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环资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7件,即:翟峰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号);翟峰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把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的议案(第8号);翟峰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议案(第9号);何绍江等十一名代表提出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15号);李学渊等十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8号);李柏林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第27号);胡宗慧等十一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8号)。
省人大城环资委于1月13日召开第三十七次全体会议,对上述代表议案进行了研究,并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提出办理建议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决定由城环资委办理第15号、第27号议案,将第1号、第8号、第9号、第18号、第28号议案转送省政府研究办理。省政府接到议案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函告了办理情况。11月14日,城环资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上述7件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1号和第18号议案
翟峰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号)、李学渊等十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8号)。城环资委审议认为两件议案属同一内容,一并转交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征求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意见后认为,2011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对切实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力度,提高生活和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2011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我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有:1、积极推广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试点工作,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的“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理”机制,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家级试点城市申报工作;2、制定规划、因地制宜,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3、加强宣传,注意引导,营造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社会氛围;4、完善政策、制定标准,认真做好立法前的准备工作。城环资委认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生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城乡生活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形成。去年7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原则上确立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为本省生活、餐厨垃圾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城环资委同意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意见,将继续加强和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相关立法调研工作。
二、关于第8号议案
翟峰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把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的议案(第8号)。省政府办公厅经征求省环境保护厅意见后认为,《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省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条例》历时久,确已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宜,不能满足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各省市均积极建议国家修改《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环资委也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征求各方面意见。四川省积极建议国家加快《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步伐,为我省修改《条例》提供上位法依据。城环资委审议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今年9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北京召开会议,汇总各省市的《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意见。城环资委建议,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订颁布实施后再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年度计划。城环资委同意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意见,将积极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四川省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工作。
三、关于第9号议案
翟峰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议案(第9号)。省政府办公厅征求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意见后认为,《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作为我省建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体制和投资主体发生改变,依法活动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建筑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某些规定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的问题日渐突出,修订《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非常必要。城环资委审议认为,《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法制条件、社会条件既必要也可行。城环资委将继续加强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做好修改条例的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将启动《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修改程序。
四、关于第15号议案
何绍江等十一名代表提出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15号)。城环资委认为,作为环保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环境管理执法手段不多、力度不够等问题,不能有效保护公众环境利益。全国人大正着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修改和制定基本依据,涉及的面太宽,执法检查难以深入,效果不一定好。今年8月至9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条例》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分三组,分别前往南充、广安、达州、资阳、内江、自贡、眉山、雅安市开展实地检查,其他市州进行了自查。目前,执法检查报告已汇总征求意见修改完毕,正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第27号议案
李柏林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第27号)。城环资委认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李柏林等代表的意见。《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物业管理发展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标志着我省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对于推动我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六、关于第28号议案
胡宗慧等十一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8号)。省政府办公厅经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后认为,目前我省已出台了《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采矿活动所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有相关处置措施和要求,短期内不宜出台《四川省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实施办法》。城环资委认为,近年来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山体滑移、滑坡等地质灾害,继而导致矿区土地退化、水源枯竭、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已制约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了矿区社会和谐稳定。11月,城环资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调研组赴宜宾市筠连县就制定《四川省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城环资委按照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的要求。坚持在环境立法中,强调预防为主原则,城环资委建议采纳代表议案的意见,将修订1999年8月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纳入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