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人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近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达州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召集相关市级部门围绕《办法》草案内容进行讨论修改
《办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要求精神,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支持和推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审计报告、跟踪监督、建立联动衔接机制及问责等内容,通过深化拓展、联动问责,实现人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
在深化监督内容方面,《办法》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基础上,扩大监督范围,对国有资产管理、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绩效以及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实现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整改监督的全覆盖。
达州市人大预算委在《办法》出台前到省人大相关委室作专题汇报
在拓展监督形式方面,《办法》规范了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内容,明确报告须提出三项清单,即审计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问责清单。同时,还将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审计报告,开展专项视察、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满意度测评、备案审查等多种形式,开展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刚性。
在建立联动机制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职责,要求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在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监督合力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要联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专业力量开展联合监督,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监督。
在强调问责追责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的督促进一步深化整改,还可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加强督促。同时,将整改问题情况向市委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主管部门整改不重视、责任不落实、行动迟缓、屡审屡犯或者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质询。监督和支持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对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依规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