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3月19日上午对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和民宗委的审查意见均表示赞同,并对《条例》个别条款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3月19日上午,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在认真研究和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民宗委建议对《条例》以下条款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六款、第四十六条第八款、第四十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民宗委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条例》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
民宗委认为,《条例》经过修改后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经征求阿坝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