国。同年10月,组建新的祖国阵线政府,共产党人格奥尔基·季米特洛夫当选为第一任部长会议主席。1947年12月4日,第6届大国民议会通过《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保加利亚是实行代议制的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1968年3月,国民议会决定对1947年宪法进行修改。1971年5月16日,经全民投票,正式通过《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宪法》,5月18日公布并生效。宪法规定,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保加利亚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并促使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成为共产主义社会。
1989年政局发生剧变。1990年2月28日将3月3日(1878年)摆脱奥斯曼帝国统治纪念日定为国庆日,11月15日改国名为保加利亚共和国。1991年宪法规定保为议会制国家。1989年剧变以来,保加利亚举行了4次议会选举。1994年12月保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社会党竞选联盟获胜并组阁,社会党主席维德诺夫任总理。1996年保政局动荡不稳。反对派民盟开始联合,不断倒阁。1997年1月22日,新总统彼得·斯托扬诺夫(PetarStoyanov)就职,授权社会党总理候选人组阁,引起更大的社会抵抗,2月4日,总统斯托扬诺夫召集由各党派参加的国家安全协商会议,就国民议会各政治力量放弃组阁权、成立看守政府、提前举行议会大选达成协议。2月12日,总统斯托扬诺夫任命索非亚市长索非扬斯基组成看守政府,准备4月19日提前举行议会大选。在4月举行的议会选举中,以民主力量同盟为主的联合民主力量获胜。5月,民盟主席科斯托夫组成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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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并有对内政外交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力。国民议会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由选民直接选出,任期四年。在宪法和由国民议会通过的条例的基础上,国民议会开展工作。
【国民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保加利亚是实行议会制的共和国。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即三权分立。国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并实施议会监督。部长会议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国民议会选举和免除部长会议主席,并根据部长会议主席的建议选举和撤销部长会议;国民议会根据部长会议主席的建议建立、改组或者关闭各部;国民议会根据总统或部长会议主席的建议宣布在全国领土或部分地区实行军事的或其他非常状态;在有五分之一的人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国民议会建议对部长会议投不信任票。如全体人民代表的半数以上投票赞成,这一议案就被通过;当国民议会对部长会议主席或部长会议投不信任票时,部长会议主席应以政府的名义提交辞呈;人民代表有权向部长会议或各个部长提出问题或质询,后者必须作出答复,在五分之一人民代表提出建议时,就可以对质询进行讨论并通过决议。另外,部长会议成员可以参加国民议会会议和议会各委员会的会议。根据他们的要求,可以优先听取他们的发言;国民议会和议会各委员会可以要求部长参加它们的会议并回答它们提出的问题。
【国民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保加利亚的最高司法机关为最高司法委员会、最高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司法机关维护公民、法人和国家的权利及合法权益;为人民行使司法审判职能。司法机关是独立的,法官、陪审员、检察员和侦察员在行使职能时,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有独立的预算。最高司法委员会的25名成员中,有11名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
【国民议会与宪法法院的关系】保加利亚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宪法法院12名法官中的4名。宪法法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宪法法院有权就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令以及总统签署的法令的合宪性作出裁定,解决国民议会、总统和部长会议之间以及地方自治机构和中央执行机构之间的有关管辖权限的争议,就人民代表的合法性的争议表示意见,就国民议会对总统和副总统提起的公诉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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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除选举权被司法剥夺或者被监禁外,所有年满18周岁的保加利亚公民都有选举权,有权选举全国性和地方性代表机构以及参加全民征询意见的活动。
【选区划分】为了选举国民议会,保加利亚全国划分为31个选区,其中3个在索非亚城区,2个在前普罗夫迪夫城区,其他各选区的界限应与原来的行政区域相一致。保加利亚总统应当在选举日的50天以前发布命令,划定和命名选区,确定各选区的选民数并签署选举文件。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当至少在选举日的40天前分配各选区应选人民代表的席位。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1周岁、未被监禁或未被处以剥夺自由的保加利亚籍公民均可成为人民代表候选人。但是担任国家职务的人民代表候选人在注册之后中止执行其职务。
【候选人产生办法】根据保加利亚国民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和市长选举法的规定:1.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应该由多议员选区提名并列入其名单。2.选区候选人名单由政党或它的联盟领导机构向选区登记部门提出并推荐。3.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的选区候选人名单应当与选举法和政党法的规定相一致。4.没有被登记为政党的组织没有资格进入选举联盟,其成员也不能被提名为国民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和市长的候选人。5.独立候选人应当单独登记一个名单,并且他的提名应该得到1个选区至少2000名投票者的签字推荐。由5~7名有选举资格者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应当与各区的选举委员会一起来组织书面提名。6.根据以上规定,一项书面推荐应当包括每一个支持者的全名,其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签名。中央选举委员会和地方选举委员会一旦发现独立候选人缺少所要求的支持者的数量,它就应当拒绝登记或者从登记册中将其除名。
【竞选办法】根据保加利亚选举法的规定,参加国民议会议员选举的公民、政党、候选人以及他们的助手有权自由地支持或者反对对某一候选人的选举,他们可以在选举集会上或者在大众信息媒体上发表演说,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宣传自己的纲领。竞选活动应当使用官方语言。竞选集会应当是公共事务。集会组织者和国内事务部的各个部门应当负责维持集会期间的秩序。政党和政党联盟只有得到4%以上选票才能在议会中获得一个议席。
【竞选管理】根据保加利亚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个单独的非工作日进行,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统应当至少在选举日的50日以前确定并宣布国民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和市长的选举日。选举的组织和技术性工作由部长会议、临时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当局负责,选举的组织和技术性费用应由各州在其预算数额之内负责支付,所有的信件、申请、申诉、资格证书及其他文件都可以免费邮寄给需要者。应当用两张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一张是用于选举国民议会议员,一张是用于选举市议会议员和市长。应当为每一个选区设计单独的选民名单。每一个候选人只能列入一个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至少应当在选举日的30日之前由临时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当局公开,临时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当局应当为任何政党复制候选人名单提供条件。候选人可以对候选人名单提出修正意见,临时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当局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明确的决定。总统以命令的形式确立各选区的范围、名称和数量,并在选举日的50日之前签署。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国民议会议员的投票选举工作,应在临时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当局设立的投票站进行。投票站内,不得张贴任何政党、联盟或者独立候选人的宣传标语和口号。
【选举的种类】保加利亚的现行议会选举制度分为议会的大选和议会的补选。议会的大选每四年举行一次,由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议会的补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如果国民议会的议员出现空缺,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当宣布,大选时排在同一名单上的下一名候选人为国民议会议员。当国民议会议员被选任为政府部长时,他就应当停止议员职务,在这段时间内,他的议员职务应当由大选时排在同一名单上的下一名候选人来代替。
【议员构成】本届议会于1997年4月19日选举产生,共设240席,有5个政党和政党联盟进入议会。其中以民盟为主的联合民主力量获137席,民主左翼占58席,以土族人“争取权利与自由运动”为主的救国联盟占19席,欧洲左翼14席,保实业家集团12席。
议员结构及所占比例如下:1.教育。大学224名,占93.3%;专科5名,占2.1%;高中11名,占4.6%。2.职业。工程师57名,占23.8%;经济学家31名,占12.9%;医生30名,占12.5%;律师28名,占11.7%;科学家26名,占10.8%;教师13名,占5.4%;新闻工作者9名,占3.7%;哲学社会工作者7名,占2.9%;艺术家7名,占2.9%;外交官4名,占1.7%;农学家和兽医4名,占1.7%;历史学家4名,占1.7%;物理学家4名,占1.7%;化学学家4名,占1.7%;机械师3名,占1.3%;其他9名,占3.7%。3.年龄。小于30岁的4名,占1.7%;31~40岁的76名,占31.7%;41~50岁的95名,占39.6%;51~60岁的46名,占19.1%;61~70岁的17名,占7.1%;70岁以上的2名,占0.8%。4.性别。男议员215名,占89.6%;女议员26名,占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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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保加利亚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通过、修改、补充和撤销法律。每个人民代表和部长会议均有立法动议权,其中国家预算法草案由部长会议制订和提出。
【财政控制权】保加利亚国民议会审议并通过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确立税种并确定其数额。国民议会选举审计院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权】保加利亚国民议会监督政府的工作。有权向部长会议或部长本人提出询问和质问。必要时可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人事权】根据保加利亚宪法的规定,国民议会的人事权有:确定选举共和国总统的日期,选举和免除部长会议主席并根据部长会议主席的建议选举和免除部长会议成员,根据部长会议主席的建议建立、改组和撤销各部,选举和免除保加利亚人民银行的领导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领导人。
【自治权】国民议会的第一次会议由议员中的最年长者主持,直到国民议会选出主席。国民议会的议员从他们中间选出七名秘书,并在随后的会议中选举产生常设委员会。国民议会的预算由国民议会主席提出,并且与正常年份的国家预算一起在议会通过。预算执行报告由国民议会主席主持在年度结束后的半年之内通过。
【其他权力】通过举行全民公决的决议。同意签订有关国际条约。国民议会有权批准和废除下列国际条约:有政治或军事性质的;涉及保加利亚共和国参加国际组织的;改变保加利亚共和国边界的;含有国家财政债务内容的;规定国家在参与国际争端的仲裁或司法调解中的地位的;涉及基本人权的;涉及法律的效力或其执行要求立法性措施的;明确规定需要批准的。但是,经国民议会批准的条约只有按条约本身规定的程序或按国际法公认的准则方可进行修改或被废除;要求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国际条约,应在通过这些修改之后签订。决定宣战和媾和的问题。批准向国外派遣和在国外使用保加利亚武装力量以及批准外国军队在保加利亚领土上停留或过境。根据总统或部长会议主席的建议宣布在全国领土或部分地区实行军事的或其他非常状态。实行大赦。立勋章和奖章。确定正式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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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保加利亚国民议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国民议会主席和副主席。国民议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完成主席授权他或她进行的活动。
国民议会主席 约尔丹·索科洛夫
秘书长 瓦伦廷·格奥尔吉埃夫
国民议会主席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国民议会;提出会议日程草案;宣布国民议会会议召开,主持会议和宣布会议闭幕,保证会议按程序进行;签署核准国民议会通过的法令的内容;公布国民议会通过的决议、声明和告人民书;组织国民议会的国际联系。另外,国民议会主席在下列情况下召集国民议会会议:根据主席的倡仪;根据五分之一人民代表的要求;根据总统的要求;根据部长会议的要求。
现任国民议会主席约尔丹·索科洛夫(Yordan Sokolov),1997年5月7日当选。
【全体会议】保加利亚国民议会由240名人民代表组成。在国民会议按一般程序组成之后,凡遇有涉及与宪法有关的重大问题时,举行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能是:通过新宪法;决定保加利亚领土的问题,批准含有改变领土规定的国际条约;决定国家体制和管理形式的变化的问题;决定宪法部分条款的修改问题;决定关于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委员会】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从自己的成员中选出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协助国民议会开展工作,并代表国民议会实施议会监督。为进行调查研究和调查征询活动,国民议会还设立临时委员会。保加利亚国民议会的主要常设委员会有:经济政策委员会;预算、金融和金融控制委员会;法律事务和反腐败立法委员会;地方自治、地区政策和发展委员会;外事和综合政策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农业、森林和土地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政策委员会;教育和科学委员会;保健、青年和体育委员会;环境和水利委员会;能源和能源资源委员会;文化和大众传媒委员会;人权、宗教事务、公民申诉和请愿委员会;惩治犯罪和腐败委员会。国民议会议员最多只能在两个专门委员会中任职,国民议会议员只能在一个专门委员会中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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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根据保加利亚有关法律的规定,一项法律议案及其背景材料应当一起提交给国民议会主席,并应立刻进行登记。在背景资料中,法律议案的提出者应当说明制定该法律议案的预期后果,包括与此相关的额外财政支出。国民议会主席应当在法律议案提出的三天之内,将其交常设委员会,并指定一个常设委员会作为某法律议案的主要报告人。每周的第一次会议,议会主席都应当宣布新收到的法律议案,以及法律议案的提出者和指定的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必须在委员会成员收到法律议案的48小时之后。在立法规则限定的时间内或者一周至两周内,各常设委员会应当将与法律议案有关的各种意见提交给议会主席和为该议案准备主要报告的委员会负责人。为了对法律议案进行第一次投票,在提交议案的一个月之内,对议案进行初步审议。对于政府议案,主要报告委员会应当将部长会议有关该议案的意见提交给国民议会,并且应当至少在三个月之内向国民议会提出议员有关该议案第一次投票的意见。在审议法律议案的会议开始前24小时,法律议案、背景材料和主要报告委员会的报告应当提交给国民议会议员。对于议员个人提出的法律议案,主要报告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征求部长会议或者有关方面部长的意见,部长会议或者有关方面的部长应在两周之内作出答复。每项法律议案的通过都必须经过二次投票,而且应当分两次会议进行。作为例外,国民议会可以决定在一次会议上进行二次投票。涉及同样事项的情况下,常设委员会应当同时审议所有议案,而且应当对这些议案分别进行投票。第一次投票通过的议案或者一项议案提交给国民议会主席的七天之内,议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国民议会主席提出对这项法律议案的修正案或者补充案。为了进行第二次投票,国民议会应当对法律议案的每一章、每一条和每一款进行辩论和投票,法案经国民议会表决通过以后,呈送总统批准。法律议案的提议人可以在第一次会议投票之前撤回,或者随后依照国民议会的决定撤回。国民议会主席应当在第一次会议上,宣布总统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退回议会重新审议的法案。
国民议会可以修改和补充宪法的各项条款,属于国民议会权限的条款除外。四分之一以上的国民议会议员和总统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宪法的动议。国民议会对这一提案的审议不得早于收到提案后的一个月或迟于三个月。宪法修正案只有在三次会议上均获得四分之三全体议员的多数赞成才算通过。如赞成提案的议员达到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而未达到四分之三,则在不早于两个月,不迟于五个月之内对该提案进行重新审议。重新审议时,获得全体议员三分之二赞同,修正案即获通过。宪法修正案由国民议会主席签署,并在通过后的七日内在《国家报》上公布。
保加利亚新宪法必须经国民议会通过。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保加利亚国家预算草案及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部长会议起草,并在不迟于财政年度前的两个月内提交给国民议会审议。预算委员会为审议批准预算的主导委员会,预算案也分发给其他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在审议草案时,应吸收各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和人民代表的建议,并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拿出自己的意见。在国民议会各常设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各部、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应提交关于收入和支出的补充说明。国民议会听取由财政部部长所作的部长会议的报告,之后对国家预算年度法草案进行讨论。国家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收入的各主要来源和支出情况、共和国预算的平衡情况及其拨款情况、国家各机关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数额,它们和中央财政的关系,中央财政和州预算、预算外资金的关系。如果部长会议未能将国家预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国民议会,部长会议可提出延期的原因,并申请延期。由此,国民议会可授权部长会议执行部长会议赞同的临时性预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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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会议是公开的。但是一旦公开的会议发生混乱,国民议会主席应当恢复秩序并可以指令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民众听会人员离开会场。如有特殊情况,比如会议的举行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者国民议会主席、十分之一的国民议会议员、部长会议提出动议,国民议会可以决定个别会议秘密进行。
【召集及会期】保加利亚国民议会选出后的一个月内,由共和国总统召集第一次会议。如在指定的时间内总统不召开国民议会,可由五分之一人民代表提议召开。国民议会第一次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最年长的人民代表宣布开幕,直到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国民议会主席为止。国民议会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之后遇到战争、军事状态或其他非常状态时,它的权限可延续到这些状况消除后为止。新的一届国民议会的选举至迟在上届国民议会的权限终止后的两个月内进行。
【开会和休会】保加利亚国民议会是常设权力机构。它自行确定闭会时间。国民议会每年的12月22日至次年的1月10日、复活节假期10天、8月1日至31日休会。例会期间,国民议会会议每周的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上午9点至下午2点进行。如果议会作出决定,会议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2个小时。国民议会也可以变动开会时间。
【辩论制度】保加利亚国民议会议员的发言只能在讲台上进行。一旦议员离题发言,主席可以让其归入正题;如果议员坚持不改,主席可以裁定他不合法定程序。国民议会主席在议程中规定议题的辩论时间,并确定随后的投票日期和时间。辩论时间按照议会党团的大小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但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议会党团可以以此提出要求。议会中的独立议员的总共发言时间应该在30分钟,而议会中独立议员单个人的发言时间为5分钟。任何一个议会党团都可以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其他议会党团有权相应延长发言时间。议会党团分配到的发言时间可以自由支配。国民议会议员有权进行答辩,它是简短地反对正在发言者的观点,应该在有问题的发言出现之后立即进行,时间不超过2分钟。对于每一个发言不得出现3个以上的答辩,而且对答辩不得再进行答辩。所有答辩都进行完之后,有关的发言者有权在3分钟之内进行再次答辩。当一名议员的发言涉及有关议员或者提及其名字时,该议员在会议结束之后有权进行3分钟的解释。投票结束之后,议员有权对否决性的投票进行限时2分钟的解释。否决性投票的解释权仅限于没有表达同样否决性意见的国民议会议员,或者在辩论中没有发言的议员。名单上的发言人已经发言完毕或者议会党团的代表在分配的时间限度内已经进行了发言而且没有延时的要求,议会主席应当宣布结束辩论。
【法定人数】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规定,到会的人民代表超过半数时,国民议会可以开会并通过自己的法令;国民议会以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法律和其他法令,宪法要求其他多数票者除外。
【投票方法】保加利亚国民议会的投票是个人的和公开的行为,国民议会议员应当按人逐个进行投票,他们可以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公开投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电子表决系统、举手表示、通过逐个国民议会议员的口头表示、签名或者通过电子系统轮流唱名。用电子系统投票时,应当由一个特殊的卡片来记载,一个人不能使用另一个人的卡片。如宪法有规定或国民议会决定用秘密投票方式进行的,可以运用秘密投票方式。秘密投票应当用投票纸进行。在进行投票的时候,任何议员都不得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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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保加利亚国民议会议员享有以下权利:在国民议会中发表的意见和进行的投票不负刑事责任,议员不得被拘留、不得对他们提出刑事通缉,在有重大犯罪行为时,须经国民议会的批准;在国会议会闭会时,须经国民议会主席的批准方能进行刑事通缉。如议员实施严重犯罪行为,进行拘留不需批准,但应立即通知国民议会,在其闭会时则通知国民议会主席。
【议员义务】保加利亚国民议会议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不得担任其他国家职务或从事在法律上与人民代表身份不相容的活动;被选为部长的国民议会议员在担任部长期间中止其人民代表的全权。人民代表按其良知和信仰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活动,并且在每届国民议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国民议会议员按以下誓词宣誓:“我以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名义宣誓,我将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其他法律并在自己的一切行动中遵从人民的利益。”
【议员待遇】保加利亚国民议会议员领取由国民议会确定数额的报酬。国民议员不能因为受雇佣而接受其他报酬。但是议员有权通过普通合同关系得到费用或者报酬。在每年的议会休会期间,议员有权得到休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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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秘书处】保加利亚国民议会共有议会工作人员460人。主要的助理机构有:法律和立法活动部,行政事务和人事部,新闻中心,礼宾部,外事部,信息服务中心(下设:图书馆,信息技术,分析和研究,出版社),财会部,经营部,《国家报》编辑部。在议会编制中设有议员团秘书处,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议会负担。议员团还可以拥有自己的补充秘书,其工资由相应党派负担。议员可以拥有私人助理(专家,顾问,技术人员),费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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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民议会大厦】始建于1884~1885年,后于1896~1899年,1925~1928年2次扩建。初建面积3000平方米,具有文艺复兴时期的特点:线条简洁、明了。会议大厅、走廊、办公室是其基本部分,构成了建筑的整体,结构紧密,是一处重要的文物。它由国民议会管理。1992年国民议会又得到了第二个建筑,它建于1955~1958年。原用作保共中央大厦,现在主要用作国民议会议员的办公场所。
【国民议会与选民的关系】保加利亚选民通过和议员的约见,或通过媒体,寄信给议员、议会、副议长、议员团主席和委员会主席,向国民议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国民议会有专门的人权、宗教事务、公民申诉和请愿委员会。议会会议是公开的,每个公民都可以旁听国民议会全体会议且有无线电转播,电视也转播对政府工作的咨询和其他会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