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学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四川省公证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2009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川人办函〔2009〕58号)的要求,省政府组织省级48个部门对我省现行的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14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09年12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川府函〔2009〕274号),建议予以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有101件,修改的有37件,废止的有5件。其中对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在今年的立法和相关工作中已作了相应的安排,建议予以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分已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立改废计划正式启动。
在2009年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经与省级有关部门协商一致,代拟了《〈废止案(草案)〉的议案》并提请省政府审议,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于2010年4月12日通过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公证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草案)〉的议案》。
现将废止四川省公证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后,司法部陆续制定了新《公证程序规则》等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公证条例》与上位法存在较大冲突,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10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自1997年10月17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已消失,建议予以废止。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已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自1998年10月17日起施行的《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模式、管理体制、管制种类等与上位法存在较大冲突,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四、因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取,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象已消失,建议予以废止。
五、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第516号令废止了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公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1990年8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号令公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自1990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条例》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调整对象已消失,建议予以废止。
《〈废止案(草案)〉的议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