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减灾,意义重大。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防洪减灾作了哪些规定? 2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就上述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陈东明介绍,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健全长江水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防治、应急救援体系,推进河道综合治理和堤岸加固,建设安澜长江。经过多年防洪治理,长江流域基本形成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长江流域防洪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等方案预案基本健全,为长江防洪减灾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长江流域成功应对了2016年中下游区域型大洪水、2017年中游型大洪水、2018年上游区域性较大洪水、2020年流域性大洪水。
从抗御洪水过程看,长江防洪减灾体系还存在工程体系尚未达到规划标准、水工程联合调度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监测预警等非工程措施有待加强等问题。对此,《长江保护法》对流域防洪减灾做了两个方面规定:一是对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水工程联合调度、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二是对洪涝干旱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等作出了规定。
贯彻《长江保护法》关于防洪减灾的规定,下一步,水利部要加强长江防洪体系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干支流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强河势控制和河道综合治理,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同时,加强以水文站网为基础的综合监测站网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河道泥沙观测和水情雨情监测预报预警;制定《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优化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方式,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库群联合调度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调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