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指的是选举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选票上不注明选举人的姓名,选票由选举人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投票处填写选票,选谁不选谁别人无从知道,并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特制的票箱。
秘密选举也是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秘密选举经历了一个逐步确立的过程。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在各革命根据地范围内,就曾开展过一系列民主选举活动。这个时期的选举表决采用过烧香、投豆、举手、投票等表决方式。1953年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采用的是举手与投票并用的表决方式。在选举制度不完善,尤其是选举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参政经验普遍不足的情况下,采用上述表决方式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是,由于这类表决方式具有不同程度的公开性,不利于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志。经过20多 年的社会实践,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有了根本的发展,选举人的政治素质、文化程度普遍有所提高,采用秘密投票的表决方式已具备客观的可能性,因此,自1979年起,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在进行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设秘密写票处。
秘密选举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