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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09-12-01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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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次会议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下发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召开了有省纪委、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省审计厅、省政务中心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充分交换了对条款的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人大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细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以增强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国家加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许多经验,条例修改需要结合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做法,吸收这些经验和做法,在条例草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主要对第二章的预防措施进行调整和修改。
  一、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增加了“对新选拔任用的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形式”等内容,六项教育机制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条。
  二、增加一条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有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六项行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三、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修改,增加“干部定期轮岗制度;任职回避;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四、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合并修改,细化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九项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五、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修改,增加“按照规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和区域职务犯罪的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结合处理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六、为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性,增加“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七、为切实加强同级人大常委会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健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计报告制度”修改为“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综合性审计工作至少报告一次。”(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的一些文字、条文结构作了修改和相应的调整。
  现将《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常委会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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