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财政、税收、审计类议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财政、税收、审计类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
2.提出财政、税收、审计方面的立法计划,组织或参与财政、税收、审计类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审议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财政、税收、审计类法规案,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是不适当的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
3.对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就有关重要问题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4.审议预算委员会联系的有关部门代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适时听取所联系的省级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对财政、税收和审计领域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门视察或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对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预算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建议。
5.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报告。
6.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财政、税收、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所联系的省级有关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建议或报告,必要时提请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7.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财政、税收、审计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办理预算委员会转交的重要信访案件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8.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办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办的财政、税收和审计领域的有关事项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省人大预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协助省人大预算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决算、监督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承担财政、税收、审计等方面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省人大预算委员会承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有关法规草案审议和对市州报请审查批准有关法规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对财政、税收、审计等方面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五)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和省人大预算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