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予吊销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备案的;
(五)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七)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