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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制度强措施 完善监督保增值

时间: 2015-04-23 来源: 广元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 作者: 于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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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创新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监管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有效监督,广元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监督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新《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在认真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于2014年11月制定了《广元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监管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试行)》(附后)。

  该制度从报告的范围、主体、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几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国资委,每年全面或专项报告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情况、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及其他部门管理的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等经营情况、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及其他部门管理的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兼并、整合等改革发展情况、国家审计机关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后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市国资管理中心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规模、管理模式、收益以及资产性质的变动等情况。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视察、调研,每年不少于一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监管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是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强化对国有资产监督的创新之举,有效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监督工作,切实推进了我市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制度出台后受到市委充分肯定,2015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管情况已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计划。

   

  广元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监管情况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的有效监督,推进国资经营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监督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新修订的《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监督情况。

  (二)市国资管理中心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监管情况。

  二、报告主体

  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三、报告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情况。

  (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及其他部门管理的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等)。

  (三)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及其他部门管理的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发展情况(包括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整合等)。

  (四)国家审计机关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后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市国资管理中心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情况(包括经营性资产的规模、管理模式、收益以及资产性质的变动等)。

  四、报告形式和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国资委,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或专项报告市级国资经营监管、国企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管理及运营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二)市人大常委会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视察、调研,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本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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