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有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结构,主体风貌保存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主体形成较早,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具有较高科学、文化、历史、文物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反映原有选址理念;
(三)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拥有较为丰富的历史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至今仍在村民中活态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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