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人大常委在市人大的有力指导和中共安县县委的坚强领导下,根据《监督法》和新《预算法》,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加强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努力为人民管好“钱袋子”,为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广泛宣传和加强学习
新预算法颁布后,我们加大了宣传和学习力度,努力扩大知晓面。一是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标语、安州通讯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二是印发各种宣传资料。我们将新预算法和各种宣传资料装订成册,印发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处级干部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人手一份。三是加强学习,要求各级各部门会前学习。县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政协常委会带头学习,并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解读。各级各部门召开任何会前必须先学习。四是任前考试。凡是人大任命的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必考新预算法内容。五是督查通报。采取问卷调查和知识竞赛的形式进行督查,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终乡镇人大工作和部门考核评议。通过广泛宣传和学习,形成了普通干部人人知晓,部门领导自觉执行,主要领导带头遵守的良好局面。
二、制定审查监督的政策措施
2014年下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出台后,我县根据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审查监督的建议”文件精神,主动到兄弟市县考察学习,借鉴好的方法,征求县级有关部门就县人大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的意见,并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定和办法,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3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两项规定,为加强我县财政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强化预决算初审
2015年,新修订的《预算法》颁布实施后,县政府根据《预算法》和我县《决定》,县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全口径”的要求,将四本预算上报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先由财经委组织专家初审,初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定,最后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初审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民政府限期反馈相关意见的办理情况。根据反馈回来的意见,县政府对县人大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全部得到调整落实。2015年,预算方面共提出初审意见15条,涉及金额2816万元。其中:涉及收入预算2条、支出预算3条、部门预算10条。决算方面1条。2016年,预算方面共提出初审意见14条,涉及资金1580万元。其中:涉及收入预算2条、支出预算2条、部门预算5条、管理方面2条。
四、创新监督方式
为了加强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我们不断创新审查监督方式。一是建立专家审查制度。从2015年开始,我们从财政、审计部门聘请了政策性强、业务熟悉的财政专业人员5名(2名审计师和3名助理会计师)、邀请有代表性的县人大代表3名,和财经委的同志共11人共同组成审查组,对预决算进行初审。二是探索建立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联系会议制度。由县人大分管副主任任联席会召集人,县人大各委室负责人为成员,充分听取对预决算的意见和建议后,提交主任会议,征求副主任意见。三是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充分听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初审意见。四是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监督职能。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要求对审计查出问题及时整改,如果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及时的部门负责人责成到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同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每年工作重点,要求县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有关重点项目和有关部门实施审计。五是实行在线监督。县政府财政部门每月向县人大财经委报送预算执行进度。建立预算执行在线监督,县人大常委会确定一名专门人员收集、整理、存储、分析预算执行信息。专门开通了经财网,建立在线监督终端,供人大常委会领导和财经委实施在线监督。
五、扩大监督范围和内容
从2015年起,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口径”预算要求,将“四本预算”全部纳入预算审查监督。除涉密单位外,所有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全部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从2015年人代会开始,县财政预算执行和预算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县财政局编印的《安县财政—百姓的阳光财政》财政预算报告解读说明,每位代表人手一册。财政局派专人在每年的代表培训会上讲解预算专业知识,人代会期间派专人每个代表团收集代表对财政预算编制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现场答疑。主要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年终超预算收入和总预备费安排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政府性债务和国有资产情况单独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严格预算调整监督
预算经过县人代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调整,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需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优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必须作出并需要调整预算的,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初步调整方案送县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后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建立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审查制度,除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凡本级财政一次性支出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大额专项支出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专项支出,县政府在二十日前向县人大财经委报送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
为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县人大常委会在学习借鉴市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验的基础上,认真了解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前提下,制定出台了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试行),明确了县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的主要范围、工作重点、主要方式、责任追究,为搞好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提供了依据。去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县清溪污水处理厂经营权变更、原安县安昌镇国有资产处置、县农村信用社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等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作者为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