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1、在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在地方各级人大,要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3、大会主席团接到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后,应立即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4、有关机关接到质询案后,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要到会,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同时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书面答复。对质询的书面答复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5、提出质询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