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动自治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四入”决定》)。据悉,这是北川在全省民族地区率先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自治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的创新之举和有益探索。
今年是北川羌族自治县成立二十周年。自治县成立以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县委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已先后制定自治法规10件、修改3件、目前正在制定2件,立法工作取得新成效,相关经验和做法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民族自治立法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得到了有力体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在对部分法规开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自治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法规实施特别是执法实践、司法适用、法规宣传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针对上述问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高水平“法治北川”,破解“重立法、轻实施”难题,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更加重视自治法规的贯彻实施,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全面推动“四入”工作的决定。
据介绍,“四入”就是全面推动自治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进入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要依据自治法规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纳入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自治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察监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融入司法,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理、裁判和监督工作中要依法适用自治法规;列入普法,是指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自治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入”决定》的起草过程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科学而严谨。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法工委、执法监督室、监察司法委等委室组成起草小组,并向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多次召开会议修改论证,最终呈现的《“四入”决定》共五个部分十六项工作任务,符合北川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四入”决定》明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和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各司其职、其责,将自治法规“四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自治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依法行政,确保自治法规严格贯彻执行,自治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北川羌族自治县立法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自治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自治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察监督;自治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行政案件,上位法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自治法规有变通、补充等特别规定的,要依据自治法规审理、裁判和监督;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健全立法、执法、监察、司法全过程的自治法规普法宣传体系;全县公民要自觉学习、遵守自治法规,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强化人大监督,加强自治法规“四入”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四入”决定》的出台,将推动我县自治法规实施工作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能有效打通全县自治法规贯彻实施的“最后一公里”,为加快建成全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北川,发挥民族自治立法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