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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时间: 2016-03-17 来源: 安县政务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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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1日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决定如下。
  一、加强财政预算的初步审查监督工作
  1.根据《预算法》规定,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三十日前将财政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财经委),经县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2.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三十日前将部门预算方案送县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二十日内批复各部门,并抄送县人大财经委。
  二、扩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范围和内容
  1.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从2015年起,按照“全口径”预算要求,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预算审查监督。
  2.除涉密单位外,所有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应全部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将主要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4.年终超预算收入和总预备费安排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5.政府性债务情况单独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6.县工业园区财政收支单独纳入县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
  三、深化预算执行审查监督
  1.为了便于县人大常委会全面掌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县政府财政部门应每月向县人大财经委报送预算执行进度。
  2.每年7-8月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3.建立预算执行在线监督。
  (1)县人大常委会确定一名专门人员收集、整理、存储、分析预算信息,供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以及县人大财经委在线审查监督。
  (2)建立在线监督终端,供人大常委会领导在线查阅、财经委实施在线监督。
  4.严格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
  (1)县政府建立财政资金联合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
  (2)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需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优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3)必须作出并需要调整预算的,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初步调整方案送县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后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5.建立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审查制度。除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凡本级财政一次性支出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大额专项支出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专项支出,县政府应在二十日前向县人大财经委报送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强化对决算草案及落实审计整改决定的监督
  1.每年9月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报告,审查批准上年度县本级财政决算。
  2.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县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3.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时,通知接受审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4.每年选取部分部门决算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询问和审议。
  5.建立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县审计部门每年在开展县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时,一并对所审单位的部门决算草案出具审签意见,审签意见抄送县人大财经委,作为部门决算草案预审的根据。
  五、改进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方式
  1.建立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专家组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将选聘具有财政、审计政策性强、业务熟悉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组成员,专门从事预决算审查监督咨询有关事宜。
  2.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作为召集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每季度召开会议,征求对预算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充分反映各方面对财政预算的意见。
  3.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可要求县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有关重点项目和有关部门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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