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的通知
川办发〔2015〕19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财政存量资金,重点清理各类结转结余资金,并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部门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财政应返还额度中已实施完毕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在2015年统筹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支持的领域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要加大对结存在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上的资金清理力度,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抵顶当年财政应安排预算。
二、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对不属于此次盘活范围的财政存量资金,要按照“加快执行进度、降低结余占比、压缩暂存暂付、提高资金绩效”的总体要求,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支出预算执行考核,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最大限度激活存量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撤销归并财政专户
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核准的地方存量财政专户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要求撤销的基建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及需归并的非税收入专户、社保资金专户等各类需处置的财政专户予以撤户或办理归并手续。
四、严格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账户设置
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全面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性账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暂不满足直缴条件的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用于办理非税收入的归集、分成、清算等业务,该账户不得核算与非税收入无关的其他资金。
五、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长远,着力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相衔接,逐步推进实行三年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于3月10日前将对本地区(含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工作开展情况报财政厅,财政厅汇总后专题报告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