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为推动《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切实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今年8月对我省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组在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自查基础上,于8月12日在成都召开了执法检查动员暨汇报会,听取了张作哈副省长代表省政府所作的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永祥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主持会议。会后,执法检查组分成3个小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王宇坤分别带队赴内江市、宜宾市和成都市、遂宁市开展检查;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雄的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宗委主任委员彭述明带队赴甘孜州、乐山市开展了检查。执法检查组深入各有关市(州)的国家机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实地检查,听取市(州)政府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广泛听取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宗教界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束时,各小组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成效
从检查的情况看,《条例》在全省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宗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维护我省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开展宣传教育,普法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各级、各部门把《条例》纳入普法重点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统战民宗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等不同层面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如甘孜州结合州情和当地宗教实际,深入开展了“送法进寺”活动;宜宾市每年举办面向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政策法规培训班2至3期,累计参训人员500余人次;绵阳市安县、北川县和平武县将《条例》列入县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党政干部、宗教界人士以及社会各方面对《条例》基本精神和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条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更加深入,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执法环境明显改善,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宗教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一是加强了领导。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能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宗教工作汇报,研究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有专人分管。如泸州市所辖的7个县(区)均确定了分管宗教工作的副书记、副县(区)长;宜宾市于2004年成立了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市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委统战部部长任副组长,定期分析宗教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宗教工作。二是完善了组织。各地普遍建立健全了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和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工作,解决宗教事务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基层乡镇(街道)大多确定由党委统战委员或副乡镇长分管宗教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宗教事务,为做好宗教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狠抓制度建设,宗教事务管理迈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宗教领域保持和谐稳定。一是《条例》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完善。近年来,成都市、阿坝州、甘孜州先后制定了《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寺观教堂的区分标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藏传佛教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施行,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制保障和规范标准。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和宗教涉外事务的管理。如阿坝州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结合实际提出了“寺庙管理法制化、宣传教育常态化、依法管理规范化、服务群众奉献化、宗教关系和谐化”的“五化”工作要求,取得明显成效;成都市在贯彻实施《条例》中,探索出了财务管理规范化、账务管理标准化、财产管理精细化、审批管理程序化和监督管理制度化的有益经验;绵阳市采取“谁滥建、谁拆除,谁违法、处罚谁”的办法,成功治理了滥建庙宇现象。三是维护了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充分利用宗教工作信息网络,及时了解掌握宗教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和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信息,认真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及时制止非法行为,打击违法活动。在藏传佛教领域深入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坚决抵御西方敌对势力和达赖集团的分裂破坏活动,确保了全省藏传佛教领域的总体稳定;扎实推进天主教自选自圣工作,先后成功选举了宜宾、南充、乐山、西昌、成都五个教区的主教(助理主教),成功地祝圣了乐山教区主教,挫败了梵蒂冈的干扰破坏;依法开展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工作,成功制止了一些大的非法传教活动,积极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依法治理伊斯兰教非法传教活动取得明显成效,跨地区大型宗教活动逐步实现规范管理,零散朝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强化服务意识,宗教界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一是宗教领域民生问题不断改善。在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省级宗教、财政、人社、民政、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部署落实,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任务要求。目前,该项工作正在顺利、有序推进,按照工作计划,2012年底前全省将实现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全覆盖。二是宗教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各地积极研究解决宗教房产遗留问题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问题。如宜宾市专门划拨20亩土地修建了天主教宜宾教区主教府,划拨75亩土地解决了基督教房产遗留问题;资阳市雁江区政府无偿划拨14亩土地用于修建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乐至县对1984年以来的宗教房产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落实了佛教、天主教、基督教等8处房产共计2600多平方米。省级有关部门认真协调解决了宗教活动场所涉及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界人士实行门票优惠的问题,落实了宗教院校学生假期乘座火车享受硬座半票优惠的政策。在深入实施“富民安康工程”中,统筹解决了藏区寺庙水、电、路、电视、广播、通讯“六通”等问题,受到广大僧众的好评。三是宗教活动场所灾后重建顺利开展。“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灾后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召开了“灾后宗教活动场所重建工作座谈会”,将极重灾县和重灾县的474处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项目纳入中期调整规划,规划总投资182亿元。在先期落实8亿元资金的基础上,2011年省政府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划拨45亿元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灾后恢复重建,确保了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通过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全省宗教事务管理更加规范、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更加扎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更加深入、党与宗教界的爱国主义统一战线更加巩固、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宗教积极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宗教界人士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和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满足信教群众需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做了大量工作。宗教工作的依法、有效开展,为促进全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执法检查组认为,《条例》贯彻实施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下步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积极稳妥解决。
(一)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些领导干部由于对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不够,导致对《条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宗教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宗教工作的长期性、特殊性、群众性、民族性、复杂性、国际性认识有待增强,准确判断当地宗教工作形势和任务不够;二是认为贯彻实施《条例》、开展宗教工作只是宗教部门的事,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对宗教事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敢管,对遗留问题不愿管,业务不熟悉不会管;三是为发展经济,热衷于搞“宗教搭台、旅游唱戏”,人为地扩大宗教影响,违背了党的宗教政策。
(二)宗教执法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虽然省、市(州)两级政府宗教工作机构已初步建立并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县级政府宗教工作机构不健全、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队伍不齐、经费缺乏等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全省181个县级政府中单设宗教工作机构的只有3个,与党委统战部门或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的有178个,有45%的县级政府宗教工作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地宗教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业务水平较低、工作经费紧张、工作用车欠缺、执法装备简陋等问题,如全省县级宗教工作机构从事宗教工作的干部仅227人,平均每县不足2人,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任务的需要,影响了宗教工作正常开展,甚至导致行政执法不到位。
(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一是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检查中发现,有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财务收支的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乱建庙宇、滥塑露天宗教造像等现象在一些地区还存在,治理效果不够明显。二是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难的问题需进一步解决。由于历史、政策等原因,不少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产权不清晰,原始资料不全,不具备登记办证条件,加之目前办理“两证”过于强调政策规定,灵活运用政策不够,宗教活动场所难以按正常程序获得“两证”,宗教财产无法得到法律确认,历史遗留问题增多。三是涉及文物、旅游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作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处于旅游景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管理中往往出现相关职能部门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宗教文物保护缺乏资金支持。
(四)宗教团体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方面,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基本上是依附在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内,没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缺少人员、经费等基本条件;宗教团体成员年龄偏大、文化素养不高、宗教学识偏低、自我管理能力较弱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优秀的中青年教职人员偏少,后继乏人,致使爱国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薄弱;宗教团体在宗教自律方面的作用还需更好地发挥。另一方面,宗教房产遗留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多年来,虽然各地在落实宗教房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至今仍有一些宗教房产权属没有得到落实。
三、几点建议
组织实施《条例》,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战略任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继续将《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对宗教问题、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深对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的理解,丰富宗教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坚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重,扎实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宗教工作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宗教关系、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将《条例》的学习贯彻列入“六五”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国家意识,尤其要在藏传佛教中进一步开展法制观念教育,强化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扩大社会知晓面,进一步营造学法守法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宗教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宗教工作部门作为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必须具备适应新形势下工作任务需要的基本条件。要切实加强基层特别是县级宗教工作机构建设,配备适应执法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专职宗教工作干部,目前还不是政府序列的,应当尽快纳入,以确保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当前宗教工作部门经费欠缺、执法装备落后等状况,切实解决宗教工作部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夯实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物质基础;要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认真开展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大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力度,确保宗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着力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是开展合法宗教活动的重要阵地,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是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的客观需要。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严格落实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监管。二是要积极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运行中的突出问题。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两证”难的问题,要加大协调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努力加以解决;针对涉及文物、旅游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宗教、旅游和文物等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落实文物保护经费,切实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贯彻落实《条例》,推进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要进一步加强宗教团体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职人员的培训和爱国宗教人士的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切实解决宗教团体后继乏人、凝聚力不强等问题;要进一步解决好宗教房产遗留问题,支持、帮助宗教团体不断改善办公条件,更好地发挥宗教团体的职能作用。
(四)适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条例》施行以来,为全省宗教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检查中也了解到,全省宗教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已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其固定下来,切实提高宗教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当前,《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与已经发展变化的宗教工作形势和任务存在一些不适应之处,《条例》个别条款的规定已经滞后于宗教工作实际。为此,有必要就《条例》的修改进行立法调研,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适时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
(五)继续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对所属部门的督促检查。对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改正。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率先执行《条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条例》深入贯彻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