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的《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对城市的居住功能和生态要求愈来愈高。为了推进成都市环城生态区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成都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该《条例》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城的规划和建设进行了科学、具体的规定,对环城生态区的保护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为此,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并通过,并建议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