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涉及地下基础设施的燃气设施管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查询项目施工场址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查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资料。
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管道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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