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013年9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森林防火区、社区、学校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五条)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调整《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条款顺序和第四十二条中有关款项的顺序。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