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00年12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修订,2006年5月22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3年8月22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自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工作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探讨和回答地方人大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发挥人大智库作用,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作出贡献。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分别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党组。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指导,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及本省工作实际,进行人大制度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总结交流推广人大工作的新鲜经验和研究成果;
(三)加强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交流;
(四)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实行代表制,代表人选由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应当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和批准。会员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经邀请入会的会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程序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交研究成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经本会秘书处备案并向全体会员通告。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
(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副会长和理事人选;
(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秘书长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九)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会员守则和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对个别副会长、理事以及秘书长人选的决定,应当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议职权如下: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增补部分会员,报理事会备案;
(四)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五)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职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一名副会长或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职权如下: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研究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以聘请特邀顾问。本会重要研讨活动以及重要会议,可以请特邀顾问出席、参加。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通过后15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审查,经同意,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2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