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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13-03-25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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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 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 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9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市、 州人大常委会及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以及立法调研所掌握的情况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科普工作原则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关于科普工作原则的规定需要作进一步细化规定,涵盖面应更广泛和全面。法制委员会在审议 时认为,科普工作是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是必要的。同时,应当组 织动员社会各界群众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学普及工作。因此,建议将一审稿第六条的规定并入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作为第二款,并将修订草案修改 稿第三款修改为:“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注重针对性、趣味性、通俗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科普工作。鼓励 群众性的发明创造和方法创新,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科普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 条第二、第三款)
二、关于组织和个人的社会责任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科普活动,建议增加组织和个人参与科普活动的社会责任 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在第三章社会责任中增设第三十条规定,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相呼应。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和文字修改。修改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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