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建设委员会)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为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依法履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立法、监督、调研等职责。负责联系:民政厅、司法厅(社会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省体育局、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群团组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会建设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社会建设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和其他议案;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五、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或配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我省开展执法检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六、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涉及社会建设专项工作报告前,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负责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或者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代常委会办公厅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七、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或专题报告;
八、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办理工作范围之内的特定问题调查事项和质询案、询问案;
十一、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分管(联系)副主任、秘书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