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四川省公证条例》、《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四川省公证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引导当事人依法建立权利义务关系、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条例的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公证工作的行政规章。《四川省公证条例》在公证机构、公证范围、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公证法及司法部的行政规章存在较大冲突,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17日起施行以来,促进了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有力地预防和打击了制造毒品犯罪活动。但是,该条例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模式、管理体制、管理种类等方面,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存在较大冲突,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综上所述,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废止《四川省公证条例》和《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