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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历的“四天罢免案”

时间 2024-08-13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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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之际,回顾起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我曾经历的在代表任期只剩4天,实施的一桩代表罢免议案,被代表们简称“四天罢免案”,至今记忆犹新。因为当时我的意见被否决,也因此避免了一次违法决议。
  2002年,本县一乡党委书记因贪污、挪用公款18.4万元,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处分。同时,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议,依法罢免其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职务。人大党组研究由分管代表工作并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的我,提请主任会议拟定需要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主任会议上我首先发表意见:市人大代表的换届,还有两年多时间,乡人大代表的换届,还有一年多时间,对其这两级的人大代表职务,依法履行罢免程序;而县级人大代表换届在即,从当时已经确定的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的召开日期11月16日,到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日的日期11月20日,仅仅4天,时间太短。而且县人大代表是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联名提出罢免案的选民数、参加罢免投票的选民数、形成罢免结果的各类得票数,法律均有明确规定,况且此人调离原选举他担任县人大代表选区所在的镇已近5年了,操作罢免并非一件容易之事,要是最终罢免不掉这一职务,县委会不会有什么看法呢?干脆,对这项代表职务,就不启动罢免程序了,过几天等新一届的县人大代表一产生,上一届的县人大代表职务就自行终止了。主任会议一致同意了我的意见。
  在11月16日召开的第37次常委会会议上,进入这项议程时,作为会议主持人的我先将上述意见作了陈述。我相信会像主任会议那样:先是声声同意,后是一致通过。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第一位发言的委员第一句话便是:“我不同意!”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距离人大代表换届多少天可以不必启动罢免程序;“罢免代表职务”与“代表职务自行终止”,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理论上不容混淆,实践上不可替代;在当事人未提出引咎辞职的情况下,不启动应启动的罢免程序,一是对选民权利的不尊重,二是对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三是对县委意图的不落实。接下来大家发表的意见基本一致,有的说罢免程序不是“麻烦”,而是“严密”;有的说不论最后的罢免结果如何,只有产生出“罢免结果”,才谈得上对县委意图的负责,否则怎么体现党的领导呢?委员们给主任、副主任们特别是我,上了一堂刻骨铭心的法制课。最后,会议通过了这一议案,大家一致同意启动对其县人大代表职务的罢免程序。会后,我们合理分工,分头行动,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紧张而有序地指导了这一罢免案运行的全过程。
  我的意见或者说主任会议的意见被常委会否决,在该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虽然仅此一例,我却由衷地感到比一条条意见被采纳、被赞同还要高兴。这不仅仅是因为自己受到了教育,得到了提高,更重要的是让我亲身感受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今非昔比,他们不再是开会不开口、表决举举手的“凑数委员”,也不是人云亦云、随声附和的“跟风委员”。他们在刻苦学习、勇于践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道路上,成长为不负人民重托的国家事务管理人。他们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综合素质的提高,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关键所在,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力保障。尽管这已经是22年前的事情了,回想起来依然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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