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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 2011-07-13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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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曾省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这里我就《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四川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于1999年10月14日由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11月9日起施行。自《消防条列》实施以来,对我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深入转变,我省消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消防监管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及时修订《消防条例》,对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不断推动我省消防事业科学发展,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消防条例》修订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调研起草阶段。省公安厅组织消防等部门专门力量在广泛调研和反复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并于2010年1月14日上报了省政府。二是审查论证阶段。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向省政协、省法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全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到省内13个市(州)20余个县(区)进行了调研论证;赴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作了学习考察,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还就火灾保险问题,召开了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专题论证会。三是修改成文阶段。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后,省政府法制办再次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经认真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于2010年8月31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
  三、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草案》的框架结构。《修订草案》在《消防条例》的基础上,取消了节的划分,新增加了“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两章,共8章79条。
  (二)关于消防安全责任。为适应《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原则的重大调整,确保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修订草案》增设了“消防安全责任”专章,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单位、村组、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修订草案》将消防安全工作分解到社会各领域、各方面,拓宽了消防安全责任面。其中,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村委会、社区应当履行消防职责、组建志愿消防队、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加强宣传教育等。二是关于多产权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针对多产权建筑、承包单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修订草案》对《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完善。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共用建筑物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了承包、租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规定了普通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第十五条在《消防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关于综合应急救援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一是关于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有效落实《消防法》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立法宗旨,确保重特大灾害事故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营房、装备、器材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关于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修订草案》在《消防法》和《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保障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三是关于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由于公安消防、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主要集中在县级以上城市,一旦农村发生火灾,往往很难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会失去最有利的扑救时机。因此,《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志愿消防队,并组织、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减少志愿消防队员的人身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为志愿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志愿消防队员的人身风险。”
  (四)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五)关于消防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一是在农村消防设施建设方面,针对我省消防设施建设存在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薄弱的问题,《修订草案》借鉴河南、内蒙古、天津等省(区、市)立法经验,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场镇应当设置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二是在宗教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建设方面,针对部分文物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文物古建筑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配备消防设施,落实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三是在公共交通工具消防设施建设方面,《修订草案》汲取成都“6·5”公交车燃烧事件教训,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一是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范围。根据《消防法》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范围,强化事后消防抽查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作了相应修改。二是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消防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作了概述性规定,但未明确具体实施的方式、措施。《修订草案》借鉴陕西省立法经验和专家论证意见,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资质资格、申请程序等作了规定。
  (七)关于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权。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将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进一步规定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在《消防法》的基础上,《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至七十五条对消防安全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幅度作了细化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渎职、舞弊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完毕,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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