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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 2013-03-25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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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 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文本比较成熟,对于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全省公民科学素质,推动全省 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一些组成人员也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充分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旁听 公民意见的基础上,于2012年9月1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与分则内容的划分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使《条例(修改草案)》体系和结构更加合理,建议对总则与分则的内容作适当调整。教科文卫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建议将《条 例(修订草案)》总则中的第四条放在分则的第二章中,将分则的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放在总则部分。建议将分则的第二十条修改为“每年3月为全省科普活动 月,每年5月的第3周为科技活动周”,作为总则部分的内容。
二、关于公民个人和一般社会组织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和第十九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 都应当支持并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接受科普”的规定,实际上把科普规定为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 及法》第三、四、六条的相关规定来看,“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等等,是把科 普分别规定为国家的义务和公民的权利。同样《条例(修订草案)》也应当把兴办科普事业,参与科普活动规定为一般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建 议将第三条、第十九条合并,修改为:“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科普事业的公益性原则。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三、关于各级学校开设科普课程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倡导高等院校开设科普课程”的规定,应当从法理上进行修改完善。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这种 规定有排除中、小学校开设科普课程的歧义,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科普计划,将科普作为素质 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倡导有条件的学校开设科普课程。”
四、关于科研资源支持科普活动向公众开放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向社会开放科研资源,支持科普工作,是建设创新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关于科研院所开放 相关场所的规定应当细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向公众开放有关实验 室、陈列馆和其他场地、设施,有条件的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五、关于科普对象、武装力量承担科普义务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科普对象应当是全体公民,所有人在接受科普教育上应是同等的,不应规定重点对象。教科文卫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建议将第八条修 改为:“科普对象是全体公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武装力量的内容不太恰当,建议将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等应当开展科普工作。鼓励公民参与科普活动。”
六、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问题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条例(修订草案)》作 为地方性法规,不能表述为“构成犯罪的”,而应表述为“涉嫌犯罪的”。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相关条文修改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查处。”
同时,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对个别文字和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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