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善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成都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省人大城环资委在《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的意见,多次与成都市人大城环资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省人大城环资委于2012年10月1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由中心城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各500米生态绿地及周边七大楔形地块构成,生态用地总面积为13311平方公里。省人大城环资委审议认为,环城生态区是成都市重要的生态屏障,成都市中心城区最重要的生态“绿肺”,也是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都市乃至全省生态格局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保护好环城生态区对于完善和改进成都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严格保护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严格规范环城生态区土地利用,加大环城生态区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大力推进世界生态田园城市建设,很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了《条例》。省人大城环资委审查认为,《条例》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条例》为城市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生态湿地保护修复提供制度保障,将维护“绿线”规划权威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不仅对改善城市环境的意义重大,也是建设宜人成都的战略之举;
二是《条例》明确了有关区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等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条例》明确规定生态用地内建(构)筑物、道路、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大于百分之五。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物植被,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或因建设、公共安全的需要必须进行移植或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批准;严格保护环城生态区水质,政府应当对环城生态区内水体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水体自然进化和修复能力,禁止向水体排污;规定环城生态区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逐步迁出或依法关闭;
四是《条例》对规划修改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确需对环城生态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提出专题报告前,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组织规划修改听证会,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不同意修改的,应当终止规划修改,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五是《条例》加大了对违反保护规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等规定;《条例》对于擅自将为生态用地直接服务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环保、文化、卫生、水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消防、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说明此《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