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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 2012-09-13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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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地震局局长张宏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修订施行以来,各类防震减灾活动和行为得到规范,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任务变化的需要。一是2004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将国家防震减灾战略从重点防御拓展为有重点的全面防御,因此,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正、调整,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立法理念。二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反映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主要是防震减灾规划中防震减灾措施不够落实,地震监测预报能力需要加强,城市应对地震灾害的防御能力不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不强,自救与互救体系不完善等,因此,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三是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作了完善,新增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我省《条例》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上位法的要求。四是我省近年来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与做法,应当通过地方法规制度化、规范化。

总之,为贯彻防震减灾法,落实有关制度规定,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立法调研计划,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了《条例》立法后评估。在省内外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部门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法律专家、工程专家意见。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与四川防震减灾信息网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在认真梳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研究、反复修改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1110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框架调整。《条例修订草案》从现行《条例》的七章五十三条修改为八章六十四条。新增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原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修改为第六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并对一些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条例修订草案》突出了科学减灾、综合减灾,内容更加全面,结构更趋合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

2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组织领导与条件保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条件保障有力,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强化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3关于加强地震灾害预防。做好防御性工作,是防震减灾关键环节,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最有效途径。《条例修订草案》在地震灾害预防方面的主要特点有:一是确立了地震灾害预防的原则。《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地震灾害预防,应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二是赋予了相关规划在地震灾害预防中的职责。《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教育、民政、交通运输、通信、水电水利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应当包含地震灾害防御内容、体现防震减灾要求。三是规定了农村抗震设防管理职责分工。汶川特大地震中3476万户农房受损,重要原因是绝大多数农房未进行抗震设防。为提高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乡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管理,会同财政、防震减灾、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4关于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抗震设防要求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依据,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首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同时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为了落实上述规定,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抗震设防要求应当作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选址审批时,应当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防震减灾部门备案。防震减灾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5关于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为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地震灾害能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重大活动预案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演练。

6关于加强水库地震安全管理。水库地震安全问题,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显著特征。为切实加强水库地震监测与防范,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范围(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时机、运行年限(第十五条),明确了地震部门开展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时机(第十七条)。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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