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适用本办法。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本办法对省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的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根据《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上年结余,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属于净结余的,由省财政厅统筹用于本年度需要安排的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政府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省本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省本级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称为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划
1.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内容;
2.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规模。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4.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具体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5.项目承担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6.项目已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7.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8.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格式另发)。
第七条 省本级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提出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报告
1.所监管国家出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所监管国家出资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和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3.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4.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制情况。
(二)省本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格式另发)。
(三)国家出资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和省本级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报告
1.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2.对省本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3.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内容以及收支规模。
(二)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格式另发)。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向预算单位下发编制年度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第十条 省本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所监管企业的情况,具体布置所监管企业编制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于应当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编制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省本级预算单位,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本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审核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11月底以前,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编制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后,省财政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当自省财政厅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国家出资企业按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是指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部分变更。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方案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科目、措施及有关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和国家出资企业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挪用。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做出调整的,预算单位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科目、措施及有关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未经批准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和国家出资企业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