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在农村新能源的建设和运行中,建立有效的技术服务体系十分关键。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增加“技术服务”的内容。将该条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建议表决稿第三条)。同时,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能源公益性服务网络,并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设立农村能源服务站,在政策咨询、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安全检查、维修维护等方面为用户提供服务”(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应当分别表述为“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非政府投资为主建设”两类。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