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增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月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此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于2013年11月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将研究整理后的意见回复了阿坝州人大常委会。
2014年2月18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阿坝州风景名胜资源较为丰富,现有的风景名胜区呈现出类型多、景观独特、生态环境脆弱等特点,保护任务十分繁重。制定实施《条例》,有利于促进阿坝州风景名胜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阿坝州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阿坝州的实际。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