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罢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程序规定是:
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2、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3、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4、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
5、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提出的罢免案,还可以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