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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时间 2013-04-12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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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组,于2012年8月8日召开动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和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8月至9月,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王宇坤和彭渝同志各率领一个执法检查小组,先后分赴南充、广安、达州、雅安、眉山、资阳、内江和自贡等八个市,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政府有关部门在保护管理饮用水水源方面的执法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纳入各项相关规划编制的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情况;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补助、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同时,听取有关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检查的方法是,分别听取八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实地考察一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工程、城市供水设施、农村集中饮用水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召开由相关专家、基层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此外,还委托成都、德阳、绵阳、广元、乐山、泸州、遂宁、宜宾、巴中、攀枝花、甘孜、阿坝和凉山十三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州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近几年贯彻实施《条例》取得了明显成效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历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饮用水水源保护高度重视,特别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我省是全国最早制定并颁布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法规的,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等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制体系,为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提供了法治依据。
  《条例》颁布实施十八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各地区、有关部门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态度积极,措施得力,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不断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工程建设显著加快,监管能力持续提升,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饮用水状况总体安全。具体做法主要有:
  (一)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加大《条例》宣传力度。
  《条例》公布实施以来,针对我省九大流域的环境保护情况,2009年省人大又颁发了《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水环境依法管理力度,并且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建立了各市(州)党政“一把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连续几年将饮用水源保护纳入省委、省政府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十大惠民行动”和“八大民生工程”。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套制定了《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等30余项规章和标准,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严格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管理,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各市、州人大、政府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条例》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建设,一批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规章制度相继出台。如:达州市制定出台了《达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充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南充段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市辖三区嘉陵江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眉山市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目标考核。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推动和保障了《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地区、有关部门在抓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的同时,还经常开展宣传《条例》的各种活动。组织环保、规划、建设、水务系统的专题学习,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增强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地结合“4·22”地球日、“6·5”环境日、“世界节水日”、生态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等,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橱窗、板报等,向公众宣传《条例》内容,提高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制度
  各地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加强了《条例》规定的有关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促进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对保障饮用水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认真贯彻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制度。检查组了解到,省政府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和《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提出城乡统筹、全流域统筹推进供水集中化,优化和合理调整集中式水源保护区,逐步解决开放性水源地给排水交错的问题,对单一水源的城镇,加快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的规划目标。省环境保护厅等5部门印发了《四川省关于〈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2010—2020年)》。依法划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46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472个。各地区、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编制、修订本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报请政府批准后实施。成都、广安、资阳、南充等市编制完成了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划。眉山市各区、县政府将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地方“十二五”各级规划,明确保护目标、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管理措施等。
  2、认真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我省连续几年开展了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专项行动。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制度,完善饮用水源地标识标牌。加大水源地生态修复、点面源综合整治力度,实施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清拆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成都、资阳、内江、自贡、南充、广安、达州、雅安、眉山、阿坝等市、州依法划定保护区和取缔排污口。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建制乡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法进行了划定,并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按规范设置了永久性标志牌、界桩和警示标牌。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了认真清理,将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全部取缔。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对辖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居民集中区、江河、湖库沿岸及饮用水源地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对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网箱养鱼点、采砂(采石)船和农家乐依法进行了取缔,游船均安装了油污回收装置,对保护区内的农户实施了有序搬迁。特别是重点加强了化工、苎麻、天然气勘探开发等行业的排查整治,关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小”企业。对已建成的,也采取了坚决措施予以拆除或者关闭。全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根据2011年度全省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评估结果表明,全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成效显著,所有城市都完成了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的取缔,72%的城市完成了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整治,其中所有城市完成了网箱养殖的整治,89%的城市完成了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治。把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认真贯彻执行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全省各地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截止2011年底,我省77个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全部达标的有61个,占79.2%;全省8个环保重点城市每年按标准做一次109项全分析,同比上升21.4%。由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卫生厅启动建立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在线监测体系,要求全省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安装在线综合毒性监测仪、在线重金属监测仪等监测设备,实现在线监控管理。逐步实现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线实时监测全覆盖。
  全省积极推进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落实水质月报制度。目前,全省除三州的部分县外,地级市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每月都开展了水质指标的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水质安全。
  4、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全省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都依法组织编制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建立了人员、物资和技术保障系统,落实了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组织开展了污染源风险源排查,适时和定期相结合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应急事故处理演练,建设应急备用水源等,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同时,各地区、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了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还积极开展应急响应和大演练活动。南充市组织消防、人防、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和电业等12个部门约2000余人开展了嘉陵江应急大演练,重点对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特殊情况下的保护和紧急情况下的供水保障进行了实战演习,取得了良好效果。
  5、认真贯彻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根据《条例》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成都市今年已与该市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并由市财政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实施了补偿。同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发展生态产业,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民从农村向城镇、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工作。这对全省有效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促进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示范意义。
  6、不断加大饮用水安全保障投入力度。《条例》公布实施以来,省政府、各地区、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2010年来,全省水环境污染治理安排147亿元,占全省GDP比重的0.52%,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重点水源地保护、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城镇供水、排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监测能力建设等。同时,新增水利供水工程投资21.6亿元。如:“十一五”期间,广安市财政通过向上争取、多方筹措,累计投入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资金1.64亿元,其中仅全民水库就投入治理资金1400万元以上。眉山市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共计投入2亿多元用于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五”时期,省政府、各地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采取集中供水、分质供水、分散供水以及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等工程措施,重点解决高氟、高砷、苦咸和污染水以及严重缺水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十五”末,我省农村中仅有3484万群众饮水安全,占当年农村总人口的52.56%。“十一五”时期,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投资9161亿元在21个市(州)的176个县、98%的乡镇和85%的村实施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成农村供水工程30多万处(其中集中供水工程22万处),解决了198899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人口比例从5256%提高到77.4%。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超80%。“十一五”时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对农村改水、改厕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截至2010年末,中央和地方累计完成农村改水工程投资29.46亿元,建设农村自来水厂(站)53900个,累计已改水收益人口达3662万人,占全省农村总人口的53.26%;累计完成农村改厕工程投资16.85亿元,改造使用卫生厕所1257万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62.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改水、改厕工程的实施,不仅让农民喝上了放心水,也明显提高了农民健康水平,农民投入取水的劳动量明显减少,农户生活用水量增加,生活质量大大改善。检查组在座谈中了解到,农民群众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满意度达96%,许多农民称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二、对当前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我省正处于实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总体战略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矛盾突出,结构性污染依然严重,水环境质量堪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当前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认识不到位、体制不健全、设施不匹配、投入不足等问题。
  (一)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这是基于我省饮用水水源特点做出的规定。我省饮用水水源绝大部份以河为源,是典型的河流型水源。河流型水源的优点是取水简易且水量大,缺点是安全隐患多,对流域环境要求很高,极易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加之当前工业布局调整还没有完全到位,大量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不少尾矿库位于饮用水水源上游,这样的布局一旦发生暴雨洪水、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或地质灾害,那些高浓度的污染物就会在极短时间内进入水体,从而产生严重污染,危害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同时,大江大河周边公路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污染源污染风险较大,直接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目前,全省共32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一级保护区内还有29个油罐,二级保护区内有90个油罐;全省共12个饮用水水源地涉及矿山开发,其中,一级保护区内还有1家采石场,二级保护区内有12家煤矿;全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有工业企业14家,二级保护区内有工业企业78家。
  我省绝大部分城市采用单一水源供水,虽然制定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却缺少规避风险的有效工程措施,一旦水源发生污染,或遇上连续干旱年、特殊干旱年水源水量不足时,其供水安全风险程度非常高。遇到突发事故,就会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引起社会不稳定。目前,除巴中市后溪沟水库、内江市濛溪河、自贡市旭水河重滩堰第二水源地已建成外,其他城市仍在规划选址进程中。
  (二)部分地区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严重不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但是,由于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全年70%左右的降水集中在5—9月,人口耕地集中、生产总值占全省85%的盆地腹部区水资源量仅占全省的22%。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与省内经济、生活布局不一致,形成区域性缺水;水资源年内分配与用水过程不一致,形成季节性缺水;十年九旱、洪水频发、旱洪交错是我省的基本水情。此外,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严重滞后,水利工程蓄引提水能力占水资源总量的比例为10%,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2。我省已建成水库6759座,其中大型水库12座,中型水库109座,小型水库6638座,大中型水库明显不足;水库总库容214.93亿立方米,其蓄水能力占水资源总量的比例为2.8%,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8。区域性、季节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是威胁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自贡、内江、资阳、遂宁等岷江、沱江和嘉陵江流域城市尤为严重。
  (三)体制机制有待加快完善。《条例》第四、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但是,在《条例》实施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管理单位没有依法明确,导致日常管理缺失,巡查工作、监控设备、隔离设施、标牌设置、漂浮物打捞等没有责任主体。特别是对于跨行政区的水源地,由于保护和受益主体不一致,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二是,监测检测能力建设严重滞后。监测覆盖程度不足,监测指标不全,监测手段落后,自动化程度低。从监测数目来看,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3718个,目前开展例行水质监测的省控断面78个,只占2.1%;从监测项目来看,全省例行监测是28项指标,国家要求109项全指标每年至少监测一次,但目前只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有能力开展此项工作。特别是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十分薄弱。除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外,县级环保机构普遍人员不足,工作疲于应付。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建立,各地环境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参差不齐。
  三是,《条例》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在《条例》实施过程中,由于土地性质不同,并归属不同主体,难以操作。如,达州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罗江口电站)范围内还有13户农户尚未搬迁,德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居民楼等情况,对此既无法拆除,也无法禁止生产活动,致使保护困难。其他市也存在类似情况。
  四是,流域综合治理是我省当前饮用水水源保护亟须破解的难点。部门联动、行业联动和地区联动的共管机制尚未建立,流域综合治理涉及环保、水利、建设、农业、林业、国土等各个方面,需要上下游齐抓共管、共同整治,对跨界流域综合治理缺乏统筹规划管理。如,德阳市市区三分之二饮用水的取水点,有65公里的跨市渠径,沿途的生产生活废物抛洒下渠,缺乏有效监管,致使水质受到污染。
  五是,缺乏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专项资金。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性强,缺乏金融政策支持,融资能力弱,社会投入较少。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投资分工职责,城镇基础设施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归入城镇基础设施。由于我省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大大超过了财政可支配的财力,造成城镇基础设施尤其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资金缺口,致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设施难以落实。
  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抓好以下工作
  从各执法检查小组和各地人大常委会检查的情况来看,我省饮用水水源总的来讲是安全的,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增多,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的压力继续加大。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分析我省的基本水情和水源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形成一个共识,要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必须从全流域统筹规划,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提高整个流域的水源保护管理能力,建立条块结合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战线”,才能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保障饮用水安全。
  保障饮用水安全,首先是保证有水源,要“有水喝”。水源保护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根本。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作出“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的战略部署,提出大规模开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四大体系。通过兴建必要的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解决资源性缺水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全省和区域的水资源配置体系,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从根本上解决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和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
  一是,抓紧制定《“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建设规划》,并与《“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基础导向和刚性约束作用。把规划任务工程化,将重大工程项目化,建立规划实施的保证体系,确保规划提出的重大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尽快形成全省水资源配置格局和成都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等重点区域水资源调配体系,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
  二是,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我省河流众多,流域面积在500km2以上的有343条,中小河流治理任务繁重,应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制定防洪规划,继续加快32条重点小流域治理,使治理河段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最大限度减少洪水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破坏。
  三是,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我省有大型水库12座,中型水库109座,小型水库6638座,总库容214.93亿立方米,其中有1893座中小型病险水库和23座大中型病险水闸存在安全隐患。病险水库数量大。病险水库、小型水库、淤地坝和农村小水电安全隐患多,与极端气候叠加引发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风险很大。要切实抓住水库安全这个重中之重,扎实做好泥石流等灾害防范工作,以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四是,加强水土资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安全。水土资源保护对维持良好的水生态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省水土流失仍然十分严重。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5.6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幅员面积的32%;年均土壤侵蚀量为7.58亿吨;全省沙化、石漠化土地面积超过2500万亩;湿地面积萎缩生态服务功能退化的状况日趋严重等因素,导致河流水源涵养地生态环境恶化,水源枯竭。加大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力度,加强对重点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防治,加快岷江、沱江、嘉陵江上游地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安全。
  五是,缺水城市要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加大城市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的开发力度,作为缓解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纳入水资源利用规划统一治理和调配。
  (二)以饮用水源水质达标为核心,完善工程和管理措施。
  我省饮用水水源多数是河流型水源,河流型水源作为一个开放性、关联性和功能性的水体,受多种环境因素和生产生活过程影响,也与相关流域的环境质量关系密切。因此,要从流域环境保护的系统层面综合规划和管理饮用水水源地,针对水源保护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上下游、不同行政区、相关管理部门和用户的责任,制定更加严格可行的水源地保护、管理和监测、预警措施。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要抓紧完善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制度,加强跨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提升应急机动监测能力,逐步建立省级、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实现主要控制指标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安全保障全过程的协同一致的管理信息化共享平台,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
  (三)以系统管理为关键,继续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要继续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岷江、沱江、嘉陵江等流域与区域管理事权划分,明确责任主体,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办法。要把水资源管理责任落实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强化流域水资源宏观调控与监督方面的职能,积极搭建流域水事协商、协调与联合执法平台,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水利(水务)、发展、环保、建设和卫生等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实现对城乡饮用水保护部门责任制、问责制。
  (四)以拓宽水利投资渠道为支撑,强化资金保障。
  按照我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投资规模1567亿元(其中,公益性投资1338亿元,占85%;经营性投资229亿元,占15%)。预计“十二五”现有投资渠道的正常投入可达1226亿元,缺口112亿元,随着物价和人力成本的提高缺口可能更大。
  一是,积极争取中央的支持。我省地处长江、黄河上游,是长江、黄河的水源区,其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对长江、黄河流域和全国水资源的保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抓住国家加大水利建设投入力度的有利机遇,提前谋划一批能够取得国家政策、资金支持的大项目、好项目争取更大支持;
  二是,将水利作为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确保“十二五”时期财政对水利的平均投入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翻番;
  三是,严格执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规定,并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是,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管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五是,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提高农业用水价格;
  六是,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尽快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加强各级排污费的征收和监管;
  七是,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出台优惠政策,创造条件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
  八是,支持四川省水务投资集团做大做强,增强融资能力,探索通过土地流转、生态用地征用等方式,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土地划拨或转承包给国有控股城市供水企业,明确保护责任,引导其发展生态产业,经营好土地资源,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模式,同时,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保护责任主体的问题。
  (五)以生态补偿为动力,调动群众保护饮用水源的积极性。
  加快建立省级财政对省以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体制。目前,各地在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实践中创造了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补偿模式。如,成都市与郫县政府签订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了每年不少于6000万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工作推进情况考核办法等。成都与阿坝州在生态补偿的实践中,还探索出了“异地开发”的生态补偿模式。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些做法加以总结和推广。
  抓紧落实岷江、沱江、嘉陵江等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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