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一项非常措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主席团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并经全体代表会议决定,或者有主任会议提议或有五分之一以上常委委员书面联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方能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因此,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大代表应注意: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客观地了解情况。
2、必须分清是非、主持公道,决不徇私舞弊。
3、必须明确表明态度,维护正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