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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时间 2025-12-03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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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倡导积极婚育观,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
  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三、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对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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