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的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审计整改督办制度。
办法要求,县政府成立督办整改专班,按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及时督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和年终考核事项范围,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要求限时整改。
办法规定,县人大定期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未通过测评的必须继续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接受人大的再次测评,再次测评仍没通过的单位,人大将建议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中国审计报 》2017年10月9日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